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人命,北京净赔1万2;雁过拔毛,法院截留1千2

——陈列一个中国法治标本;同时祭奠爱妻辞世两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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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7日】
在中国生活,每当听到”依法治国”、”以法律为准绳”的宣扬,我的心里就止不住的悲愤。

我打了一场官司——人生里第一次以一个当事人身份进法院–亲身经历了一次”法治”;我想这个事情记叙一下,作为中国大陆”法治社会”里一个司法标本,立此存照。

我叫郑年怀,我所经历的官司是这样的:2001年,我、我的妻子、孩子一家三口在北京房山区十渡镇”拒马乐园”谋生居住;这个乐园是十渡镇政府财政的主要来源;这年8月,十渡镇镇政府对通往游乐园的道路进行拓宽施工,以增加游客接待能力;镇政府在施工路段遗留了一个5平方米的缺口、却没安置任何防护设施——这给过往行人安全造严重威胁,同时也为未尽中国的民法、公路法里规定的施工方该尽责任;这年8月27日晚上我的妻子在骑车经过该路段时,被这个夺命缺口吞噬了生命;一条28岁的生命瞬间死亡;(北京的《京华时报》在2001/09/08/3版对此作了整版报道。)

法院(北京一中院)在2002年7月4日,在(2002)一中民终字第3484号作出了终审裁决,认定被告十渡镇政府,在我妻子死亡事故里”承担主要责任”。 可是,过失杀人的一方是怎样承担这个”主要责任”的呢?法院的裁定书说:赔偿死者亲属包括丧葬费、儿童抚养费、老人赡养费等等各种费用合计金额为40786元。作为当事人,我说说涉案费用支出:律师费1.1万元、诉讼费8448元,再算上所需的丧葬费、交通费等,合计花费近3万元。

这即是说:死亡案里”承担大部分责任”的一方,是以不足1.2万余元人民币的赔偿额,作为对一条鲜活的生命消逝的打发。

这样对一个外地人的死亡赔偿,低于一个北京人在路滑的饭店摔一跤受伤所得的赔偿额。

原本,我只想得到一个最基本的公正,给她的悲伤欲绝老妈妈一个告慰。可是,我没有得到;没有公正,我准备强忍了,想尽早从失去至爱的痛楚里挣脱出来。可是,不行:北京法院方面对我的欺凌,并没有到此收手,它们办事恶劣的到了连买命钱也不放过的地步!在领取这个死亡赔偿钱时,经办法官蔡丰利从中克扣了1200元。一条人命,换来的微薄的、象征性的一点赔偿,法院方面最终也不忘砍上一刀、不忘拔下一把毛。这,引爆了我积郁的愤怒,惹我彻骨的寒心,否则我是不想写这样的文字的。

按照法律规定,二审的案件,得去一审的法院办理执行;房山法院领取这个执行款。我受到了不计其数的刁难,这个领款程序让我耗费了50多天;从北京市区往远郊法院,我记不清到底跑了多少趟。这个领款手续的经办人是房山法院执行厅的蔡丰利。终于,可以领款了,他却在发款时他节外生枝,说必须交”执行费”,按3%的比例,从4万元执行款里抽,合计要缴纳费1200元整;并说这是规定。 尽管我是有疑虑的,但还是按照他定的数额交了款;法院收款人员给我开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发票号:财B191-03-01,序列号:0736397;收款人:刘;经办人:蔡丰利(亲笔签字);开票日期:2002年9月19日。 之后,我就”执行费”咨询我的辩护律师。律师很愤慨,说法院在胡来。建议我给房山法院的院长周继军反映;不能让这样胡乱收费的行为得逞。我照办了。可没有得到任何答复。

“拔毛收费”一年快过去了。我又询问了更多的律师,查找了更多的法律资料。我更清楚:自己受恶意坑害了:中国《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缴纳”–也就是说:4万元的执行款,按规定该交0.5%,而不是蔡法官说的是3%;该交200元,而不是1200元,多收了6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第二条:”当事人依法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按照《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执行费。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拒不自觉履行人民法院有效裁判文书的被申请当事人负担。”–也就是说:应该交纳申请执行款的应该是有缴费责任而没有履行的一方;应该是我的被告房山区十渡镇镇政府,而不应该是我!

