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人命,北京淨賠1万2;雁過拔毛,法院截留1千2

——陳列一個中國法治標本;同時祭奠愛妻辭世兩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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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7日】
在中國生活,每當听到”依法治國”、”以法律為准繩”的宣揚,我的心里就止不住的悲憤。

我打了一場官司——人生里第一次以一個當事人身份進法院–親身經歷了一次”法治”;我想這個事情記敘一下,作為中國大陸”法治社會”里一個司法標本,立此存照。

我叫鄭年怀,我所經歷的官司是這樣的:2001年,我、我的妻子、孩子一家三口在北京房山區十渡鎮”拒馬樂園”謀生居住;這個樂園是十渡鎮政府財政的主要來源;這年8月,十渡鎮鎮政府對通往游樂園的道路進行拓寬施工,以增加游客接待能力;鎮政府在施工路段遺留了一個5平方米的缺口、卻沒安置任何防護設施——這給過往行人安全造嚴重威脅,同時也為未盡中國的民法、公路法里規定的施工方該盡責任;這年8月27日晚上我的妻子在騎車經過該路段時,被這個奪命缺口吞噬了生命;一條28歲的生命瞬間死亡;(北京的《京華時報》在2001/09/08/3版對此作了整版報道。)

法院(北京一中院)在2002年7月4日,在(2002)一中民終字第3484號作出了終審裁決,認定被告十渡鎮政府,在我妻子死亡事故里”承擔主要責任”。 可是,過失殺人的一方是怎樣承擔這個”主要責任”的呢?法院的裁定書說:賠償死者親屬包括喪葬費、儿童撫養費、老人贍養費等等各种費用合計金額為40786元。作為當事人,我說說涉案費用支出:律師費1.1万元、訴訟費8448元,再算上所需的喪葬費、交通費等,合計花費近3万元。

這即是說:死亡案里”承擔大部分責任”的一方,是以不足1.2万余元人民幣的賠償額,作為對一條鮮活的生命消逝的打發。

這樣對一個外地人的死亡賠償,低于一個北京人在路滑的飯店摔一跤受傷所得的賠償額。

原本,我只想得到一個最基本的公正,給她的悲傷欲絕老媽媽一個告慰。可是,我沒有得到;沒有公正,我准備強忍了,想盡早從失去至愛的痛楚里掙脫出來。可是,不行:北京法院方面對我的欺凌,并沒有到此收手,它們辦事惡劣的到了連買命錢也不放過的地步!在領取這個死亡賠償錢時,經辦法官蔡丰利從中克扣了1200元。一條人命,換來的微薄的、象征性的一點賠償,法院方面最終也不忘砍上一刀、不忘拔下一把毛。這,引爆了我積郁的憤怒,惹我徹骨的寒心,否則我是不想寫這樣的文字的。

按照法律規定,二審的案件,得去一審的法院辦理執行;房山法院領取這個執行款。我受到了不計其數的刁難,這個領款程序讓我耗費了50多天;從北京市區往遠郊法院,我記不清到底跑了多少趟。這個領款手續的經辦人是房山法院執行廳的蔡丰利。終于,可以領款了,他卻在發款時他節外生枝,說必須交”執行費”,按3%的比例,從4万元執行款里抽,合計要繳納費1200元整;并說這是規定。 盡管我是有疑慮的,但還是按照他定的數額交了款;法院收款人員給我開了”人民法院訴訟收費專用票据”;發票號:財B191-03-01,序列號:0736397;收款人:劉;經辦人:蔡丰利(親筆簽字);開票日期:2002年9月19日。 之后,我就”執行費”咨詢我的辯護律師。律師很憤慨,說法院在胡來。建議我給房山法院的院長周繼軍反映;不能讓這樣胡亂收費的行為得逞。我照辦了。可沒有得到任何答复。

“拔毛收費”一年快過去了。我又詢問了更多的律師,查找了更多的法律資料。我更清楚:自己受惡意坑害了:中國《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執行案件,執行金額超過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繳納”–也就是說:4万元的執行款,按規定該交0.5%,而不是蔡法官說的是3%;該交200元,而不是1200元,多收了6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補充規定》第二條:”當事人依法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按照《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的標准交納申請執行費。申請執行費和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由拒不自覺履行人民法院有效裁判文書的被申請當事人負擔。”–也就是說:應該交納申請執行款的應該是有繳費責任而沒有履行的一方;應該是我的被告房山區十渡鎮鎮政府,而不應該是我!

