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阿安扎西活佛「爆炸」案被阻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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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9日訊】【編者按】猴年伊始,傳來中央核心領導層對於律師工作的「五人批示」,此舉前所未見。總書記要求「改善律師執業環境,充分發揮律師作用」,切中肯紫。春風徐來,春潮初湧。回顧去年工作,震驚於現實狀況確乎距要求甚遠。有議提出抓緊修改《律師法》,不知是否應以上述的中央要求為方向、為指針,把那些無助於改善律師執業環境的種種限制性規定統統改掉,把一切有利於充分發揮律師作用的各種做法,上升為權利,從原則到操作,堅決修起來?於是決計就經歷典型案例中的種種,不揣淺陋,作為素材,提供參酌。《被阻始未》的日記即屬其一。下抄原文或能收一目瞭然之效。

2002年12月17日

蕭瀚陪王力雄、張祖樺諸公來談「阿安扎西活佛爆炸案」。力雄介紹了案發前後的情況以及活佛本人的一貫作為和他在當地宗教界的巨大影響,認為案有疑點。蕭談了他的印象。我感受最深的是:那裏的宗教民族矛盾異乎尋常的尖銳;問題的複雜性倒不在案件本身。果如此,律師的作用必然大大受限。其次是感受到幾位學子的真誠,他們透過這個案子表現出的良知、忠誠與理性,使我只能排除一切困難,出發前線,無權選擇。

向他們說明了必須履行的程序與手續。把格式委託書傳真給阿安扎西家屬後,當即簽字傳回。對於我來說,現在已進入了二審程序,時限緊迫,應及時與二審法院建立聯繫,希望近日收到委託書原件。

李會更毫不猶豫地答應陪我去甘孜,協力辦此案。

2002年12月18日

讀了力雄交我的阿案資料,包括他們幾十人致全國人大的《建議書》。因未見判詞,不敢斷定一審判決是否準確。有些問題事關緊要,記其要點,閱卷時注意——

一、已確認阿安扎西為「地下秘密組織」的「團伙頭目」(據《甘孜報》),又是系列爆炸案的「指揮者」,且經其「精心策劃」,為何判了死緩,而對一次「爆炸」「執行者」的年輕農民——洛讓頓珠卻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理由是甚麼?

經驗一再證明:這類「死緩」案有它難以排除的重大疑點,看來調查研究的任務繁重。

二、「受達賴集團的指使」。到底是何人指使?指使的內容是甚麼?與「爆炸」是否有關聯?

三、既是「團伙」,怎麼只有一個「頭目」、一個「骨幹」?是否還有其他成員?又作何處理?

四、爆炸物屬「自制」,出自誰手?制於何時、何處?洛讓頓珠一介農夫,又是文盲,從哪裏學來的「自制技術」?炸藥由誰提供?

五、怎麼引爆的?是否「定時」?誰的設計?

六、洛讓頓珠受阿安扎西「指揮」。一在甘孜,一在成都,策劃於何地、何時?具體內容是甚麼?希望達到甚麼目的?(事發於省會中心廣場,但爆炸力很小,為甚麼是這樣?)

七、判詞中有無「分裂國家」的具體內容?有何證據?

八、阿與洛讓頓珠的關係。

2002年12月20日

洛讓頓珠不上訴,一審宣判後高呼「阿安扎西活佛萬歲」!為穩妥計,寧可把這個現象想得更複雜一些。他也不委託律師,這於他極為不利。經驗告訴我們有可能看不到與洛讓頓珠相關訴訟材料,於是商請力雄設法與當地聯繫,找到洛的家屬,出面委託北京律師一道前往辦案,起互相配合的作用。我已商得閻(如玉)、傅(可心)兩位律師同意,受理洛案。力雄贊同。

2002年12月24日

收到阿安扎西叔父自仁魯魯寄來的委託書原件。當即電告力雄,請他抓緊到事務所辦理正式手續,以便馬上與二審法官聯繫,及時介入。

據力雄說,洛讓頓珠的親屬都不敢出面替他委託律師,當地警方給人們的壓力很大,都怕「連坐」。

2002年12月25日

上午,力雄分別到兩個事務所辦妥了委託手續。

下午二時,與二審承辦法官取得聯繫,告知已將委託書原件和事務所受理阿案的公函傳真給高院刑庭。王法官收到後,因傳真件字跡模糊,立即電詢李會更,核對「吳欒趙閻律師事務所」名稱和「張思之」名字,並審查了委託人自仁魯魯的身份和他與上訴人阿安扎西的關係。據此,辯護律師的資格應已確認有效而無疑義。

