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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人用鋁梯受傷求償 法院判台商需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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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2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亦偉台北二十九日電)一名家住美國辛辛那提的男子史梅理 (Merle Smith),由於不滿所買的台灣製鋁梯有瑕疵讓他摔傷,因此一狀告到當地法院,要求台灣製造商需負損害賠償,當地法院判需賠二十五萬美金,原告與被告發生法律適用爭議;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無適法性問題,判決史梅理可向廠商索賠。

原告是於一九九五年二月向美國俄亥俄州漢彌爾頓郡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二十五萬美金 (相當於約新台幣八百七十五萬元),當地法院經四年審理後,判決原告史梅理勝訴,可向台灣製造商索賠,不過原告持美國法院的判決來台求償,被告的本地鋁梯商卻以適法性問題,不願給付。

被告是以中華民國與美國法院有無國際司法判決的相互承認、美國法院的判決有無違反台灣公序良俗,以及其他連帶賠償義務人是否清償不確定,因此影響美國法院判決等三項質疑,無法接受美方的判決。

台北地院指出,在全球化趨勢下,承認外國法院判決,正可彰顯本國司法權力的正當性,國際間司法判決無相互承認的情況都僅為個案;美國法院據證所判,並無違反相關審判原則,且這類事件就算在台灣也是侵權行為;至於被告第三項質疑,法官認為被告可於將來執行程序中,以提出聲明異議即可,不影響判決效力,因此判准原告可依美國法院的判決求償。

不過被告的台灣廠商表示,至今都未曾看到原告的驗傷單,根本不知被告所受的傷為何,對方就要求如此鉅額的賠償,令人不解;至於此案則仍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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