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光:「反分裂國家法」的是非得失

杜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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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2日訊】據新華社12月17日報導,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將於本月25日至29日舉行第13次會議,審議“反分裂國家法”等法律草案。

“反分裂國家法”無疑就是幾個月前在媒體上喧囂一時的“統一法”。它是海外華僑的幾個和平統一促進會首先提出來的。今年5月11日溫家寶總理在倫敦會晤華僑時,表示要慎重考慮制定“統一法”的問題,更引起海峽兩岸人士和國際輿論的廣泛注意。現在,“反分裂國家法”已擬就草案,此事似乎已經塵埃落定,只待正式通過了。但我認為茲事體大,還應該從容討論,以求周全其事。

通過“反分裂國家法”當然有它的積極意義。它可以為反對台獨、統一台灣提供法律依據,甚至為武力統一埋下伏筆,成為鎮懾台獨的武器。但我認為,不論是從反台獨的歷史教訓著眼,還是從展望台灣民心趨向的遠景來看,制定“反分裂國家法”都不是明智的選擇,它是一個是少非多、得不償失的不智之舉。

海峽兩岸的統獨問題,關鍵在於台灣民心的向背,統獨之爭實質上是台灣民心之爭。陳水扁是很懂得這個道理的,所以處心積慮地製造社會矛盾,挑動族群爭端,甚至在大選前夕製造槍擊事件,以博取台灣民眾的同情和支持。而我們的一些措施卻只著眼於遏制台獨,不考慮台灣人民的感受。近幾年台灣媒體所作的調查表明,台灣民眾的大多數希望保持現狀,贊成統一和支持獨立的都是少數。如果說有什麼變化的話,那就是在幾年前以至十幾年前,都是贊成統一的人比支持獨立的人要多,而這幾年則是主張獨立者已多於贊成統一的人數。這一方面固然是李登輝、陳水扁之流長期經營運作的結果,但另一方面,也同我們的對台政策失當,“為叢驅雀、為淵驅魚”分不開。1996年的“武嚇”,2000年的“文攻”,都直接地把一部分心存觀望的台灣民眾推到台獨一邊;去年準備為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嘗試,今年對部分香港市民提出直選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民主要求的壓制,則是以香港的“範例”,使台灣民眾對“一國兩制”感到失望,從而間接地促使一些台灣民眾轉向台獨。

多年來的教訓告訴我們,推進祖國統一大業的政策取向,應當以爭取台灣民心為首選。具體說來,就是要擴大贊成統一的陣營,支持主張維持現狀的大多數,分化台獨勢力,使其中一部分人能轉向統一或主張維持現狀。為了實現這個目標,應當制定的是“和平統一法”,而不是“反分裂國家法”。因為,第一,海外華僑提出的“統一法”,寓有和平統一的含義,著眼點是向台灣同胞宣示我們以和平方式統一台灣的意願和決心,這無疑有利於爭取台灣民心。現在改為“反分裂國家法”,著眼點卻是威懾台獨,甚至包含著不惜一戰的威脅,這就同海外華僑所期望的和平統一背道而馳了。第二,海外有些觀察家認為,制定“反分裂國家法”,表明我們對台政策的優先選擇由促統轉為反獨,確實如此。其實,改革開放以來,我們對台政策的重點就是和平促統,爭取台灣民眾支持統一。1979年元旦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告台灣同胞書》,就提出尊重台灣現狀,實現和平統一,首先實行“三通”的倡議。但十多年來,在階級鬥爭觀念的支配下,指導思想的政策取向總是情不自禁地向“反獨”傾斜,結果反而助長了台獨的氣燄。制定“和平統一法”,意味著我們的政策重點回到和平統一的軌道上來。第三,“反分裂國家法”這個提法本身就是不科學的。反對分裂,意味著兩岸已經是一個統一的國家,而現在海峽兩岸的實際情況,卻是有著兩個分治的政府,處於分裂狀態已有五十多年,現在的問題是如何把它們統一起來,我們理所當然地應當把政策重點放在和平統一上。第四,反分裂的提法,反映著以階級鬥爭的慣性處理海峽兩岸關係的思維定勢,使人們聯想到國內反這反那的政治運動,它無助於爭取台灣民心,相反只能引起台灣人民的逆反心理。第五,“反分裂國家法”可能得不到國際輿論的廣泛支持。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審議法案的消息一公布,台灣民進黨副秘書長李應元就宣稱這是單方面改變海峽兩岸的現狀,“中國才是改變台海現狀的一方。”對於這一責難,我們很難對國際輿論作出合理的、有力的解釋。何必授人以柄呢?

總之,為了爭取統一,我們必須吸取教訓,轉變思維方式,把政策取向從遏制台獨轉到爭取台灣民心上來,把“反分裂國家法”修改為“和平統一法”,通過和平談判來解決問題,杜絕武力威脅。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如何為台灣民眾營造一個和諧的、民主的、有吸引力凝聚力的祖國。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構造和諧社會”的任務,是十分有遠見的。當前,我國社會到處呈現出非常不和諧的景象:貧富懸殊,貪污遍地,盜賊橫行,民怨沸騰。一個這樣的國家,對台灣人民能有什麼吸引力呢?他們會心甘情願地統一到這個國家裡來嗎?這種狀況如不改變,要順利統一是不可能的;而要改變這種狀況,就必須改革政治體制,推進政治民主化。因為這些不和諧的社會現象,歸根到底是專制極權的政治體制所帶來的。落後的政治體制既是社會不和諧的根源,也是實現祖國統一的最大障礙。只有化專制為民主,建立強大的監督機制,使任何政治權力都能得到有效的制約,使任何黨政機關都能作到執政為民,展現出一個清廉高效、服務社會的政治形象,才能以高度文明的魅力吸引台灣人民心向祖國,甘於統一。這樣,統一也就水到渠成了。古人有語雲:“遠人不服,則修文德以來之。”修文德就是制定完善的民主制度,建立和諧的社會。這才是實現兩岸統一的最重要的條件。

2004年12月20日

--轉載自《新世紀》網站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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