中國人民銀行公布外幣代兌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標籤:

【大紀元10月17日報導】(中央社台北十七日電)中國人民銀行今天公布「外幣代兌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於十一月一日起正式實施。

新華社報導,該辦法規定,外幣代兌機構辦理外幣兌換業務的品種限於可自由兌換貨幣的現鈔及旅行支票﹔只能為境內居民個人及非居民個人辦理用外幣和外幣旅行支票兌換人民幣的單方面兌換業務,不能辦理用人民幣兌換外幣的兌換業務。也就是說,境內居民個人出國留學、旅遊、探親等所需的外匯仍須到開辦這些業務的銀行網點用人民幣購買。

如果非居民個人要將在外幣代兌機構兌換所得的人民幣兌回外幣,需到為其辦理外幣兌換業務的代兌機構的授權銀行辦理﹔兌回金額不得超過原兌換的外幣金額,兌回有效期為自兌換之日起六個月內﹔居民個人不得辦理兌回業務。

在中國大陸註冊登記的企業法人機構,可根據在各種涉外營業場所的業務需求,向銀行申請代理外幣兌換業務﹔銀行也可根據其在涉外營業場所的營業網點情況,授權境內機構代理外幣兌換業務。外幣代兌機構,是指與具有外幣兌換(或結售匯)業務經營資格的境內銀行簽訂協議、經銀行授權辦理外幣兌換業務的境內企業法人機構﹔辦法中所謂「境內居民個人」是指大陸居民及未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權持中國護照的中國人,「非居民個人」是指外國人及台港澳居民。

相關新聞
出口商賣匯 新台幣回升1.51角
理律員工侵吞案 檢察官追查資金流向
台南老太太ATM領八百元 發現帳戶被盜領120萬
伊拉克新貨幣汰換印有薩達姆像舊幣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或資料給大紀元,請進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