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問答(208) 配偶在 EB I-485 批准前離婚得不到綠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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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8日訊】編者按:親愛的讀者朋友們,大紀元网站与移民律師李維先生合作推出「移民問答」信箱專欄,回答讀者有關移民法律、移民法最新動向或在移民申請過程中的具體問題,李維先生于1991年在佛羅里達州的斯特森大學法學院(Stetso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獲得法律學位,從事移民法律工作有十二年多,是美國移民律師協會的會員。歡迎讀者聯系我們:usalife@epochtimes.com。

問題二百零八﹕我前妻的公司替我們申請I-485﹐但我們在I-485等待時間離了婚。I-485在2000年10月申請的﹐優先日是2001年4月。我們在2004年1月離婚。我在I-485待待期間身份一直都是好的。我現在是H-1B身份。

很意外的﹐我收到移民局寄來的I-485批准通知書。事實上﹐這封信是寄到我前妻那兒﹐我前妻轉交結給我。我們沒有接受面試﹐我的前妻已經在當地移民局蓋了臨時綠卡章﹐現在她在等真正的塑料綠卡。我的問題是﹕

(1) 請問我用這種方式取得綠卡的合法性。
(2) 當我去當地移民局蓋臨時綠卡章時﹐我是否應該告訴移民局我已經離婚了﹖
(3) 如果我沒有及時通知移民局我已經離婚了﹐我會不會被驅逐出境﹖如果現在不會﹐將來會不會﹖
(4) 我的前妻是否需要同我一起去來證明我們已離婚﹖

解答﹕一旦你離了婚﹐你就沒有獲得綠卡的資格。你有義務通知移民局你離婚了並且要將I-485撤銷。現在﹐你什麼都別做﹐ 不去(也不能去)蓋臨時綠卡章。你現在是H-1B的身份﹐所以你不會被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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