2002年12月26日

與會更商定工作計劃及時間安排,並電告承辦法官,得到對方十分友善的答覆

一、同意我們1月6日(週一)到高院閱卷的安排。他因有事公出福建,說萬一6日以前不能趕回成都接待我們,也一定能作好安排,不誤閱卷。

二、阿安扎西現仍關押在甘孜看守所。

三、甘孜不通火車。建議自備越野車前往,早8點出發,下午6點可到達首府康定;如碰上修路堵車,次日凌晨才能趕到。

四、二審是否開庭審理,目前還沒定。

把法官熱情友好的態度傳達給力雄,消解一些對司法現狀的不佳印象。他答應設法找成都友人借越野車前往甘孜,眼下無絕對把握。

2002年12月27日

藏語翻譯人選,是個難題。擬在北京佛教界選聘,為此電話徵詢王法官的意見。他答覆說:阿安扎西是理塘人,滿口土語,其他地區的藏人也弄不懂,在案子裡作翻譯,只懂藏語而不瞭解當地土話,未必勝任。他說他們辦案就是在當地找翻譯。他表示可以幫我們與當地聯繫;安排一個。

儘管我因過去吃過苦頭,心中忐忑,但事已至此,也只能同意他的辦法,沒有理由懷疑他的善意。會更認為,王法官因我們對他的意見表示尊重,似乎也挺滿意。

願上帝保佑罷!——在這個環節上,我一籌莫展。

2002年12月28日

約力雄、蕭瀚諸位在京瑞大廈的茶座最後商定我們的工作計劃及去甘孜的具體安排。清茶一杯,漫談訟案,居然有便衣五六人分佈兩處監視、竊聽,做法又頗不高明,實難理解!

陪力雄來的一位藏族姑娘鄭重地獻我潔白哈達,她說:「謝謝一位漢族律師,肯為我們的藏族活佛辯護。」我已知肩上重擔,一時無言,執手相握良久。

力雄細說了他在成都為我們提供的方便條件。他給人以「萬事具備」的印象,提出今日在網上發佈律師正式受理阿案並即將入川進行工作的消息。儘管我以為二審開庭前發佈這類消息弊多利少,但又覺得不宜輕易阻撓。缺點無非是讓對方多點準備時間,也無所謂。

2002年12月29日

躍剛來電,說已請友人在成都照顧我們,住行各項都有安排,讓我放心。深情厚誼,促我努力!

至今沒有與洛讓頓珠的家屬取得聯繫,心中不安,與如玉商定:如近日能以落實,請他即赴成都轉甘孜與我們會合,分別會見當事人。小傅身體不好,可留成都閱卷。

2002年12月30日

記得1996年8月1日,草辦理魏案的《斷想》,非常無奈地寫了八個大字:「天不難測,訟事難測。」六年過去,我依然停步不前,沒有長進。某些訟事,依然「難測」!

上午9時,情勢陡變。王法官打來電話,劈頭問會更:你們北京律師簽署的委託書,是不是12月18號?委託書上的日期明明白白,問得莫名其妙。接著法官交「底」說——阿安扎西先你們一日,17號,就自己委託了兩個律師。他的律師已經做了大量的工作,並已向法院提交了書面辯護意見。法律規定辯護人不能超過兩個,本人的委託又先於親屬委託,你們不能再繼續作辯護律師了。

句句流露出「權力」,但又處處沒有根據!

蹊蹺的是:6天以來,他與我們頻頻聯繫,從何時高院閱卷、如何乘車去甘孜會見,直至從哪裏聘請藏語翻譯,在各個主要環節上都有指導性的意見,一時讓我十分感動。難道這是在作弄律師?或者,是在練習「演戲」?前兩天還說是否開庭尚未決定,怎麼一下子會有律師交上書面辯詞呢?案卷不是已在二審合議庭手上麼?他何時看的呢?能說這是「活見鬼」麼?

為了解決問題,壓下憤懣,草擬了一份致法官函,立即傳真發去,全文如下

四川省高院刑一庭阿安扎西案合議庭:

上週五(27日),與王法官商定案中翻譯人員的解決方案後,正整裝待發,方纔突得「阿安扎西已自己委託了兩名律師,並已上交書面辯護詞」的來電,意在否定我們的辯護人資格。個中苦衷,我們理解。但家屬委託,法有明定,似又不便輕率取消。為求妥善解決之道,以利公正審理的正常進行,我們擬按日前與王法官商定的行程安排,及時趕赴康定,專就「委託律師」問題徵求阿安扎西本人的最終意見,並將結果報告你們。敬請復示。順致敬意。

文未,我與會更簽署。時為上午10時45分。

2002年12用31日

力雄問我,法院變卦,是不是因為網上發佈了消息?我說不是,我告訴他我的猜想,可能是法官公出福建前夕,匯報阿案進展情況,談到北京律師介入,院裡作出的「決策」。

對此,我儘管有點「突然」,似也不該感到「意外」。這些年,徐文立顛覆案、魏京生顛覆案、江棋生煽動顛覆案,不是都有這種情況麼?魏案之所以最後允准家屬代聘的律師介入訴訟,是他們一再堅持的結果。

