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改革雜誌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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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19日訊】(美國之音記者海濤香港報導) 北京的中國經濟體制改革雜誌社近日在一起名譽權糾紛案中勝訴。該雜誌社的委託律師認為,這個判決有很重要的意義。

*廣州法院駁回廣州公司訴訟*

審理此案的廣州天河區人民法院10月12號判決說,原告廣州市華僑房屋開發公司,狀告被告[中國經濟體制改革雜誌社](簡稱中國改革雜誌)的有關報導失實,但是,法院經過審理和聽取雙方訴訟辯論後認為,原告的指控,法院不予認定。

這個案子的源由是這樣的:中國改革雜誌2003年第七期刊登了記者劉萍所寫的《誰在分「肥」》文章,反映了廣州市華僑房屋開發公司的國有資產流失和職工安置問題,這個公司認為,文章嚴重失實,損害了公司名譽,傷害了職工感情,於是聘請廣州嶺南律師事務所律師楊建廣、劉國臻為律師,提起了民事訴訟。

被告方面,中國改革雜誌請了北京優仕律師事務所楊安進和華一律師事務所的浦志強擔任被告律師。這個訴訟案從去年9月2號開始審理,一直到2004年10月12號法庭做出判決,歷時一年零40天。

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在雜誌上刊登賠禮道歉聲明,恢復名譽,挽回影響,賠償經濟損失590萬元,並負擔本案的訴訟費、律師費。」

*法庭:被告主觀上無惡意或過失*

但是,法庭10月12號的判決認為,原告的指控,沒有事實和法律的依據,法庭不予支持。法庭還說,被告所刊登的兩篇文章《兩種改制兩重天》、《誰在分『肥』》,個別字眼顯得尖銳激烈,原告的形象和職工感情受到一定影響,但是,被告的評論屬於法律允許的公正評論的範疇,沒有使用侮辱性語言,沒有對原告進行人格貶損。法庭認定,被告在主觀上不存在惡意或過失。

法庭認為,「公民和法人依法享有名譽不受侵害的權利,同時也享有言論自由的權利。判斷某一個新聞機構是否由於其不正當行使言論自由的權利而導致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名譽權時,應以其所報導的內容是否嚴重失實,評論是否公正,是否造成了他人人格受損、社會評價降低等事實為標準。」

*允許正常批評*

法庭的判決書說,被告刊登的文章,其來源是原告公司的「2002年度工作報告」、「職工代表提案和處理答覆情況表」、「南方日報編輯部『49期』情況反映」,是有根據的。法庭還說:「對於一種社會現象,應允許進行正常的、善意的批評、評論;法律所禁止的只是在批評和評論中使用具有侮辱、誹謗性言詞,並由此產生毀損他人名譽的後果。」

法庭判決書說,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用三萬九千六百元,由原告承擔。

*引進西方理念*

被告律師浦志強說,以前的各種媒體被告案,多數都以被告敗訴而告終。這次廣州法庭把西方法治國家關於「客觀報導」和「公正評論」不構成侵權的理念引入了中國的民事司法判決。

*被告律師:難能可貴,也有遺憾*

他說:「在這一點上來說,我覺得]中國改革雜誌]這個案子的獲勝,尤其是這個判決書,能寫到這樣的程度,難能可貴。我有一點遺憾的是,法院也不好再往下多寫了。他說評論是公正的。但通常誰來說評論是否公正?我們應該走到西方法治的那個路子上,我個人認為,評論不應該構成侵權。」

不久前,北京學者吳思,因為寫了一篇農民副總理陳永貴的文章,被陳的兒子陳明珠以名譽受到損害為理由告上法庭,結果敗訴。而中國改革雜誌案中的被告律師浦志強說,他們這次之所以勝訴,部份原因可能是因為司法界法官素質不斷提高。

*原告律師願寫不願說*

原告律師廣州嶺南律師事務所的楊建廣也是中山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法學教授。他對這個案子,不願意在電話上說。他告訴記者:「你如果給我留點版面,我可以寫點東西,但不想在電話中談,因為電話裡不準確。」

楊建廣律師認為,這個案子比較複雜,不光涉及到訴訟本身的問題。對法庭的判決,他說自己不方便發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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