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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业务者除领有工资 否则不适用劳退自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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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三日电)针对劳退金新制今年七月上路以来,许多会计师、律师、医师等执行业务者询问是否适用自提退休金,以及可否自综合所得总额中扣除等规定,财政部表示,除非所得符合“工资”条件,否则不适用。

财政部指出,依劳工退休金条例第13条第3项规定,劳工可在每月“工资”6﹪范围内,自愿另行提缴退休金,自愿提缴部分,可自个人当年度综合所得总额中全数扣除。也就是说,雇主不用扣缴,也不用计入各类所得扣缴暨免扣缴凭单的给付总额申报。

不过,所谓“工资”,依劳动基准法第2条规定,是指劳工因工作而获得的报酬。所以,会计师、律师、医师等执行业务者,若是依执行业务所得查核办法第18条第2款,有关联合执业者依所订契约领取薪资所得,财政部表示,可以适用劳工退休金第14条第4项自愿提缴退休金,及同条第3项,可自当年度个人综合所得总额中全数扣除的规定。

除此之外,财政部说,未实际领有薪资的执行业务者,执行业务所得,都不适用自愿提缴,以及自所得总额中扣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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