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歌手高曉松告19家媒體案胜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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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9日訊】 日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圓滿審結了國內著名歌手、音樂制作人高曉松,訴羊城晚報、音樂生活報、北京廣播電視台和千龍新聞网等19家媒體,侵害名譽權系列案。最終,原告因与被告達成庭外和解協議等原因對11家媒體撤訴,另8家媒體被判一次性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和經濟損失近12万元。

  據中華网2月20日報道﹐2000年9月,國內女歌手筠子自殺。因傳聞說筠子曾和高曉松發生過戀情,《長江日報》對高曉松進行了電話采訪,并將采訪內容刊登后,引起了其他媒體的關注。事后,因高曉松聲稱沒有接受過該報社的采訪,長江日報社經核實,發現當時的采訪對象是國內另一男歌手,并非高曉松本人,長江日報社遂對此次采訪事故刊登了更正和道歉申明。10月,筠子的母親將一封未加標題的書信交給媒體,指責高曉松是“不負責任的感情騙子”、“夸夸其談”、“目中無人”等,被上述 19家媒體加注標題后,以全部抄錄或者部分摘抄的方式進行了轉載,其中一篇文章是引自《長江日報》采訪失誤的內容,但對《長江日報》更正的情況,在文章中沒有體現。

  2000年10月,原《文化時報》刊登了題目是《克扣報酬解雇經紀人高曉松又玩過河拆橋》的文章,《羊城晚報》刊登了《經紀人含淚投訴高曉松“心太狠”》等5篇文章,上述文章由高曉松經紀人戴粼提供。戴粼和高曉松因工資及相關待遇等問題產生爭議,并進行了長達兩小時的談話。在高曉松不知情的情況下,戴粼對談話進行了錄音。上述被告對這些文章進行了轉載,使用了“不負責任”、“心狠手辣”、“惡毒”、“利欲熏心”等文字。

  原告高曉松認為,上述行為在社會上給其造成了廣泛而惡劣的影響,嚴重侵害了其名譽權,故訴請判令19家媒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复名譽、賠禮道歉,各支付精神賠償金5万元、經濟損失2818元,并提供了相關證据。

  因高曉松系國內知名音樂制作人,其所訴媒體眾多,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為确保案件及時、圓滿審結,朝陽法院指派具有丰富審判經驗的審判人員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大量的庭前調查等工作,最終促使原告与被告達成庭外和解協議,對11家媒體撤訴。

  就高曉松和其他8家媒體的糾紛,在查明事實后,法院認為,名譽權是公民和法人就自己獲得的社會評价,依法受到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上述8家媒體未經審核,在相對短的時段內,集中、連續刊登了針對原告的不同內容的多篇文章,且存在許多貶損性文字,該做法已超越了客觀報道、正當監督的范疇,造成了高曉松社會評价降低的法律后果,侵害了其名譽權。8被告雖舉證證明其也刊登了來自原告方面的文章,但就刊出的文章數量及內容看,尚不能支持其抗辯的所謂“均衡報道”的主張,其認為報道沒有失實的辯解意見,不能成立。

  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充分,有事實和法律依据,法院給予支持,但高曉松所要求的精神撫慰金數額明顯偏高。依据案情綜合情況,法院依法判決8被告停止刊載有侵害原告高曉松名譽權內容的文章,賠禮道歉,一次性賠償精神撫慰金和經濟損失近12万元。現除1名被告表示上訴外,其他判決已生效。(中國法院网)(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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