律師按規定完成了一切受理案件介入訴訟的手續,還能讓人家輕輕鬆鬆地「阻攔」於門外。專橫若是,如之奈何?真想請教以寫《潛規則》而聞名海內外的吳思先生,中國律師遇到的這些,該歸入哪類「規則」?因為我從《律師法》中得不到救助。

此刻只能靜待人家的「復示」,焦燥無益。我明知前景兇多吉少。

2003年1月6日

按計劃,今天上午該在四川省高院的閱卷室裡翻閱阿案全捲了。然而現在卻被「阻擱」於訟事之外。無奈之餘,硬著頭皮電詢高院刑庭,問是否收到了我們七天前發去的傳真。答覆可謂天衣無縫:「辦案的法官出差外地還沒有回來。其他人都不瞭解情況。」可是合議庭的成員不是由三位法官另加一位書記員組成的麼?傳真件是否收到,怎麼可能只有一個人知道?

曾有人問我甚麼是「正常」?戲答是:「不正常就是正常」。噢,人家的答覆還是「正常」的!你驚怪甚麼?

2003年1月7日

司法局向事務所詢問有關阿案的情況。問發此時,決非偶然,無疑是事出有因。

此前已有準備向他們作書面匯報。馬上把《工作記錄》按日程排列如實報去就是。本想再加一點請示:面對四川省高院的如此做法,可否請他們商請四川省司法廳與高院協調一下,不給律師工作添障礙,以利於維護當事人法定的權利?會更覺得會被認為「出難題」,作罷了。

2003年1月8日

報司法局的《工作記錄》上午經由事務所轉去。我預期也不會有信息反饋。只是我不能不深切地感到,目前執行的行政管理與行業管理所謂的「兩結合」制度,未必能統率好這支隊伍。實踐證明:在現行的政治體制下,一大一小、一強一弱的「兩結合」,注定是「一個壓著一個」,必要時是「吃掉」一個,而且必然是「大壓小」「大吃小」。統觀全局,誰能例外?哪有例外?人們抱怨律協不爭氣,腰桿不硬,試想:先天不足,直不起來,能不忍氣?

20033年1月9日

再電四川省高院。傳來的消息是:由副院長帶隊,全體合議庭成員已兵發甘孜,近日就地審理阿案。看來對30日傳真件提出的要求自始就鐵了心,「相應不理」了。

令人焦慮的是,雖已建議洛讓頓珠家屬委託我與如玉合辦洛案的上訴審,但至今沒有一點消息。力雄得到的情況依舊是唯恐避之不遠,受到「牽連」,強權壓人,應予諒解。急不得的,再等等罷。

2003年1月23日

外電報導,成都「爆炸案」又捕了4名嫌疑犯,不知是否確實?這與一審的認定豈不是大有出入?

2003年1月24日

終於盼到了洛讓頓珠一位遠房親屬寄來委託書,委託我與如玉為洛案辯護,來得太遲,未必會有作用,但還是立即發特快專遞,呈四川高院的主審法官,要求明示閱卷時間。

估計不會有任何答覆。但作為律師,力薄勢單,又有甚麼良謀?我已是慾哭無淚了。

2003年1月26日

力雄電告,從網上得到消息,二審宣判維持一審判決。只是沒有何時執行的報導。

我不能確知洛讓頓珠是不是冤魂。我不能確知活佛是否蒙受著冤獄。

然而我確知,現行的律師制度無助於救濟這兩位弱勢個體,基本上也無力於推動司法公正。我也深切地體驗到,律師執業環境的艱難,如從自身找原因,首先是《律師法》起了幫襯作用。人們有「修改」之議,不無道理。然而在我看來,時機尚未成熟,最好不要輕言修改——它哪裏是「改」的問題,如不能推倒新立,律師執業狀況不可能獲得根本上的改善,律師制度不可能在國家的法制建設中發揮它應有的支柱作用!

2003年1月31日

洛讓頓珠已於26日槍決。他走了。臨刑前不知又呼了甚麼口號?阿安扎西關在牢裡,熬著那不知何日是盡期的獄中歲月。

我呢?會用那潔白的哈達擦拭淚珠麼?不,不能!面對著在民主、法治旗幟下做出的種種不堪的舉動,徒有憤激或者傷感何益?我寄希望於獲得為他們申訴的條件,《律師法》在這方面除了一句可以「代理」的空泛規定外,如何操作一片空白,只能自己設法尋找與創造了。案情重大,人命關天,心有疑點,能不排除?如其不然,還算律師?當代中國律師應是戰士,崗位永遠在一線。

一息尚存,我願效力,阿門!

《律師與法制》2004.5 (主辦單位:浙江警官職業學院)(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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