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場所的電子郵件隱私(下)

美國國會關於保護僱員隱私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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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2日訊】早在各公司紛紛制定有關電子郵件的政策之前,美國國會就通過法律保護僱員的隱私權不受侵犯。1986年,美國國會在《反搭線竊聽法》的基礎上,通過了《電子通訊隱私法》,並由美國前總統里根簽署成為法律。該法律禁止僱主未經發送者同意的情況下,截取或檢查僱員的電子信息,但准許僱主監督僱員的談話,如果談話發生在正常的工作時間或者得到了僱員的默許。
曾經擔任皮爾斯伯里公司辯護律師的布魯多指出,這項旨在維護僱員隱私權的法律存在許多漏洞,其中一個漏洞就涉及電子郵件的截取。他說:「從實際的角度看,這項法律沒有得到甚麼運用,它無法控制私營公司不到僱員的工作臺,下載電子郵件的來信箱,因為郵件已經在那裏了,他們可以說這不是截取。另外,僱主也可以說為了公司的利益,它有權隨機抽查僱員的電子郵件,以確保僱員遵紀守法,公司不存在例如性騷擾或種族歧視的敵視環境等。」
布魯多律師指出,美國許多州都有自己的反搭線竊聽法,其中包括了電子郵件隱私權的內容。但是,各州對這項法律的解釋和聯邦反竊聽法保持一致,因此漏洞同樣很多。
保護個人隱私不受侵犯的辦法
對僱員來說,如何做到既遵守公司的規定,又維護個人的隱私權不被侵犯呢?哈佛大學的齊特蘭教授認為,給電子郵件加密是防止他人查閱私人電子郵件的途徑之一。他說:「如果你能掌握加密技術的話,那麼你就可以使他人在偷看你私人電子郵件時更加困難,比如在電子郵件上安裝一個軟件程式,收發電子郵件時,只有你和對方知道密碼。但是,如果你將電子郵件儲存下來,而沒有給郵件加密,你的僱主檢查電腦硬體時,就可以查閱到你的郵件內容。」
曾經代表皮爾斯伯里公司的賓州辯護律師詹姆斯.布魯多建議人們在發送電子郵件時公私分明。他說:「如果你是為公事,就使用公司的電腦和電子郵件系統;如果你是為私事,例如從網上購物等,就在自己家裏使用個人電腦,而不要使用公司提供的便攜式電腦或者公司的上網系統。」
雖然電子郵件的保密程度很低,但是,它速度快,簡便易用的好處大大超過它的不利之處,即電子郵件內容無法保密等。因此,有些專家說,人們應該把電子郵件看作是一張明信片,而不是一封信,凡是接觸到這張明信片的人,都可能會看到其中的內容。
(美國之音)◇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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