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場所的電子郵件隱私(中)

政府僱員在工作場所的電子郵件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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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5日訊】賓州律師戈爾德認為,政府僱員要比私營公司的僱員享受更多的權利保護。他說,在私營公司做事的人對僱主來說沒有憲法權利。只有當某人是政府僱員時,其憲法權利才能得到承認。因此,政府僱員也許要比私營機構的僱員享受更多的權利。但是,實際情況如何呢?我們還是以案例說明。  
西蒙斯是美國中央情報局下屬資訊服務外國局的電子器件工程師。1998年,外國局實行了一項政策規定,政府僱員只能用因特網處理公事,而不准接觸任何非法資料。該政策還說明要對僱員遵守的情況進行檢查。外國局請求科學應用國際公司協助它管理電腦網路,同時監督是否有人不正當使用電腦。國際公司發現西蒙斯訪問過黃色網站,有些還涉及兒童色情的內容。中央情報局就與有關部門聯繫,在得到搜查證之後,搜查了西蒙斯的辦公室,沒收了他的電腦,並查閱了他的私人電子郵件。
西蒙斯被起訴後提出,對他辦公室和電腦的搜查違反了憲法第四條修正案。該修正案規定,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產不受無理搜查和扣押的權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合理的理由、以宣誓或代誓言說明搜查的地點和扣押的人或物,否則不得發出搜查證或扣押狀。但是法庭的判決,說政府長期以來實行對電腦硬體進行檢查的政策,僱員不能期望在這方面有隱私權。
另一起案子發生在1996年內華達州雷諾市。當時,兩名警官在警察局的電子郵件系統中互相發送電子郵件,並且因這些電子郵件的內容受到內部調查。這兩名警官以雷諾市從電腦上檢索他們的電子郵件違反了聯邦《電子通訊隱私法》和憲法為由提出上訴,以期阻止內部調查的進行及將電子郵件的內容公開。但是法庭卻裁決,說員警所使用的是警察局的電子通訊和電腦系統,因此,他們聲稱對發送的電子郵件具有隱私權是不合理的。
您也許會問,按照專家的分析,政府僱員享受更多權利保護,但是為甚麼他們也敗訴了呢?哈佛大學法學員教授喬納森齊特蘭說,通常情況下,政府作為僱主,和私營公司的僱主一樣,也有制定有關如何使用電子郵件政策的權利。政策可以說,我們保留在必要時查閱僱員電子郵件的權利,因此僱員們要小心,我們會照章辦事。
另外,不僅政府機構可以對僱員的電子郵件可以進行監督,在某些情況下公眾也可以根據《公共檔案法》接觸到政府僱員的電子郵件。例如加利福尼亞州一家報紙就根據該州的公共檔案法獲得涉及該市在一座公園商業活動六個星期的所有電子郵件。
(美國之音)◇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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