我不知道,为什么法院某些人就是要明目张胆地欺负当事人?他们胡作非为的底气来自哪里?出这样的事,我觉得恶心;我要问:作为执行厅的常任法官,是蔡丰利不懂相关法规?还是他持有一种蓄意蒙骗人的心态?

不快之事,不止这一件。自案件递交法院以来、在忍受丧妻之痛的日子里,我屡受伤害:在申请法院调阅公安部门对死者的勘验报告方面,被无故拒绝;在审判的环节,我得不到基本的、同等的辩护机会;我的被告在庭审时迟到几十分钟,竟被法庭默许;在结案阶段,法院又在净赔偿额里非法克扣1/10.

任何一个生命个体,在一个国家机器面前,如同蚂蚁之于大象那般渺小;欺凌个体、蔑视公理、把”法律准绳”搓揉得如法律橡皮绳,那是国家机器的可恶;西方有法学家说:公民犯罪行为,好比是污染了水;而法院裁决不公行为,污染却的是水源;有这样的源头存在,每个无权百姓都得作好在未知的日子里被灌脏水的准备。

我要说,北京对我有三欠:

1,北京欠我一条命

作为北京一个基层政权政府,我妻子的死尽管不是由于被告谋杀,却是由于它的过失致直接造成的;这样的失误,它使得:一个不到7岁的孩子永远看不到他亲爱的妈妈;它使得:一个年近七旬的老母亲永远看不到她宝贝的女儿;

2,北京它欠我一个公道

北京是中国的首善之区,是”天子脚下最讲理的地方”;从任何角度看,它没有给死亡事件一个公道;北京一中院,作为的一个审判机关,它欠我一个最基本的公道;

3,北京欠我一笔钱;

也就是前面说的,在对死者生命微薄补偿上面,经手官吏从生效裁决上恶意克扣下来的;于是,我就成了这个城市一个司法机关的债权人;如果房山法院不向我解释、道歉,我将拒绝接受这个钱;让”北京一国家机欠我钱”的这个事实,继续下去。

事发地,是十渡风景区。当大家去那儿游玩的时候,当大家登上号称”神州第一”的55米高的蹦极塔往下跳的时候,希望有人记得:有一条28岁的美丽女性的生命,消逝在距蹦极塔百米远的地方;她的死亡案,经历了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经历了有中国特色的权利运作的伤害;而蹦极项目受益者、那个镇镇政府,自始至终甚至没有向我道过一次歉;

生命的尊严,遭受了亵渎;法律的公正,遭受了亵渎;人命和公理,都被践踏成了齑粉。中国的审判,靠的是权力;在中国,权力总是把法律玩弄与股掌之间;西方的审判,是靠陪审员、靠一般公民的人性、良知来裁决,极大排除了权力对公正造成伤害。

打官司时,我的被告是十渡镇镇政府;法人代表,是该镇镇长陈剑波;被告方在企图在阻止我把官司打进二审时,委托人在私下劝告我的话:我们是一个集体,一个单位,一级政府;你只是一个个人,并且还是外地的。想想吧:你”斗得过”我们吗?!

有权势的一方,就是这样表现他们的骄狂、和牛气的!对这样的骄狂和牛气,我轻蔑;蔡丰利,他代表的是房山法院;对他雁过拔毛、人命钱也不放过的行经,我轻蔑;还有北京一中院,何以下达那样让人费解的裁决,裁决时有没有受到权力的干扰,该不该向它表达轻蔑,让众人去做结论吧……

在一个不可撼动的国家机器面前,无奈的我,怀着悲愤的心、轻蔑的心,想起死难案里,这些我所涉及的人们……

2003年8月27日,是我的亡妻罹难两周年的日子;以上文字,除了表达恨,也想表达爱,表达我对一位至亲的追忆:深切悼念一位美丽的、善良的、伴我患难七年的妻子,李华兰;在此,我谨向你保证:我会尽力,照顾好我们的孩子,小肯肯;

华兰妹妹:淮生哥向你焚香跪拜,致以默哀和追思,以作祭奠……

华兰妹妹:你所在的天国,那里有公理和公道,是吗?那里和这个脏兮兮的世界不一样,是吗?

(议报)(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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