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堯:「黃色是違法的顏色」挑戰《人權和公民權宣言》

姚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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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8日訊】200多年前,組成國民議會的法國人民的代表們通過了神聖的《人權和公民權宣言》。宣言的第一款即指出:「在權利方面,人們生來是而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在隨後的第二款中,確認「任何政治結合的目的都在於保護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動搖的權利。這些權利就是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在第五款,第七款,第九款和第十款中,更是確認了公民的權利,即「法律僅有權禁止有害於社會的行為。凡未經法律禁止的行為即不得受到妨礙。」「除非在法律所規定的情況下並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續,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為犯罪以前應被推定為無罪,即使認為必須予以逮捕,但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種殘酷行為都應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意見的發表只要不擾亂法律所規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見、甚至信教的意見而遭受干涉。」

但是,2004年1月,法國警察因「上面命令」以「穿黃色衣服違法」為由在巴黎街頭粗暴無理拘押數十名法輪功學員,有些人甚至被扣押達4個小時,而且是帶著手銬,後以「無理由」而釋放。

結合《人權和公民權宣言》的相關條款,我們不難看出法國警察的行為是完全與之相違背的,是對其立國之本的一次挑戰。當年參與修訂宣言的法國先人們聞此也要瞠目結舌。

然而,事情發生迄今為止,法國警方依然拒絕給以解釋,並為其行為道歉。假如當所有的受害人將在法國所受到的不公正待遇告訴他們的家人,親戚,朋友和他們遇到的每個人時,這些人將對法國產生什麼樣的印象?也許最後真正受到傷害的是法國自身。@(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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