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BSA抓非法拷貝軟體廠商 某廠商被判罰2200萬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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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0日訊】[記者魯中平╱台北報導]電腦軟硬體銷售業者矽國科技日前遭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須負擔民事賠償逾新台幣二千二百萬元(約六十五萬八千美金),並應登報道歉。

據法院判決書中指出,被告矽國科技公司,因非法重製微軟公司擁有著作權之Windows等、奧多比公司之Photoshop等共廿餘種軟體於電腦硬碟中,出售予消費者使用,且難以估計非法拷貝數量與其所受損害程度。又被告常年以電腦銷售為業,對於軟體著作權的了解及使用方式,應非常熟悉,因此認定被告侵權「情節重大」,而依著作權法規定,以「每一種軟體一百萬元」計算,判決被告應連帶民事賠償兩千兩百萬元,以及至清償日止之相關利息。該公司負責人與業務代表先前亦分別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與七個月、緩刑三年,判賠金額為近年罕見。

商業軟體聯盟(BSA)台灣區主席宋紅媞表示,尊重智慧財產權的宣導,已有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大多數企業、從業人員,以及個人都應養成守法的習慣。然而仍有少數人仍存僥倖心理,企圖以矇混的方式侵權謀利,影響所及不只是企業與個人的違法行為,更賠掉了國家形象。宋紅媞提醒使用者,在安裝新軟體時一定要確定是否經過軟體供應商的授權使用,切勿貪一時便利而違法;商業軟體聯盟基於對軟體業者智慧財產的保護,提出法律訴訟程序實為不得已的途徑,卻也是必要的作法。

宋紅媞解釋,侵害著作權必須同時負擔民事及刑事責任。民事包括損害賠償、公開道歉等等;刑事方面,若是擅自重製,必須負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民事損害賠償,即彌補軟體公司因此蒙受的損害,依市價、有幾套盜版就賠幾套的錢,但是在難以計算的情況下,法院得依情節最高可以判「一種軟體一百萬元」(新著作權權法已提高為五百萬元)的賠償。如果違法的是個人而非企業,處罰的規定亦然。因此,不管企業或是個人「只要使用非法的盜版軟體,就應該立即刪除」,而企業更應加強稽查內部電腦,移除盜版或過期的免費程式。

而較不常用的軟體,建議僅安裝在一台電腦,由員工共用,可確保大家都不觸法。

台灣商業軟體聯盟行銷經理賴秀雯說,這次判決對於侵害著作權的公司及關係人不啻為一項警惕,她呼籲尚未做好軟體管理的企業或是電腦維修及銷售廠商,應儘速建立軟體資產管理制度,同時再次提醒企業管理者應多留意公司所使用或銷售的軟體之合法性,並嚴格約束員工不得於電腦硬碟上裝設非法或未授權之軟體,以免不小心觸法,影響公司營運及形象。

BSA創立於一九八八年,於亞洲、北美洲、歐洲、和南美洲等六十多個國家設有分支機構。台灣主要成員為蘋果電腦、Macro-media、微軟、奧多比、趨勢科技、賽門鐵克等廿多家著名軟體業者,業者範圍涵蓋文書、設計和工具軟體。BSA主要在台灣宣導使用合法軟體,平日即提供檢舉非法軟體獎金,也有免費檢舉電話。

前年BSA的「大執法」活動曾引起消費者相當大的反彈,但今年BSA台灣商業軟體聯盟已不排除再有一次大型查緝盜版的行動。只是值此總統大選之際,商業軟體聯盟將在選後再行宣布今年的查緝規劃。@(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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