我不知道,為什么法院某些人就是要明目張膽地欺負當事人?他們胡作非為的底气來自哪里?出這樣的事,我覺得惡心;我要問:作為執行廳的常任法官,是蔡丰利不懂相關法規?還是他持有一种蓄意蒙騙人的心態?

不快之事,不止這一件。自案件遞交法院以來、在忍受喪妻之痛的日子里,我屢受傷害:在申請法院調閱公安部門對死者的勘驗報告方面,被無故拒絕;在審判的環節,我得不到基本的、同等的辯護机會;我的被告在庭審時遲到几十分鐘,竟被法庭默許;在結案階段,法院又在淨賠償額里非法克扣1/10.

任何一個生命個體,在一個國家机器面前,如同螞蟻之于大象那般渺小;欺凌個體、蔑視公理、把”法律准繩”搓揉得如法律橡皮繩,那是國家机器的可惡;西方有法學家說:公民犯罪行為,好比是污染了水;而法院裁決不公行為,污染卻的是水源;有這樣的源頭存在,每個無權百姓都得作好在未知的日子里被灌臟水的准備。

我要說,北京對我有三欠:

1,北京欠我一條命

作為北京一個基層政權政府,我妻子的死盡管不是由于被告謀殺,卻是由于它的過失致直接造成的;這樣的失誤,它使得:一個不到7歲的孩子永遠看不到他親愛的媽媽;它使得:一個年近七旬的老母親永遠看不到她寶貝的女儿;

2,北京它欠我一個公道

北京是中國的首善之區,是”天子腳下最講理的地方”;從任何角度看,它沒有給死亡事件一個公道;北京一中院,作為的一個審判机關,它欠我一個最基本的公道;

3,北京欠我一筆錢;

也就是前面說的,在對死者生命微薄補償上面,經手官吏從生效裁決上惡意克扣下來的;于是,我就成了這個城市一個司法机關的債權人;如果房山法院不向我解釋、道歉,我將拒絕接受這個錢;讓”北京一國家机欠我錢”的這個事實,繼續下去。

事發地,是十渡風景區。當大家去那儿游玩的時候,當大家登上號稱”神州第一”的55米高的蹦極塔往下跳的時候,希望有人記得:有一條28歲的美麗女性的生命,消逝在距蹦極塔百米遠的地方;她的死亡案,經歷了司法地方保護主義、經歷了有中國特色的權利運作的傷害;而蹦極項目受益者、那個鎮鎮政府,自始至終甚至沒有向我道過一次歉;

生命的尊嚴,遭受了褻瀆;法律的公正,遭受了褻瀆;人命和公理,都被踐踏成了齏粉。中國的審判,靠的是權力;在中國,權力總是把法律玩弄与股掌之間;西方的審判,是靠陪審員、靠一般公民的人性、良知來裁決,極大排除了權力對公正造成傷害。

打官司時,我的被告是十渡鎮鎮政府;法人代表,是該鎮鎮長陳劍波;被告方在企圖在阻止我把官司打進二審時,委托人在私下勸告我的話:我們是一個集體,一個單位,一級政府;你只是一個個人,并且還是外地的。想想吧:你”斗得過”我們嗎?!

有權勢的一方,就是這樣表現他們的驕狂、和牛气的!對這樣的驕狂和牛气,我輕蔑;蔡丰利,他代表的是房山法院;對他雁過拔毛、人命錢也不放過的行經,我輕蔑;還有北京一中院,何以下達那樣讓人費解的裁決,裁決時有沒有受到權力的干擾,該不該向它表達輕蔑,讓眾人去做結論吧……

在一個不可撼動的國家机器面前,無奈的我,怀著悲憤的心、輕蔑的心,想起死難案里,這些我所涉及的人們……

2003年8月27日,是我的亡妻罹難兩周年的日子;以上文字,除了表達恨,也想表達愛,表達我對一位至親的追憶:深切悼念一位美麗的、善良的、伴我患難七年的妻子,李華蘭;在此,我謹向你保證:我會盡力,照顧好我們的孩子,小肯肯;

華蘭妹妹:淮生哥向你焚香跪拜,致以默哀和追思,以作祭奠……

華蘭妹妹:你所在的天國,那里有公理和公道,是嗎?那里和這個臟兮兮的世界不一樣,是嗎?

(議報)(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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