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典當行董事長被秘密判死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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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3日訊】河南漯河銀鷹典當行董事長趙磊以集資詐騙罪,被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全部財産。

據河南報業網11月30日報導,兩年前案發的河南漯河銀鷹典當行(簡稱銀鷹)非法集資5億元一案,最終以非法集資詐騙罪和抽逃資金罪等兩項罪名下達一審判決,判處銀鷹董事長趙磊死緩。當記者獲知此消息趕到漯河中院時,該院宣傳處長矢口否認此案已判決,一再追問才最終被證實。但被告知:“漯河中院不接受採訪,是上級的指示”。記者稱:“這是一個秘密判決,耐人尋味”。

據瞭解,趙磊1957年出生,系廈門大學博士。曾創建福建省第一家證券事務所;並幫助、參與福建的廈汽、國泰多家企業和漯河的雙彙、銀鴿兩家公司的上市與運作,還曾是銀鴿上市之初的副董事長。1994年銀鷹典當行變更工商註冊登記,趙磊任法人代表與董事長。

銀鷹典當行是1993年由漯河市體改委等單位發起設立的,成立後依據中國人民銀行漯河分行文件,在社會上公開招股。據當地儲戶介紹,銀鷹在《漯河內陸特區報》上公開刊登招股公告;還在漯河市主要街道散發招股傳單。認購日期是自1993年11月8日起,年息15%,董事長郭水成。按文件規定,招股時間爲1993年11月1日至1994年3月31日,額度爲300萬元。

據悉,漯河市中級法院認定:趙磊在控股銀鷹後,繼續在社會上以2%-15%的高息非法集資,累計騙取社會公衆存款5.4422509億元,其中1.245034億元無法全額兌付。趙被漯河市檢查院起訴稱:趙磊在控股銀鷹後,超越經營範圍高息攬儲等行爲已構成集資詐騙罪。

趙磊辯稱:公訴機關指控集資詐騙罪罪名不能成立。主觀上沒有以非法佔有爲目的。銀鷹的籌資行爲是單位行爲不是個人行爲。

辯護律師辯稱:趙磊作爲銀鷹和興亞集團的法人代表,最多承擔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責任,其超越經營範圍非法集資的金融違規行爲有特定的歷史背景,是違法而不是詐騙。

據漯河中級法院馬處長透露:“本案影響重大,被告存在上訴的可能性,一審判決還沒有真正生效”。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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