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美伶案─蓄意謀殺還是過失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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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13日訊】劉美伶,一位11個月大的孩子母親2005年2月11日大年初三的晚上,在深圳僑城東金海燕花園地下車庫裡,被其前夫胡加權用車碾軋死,顱骨粉碎成16塊並被拖行了36米之多。事後警方認定為過失殺人,但是死者家人對此結果表示強烈質疑,並透露劉美伶秘密調查胡的前妻8年前失蹤無端失蹤一事。此外,劉美伶還發現其和深圳市某位武警指導員一直合夥幫人搞武警車牌牟利,並夥同深圳勞動局某位領導幫人考試作弊及搞深圳市戶口來牟利,之後二人離婚,同時根據案情的諸多疑點,死者家屬認為胡的行為是故意殺人。

劉美伶生前照片。(劉美伶紀念館)

死者家屬講述案情經過

劉美伶案經過:地下車庫活活碾死前妻並拖行三十五米,怎能是過失?

2005月11號(年初三)的晚上,我的妹妹劉美伶和其前夫(胡加權)發生爭執後,在深圳市金海燕花園地下車庫,拍打其車頭蓋,胡啟動汽車倒退出停車位,劉一直在前面跟住,明知劉在車前方胡仍踩油門,劉躲閃不及被其掛武警wj15-81057車牌的豐田車碾壓頭部並拖行35米多。致其重型顱腦損傷,腦幹損傷,顱骨粉碎16塊慘死。劉在被碾壓時發出的兩聲慘叫,遠在24米處的保安都能清楚聽到,但胡充耳不聞,仍不停車,欲駛離車庫,被保安員在車道拐彎處截停並告訴其出事了,胡在地下車庫故意繞了一圈來到死者倒地處,下車很鎮定的告訴保安幫他抬一下,然後擰住劉的衣服把劉拽上了車,駛離車庫。

其捨近求遠把劉送到10公里外的醫院,在路上其遙控指揮他人破壞作案現場,把現場血跡沖洗乾淨。到醫院後胡不管劉的死活趁醫生搶救之際夥同其親屬對車輛採取了多項偽裝措施,包括調換車牌,銷毀痕跡。後來肇事車上僅提取到死者的一個左手食指指紋(有現場保安證明死者生前曾憤怒的用手次拍打車前蓋),再沒有提取到任何血跡、毛髮以及衣物纖維等物證。

一切妥當後胡才通知我們的親屬,電話中告訴我妹出事了,我質問胡出什麼事了,胡講「到醫院再告訴你」。我感到事情不妙在去醫院的路上報警,到醫院後醫生告訴傷者來時已經心跳停止了,沒有希望了,但他們還在努力搶救。這時的妹妹耳朵和眼睛在不停的流血,血衣丟在地上,人已沒有任何的反映。胡沒有任何悲傷之情,多次和其表哥跑到遠處密謀什麼。我質問他為什麼把我妹妹搞成這樣時,他還無任何的懺悔之意說「搞她怎麼了,你管她什麼了,你管的的著嗎。」憤怒的我給了他兩個耳光後,他居然還動手打我,被其表哥拉住。

在醫院期間,給其非法辦武警車牌的深圳市武警某支隊的指導員到醫院拿車牌,但因警察先到一步沒有來得及拿走車牌,和胡及其親屬密謀了很久後就離開了,沒有看死者一眼。9點26分醫生宣佈傷者死亡。胡和其親屬還在遠處密謀,我強行把他們拖到急診室讓他們看我妹妹的慘狀。

胡加權在案發後被公安機關帶走的第二天還能通過他自己的手機在派出所裡自由自在地跟外界(包括死者的家人)聯繫,這種通訊自由的現象是不正常的,起碼是違反刑事偵察紀律,是一種明顯的失職行為。但福田公安局的局長對我的質問的回答是:法律上和公安內部沒有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傳喚在期間不能隨便打電話。

案發後,天安派出所邱某某警官講「胡加權的車後視鏡被死者碰歪」,並說是某保安員向他反映的,我們向保安等人作了調查覆核,根本就沒有保安員講到後視鏡的事,於是我們又返回天安派出所與邱警官核對,此時,邱警官卻又矢口否認了被死者碰過云云,後來又告訴我妹妹的上衣不見了。我們有理由懷疑該案的早期偵察工作已經受到了不良干擾,要不就是邱警官個人品格和能力不足以勝任公安工作,否則為什麼要編造謊言,這豈不是在製造假案。

犯罪嫌疑人駕車碾壓我妹妹時的車牌是武警車牌wj15-81057(目擊的保安可以作證),但此人非武警,我多次找辦案民警和公安局長追問車牌和車牌的出處,公安人員極力迴避和掩飾車牌問題,並說車牌與此案無關,不想牽扯太多人,不知他們到底怕牽扯誰?

事發後一連串的怪事:肇事車輛以送人搶救為由立即脫離了現場,而現場迅即被嚴重破壞,民警尚未到場,血跡便被沖洗乾淨。肇事車甚至連車牌都給撤換了。死者上衣神秘失蹤。更奇怪的是肇事車上僅提取到死者的一個左手食指指紋(有現場保安證明死者生前曾憤怒的用手拍打車前蓋),再沒有提取到任何血跡、毛髮以及衣物纖維等物證。犯罪嫌疑人在派出所裡第二天還可以自由的和外界電話聯絡等等,實在不能讓受害人家屬心安。

受害人家屬多次去辦案單位瞭解情況,辦案民警無故很惱火,對受害人家屬充滿了敵意和戒備。有明顯的傾向性,說話前後矛盾,處處欺騙受害人家屬,簡直成了犯罪嫌疑人的代理律師,太多疑點讓人不能心安,事實證明辦案人員明顯在造假案幫助罪犯逃脫法律的懲罰。

犯罪嫌疑人家裡的人很反常並極度囂張,一個活生生的人被胡加權碾死後毫無愧意,胡的父親手舉菜刀威脅被害者家屬,連死者的遺物都不讓取,當時在場的警察都怕了,告訴我算了。其哥哥和表哥還多次電話警告我不要講的太多,(我妹妹生前知道犯罪嫌疑人的很多違法行為並告訴過我。我的妹妹和其結婚後到其河南老家,有人偷偷告訴我妹妹他的前妻是8年前失蹤的,根本沒有離婚,我的妹妹一直在調查此事。並發現其和深圳市某位武警指導員一直合夥幫人搞武警車牌牟利,並夥同深圳勞動局某位領導幫人考試作弊及搞深圳市戶口來牟利,胡加權的武警車牌wj15-81057和深圳戶口也是這樣搞到的。我妹妹知道他的非法行為後胡不讓出門,不讓和家人鄰居接觸,如果私自出門就遭暴打,寫悔過保證書。2004年10月被暴打後我妹妹報警,我妹妹堅決離婚,但其堅決不讓我妹妹搬出居住。胡經常帶女人回家過夜,並在女人面前打我的妹妹和孩子,我妹妹多次報警,但警察說是家庭的事情不給出警,我妹妹偷偷搬到外面居住,胡拒付小孩的撫養費。告訴我妹妹想拿到小孩的撫養費必須回去,夥同其家人在年前將我妹妹騙回其住出,年前我的妹妹偷偷告訴我,她在對胡監聽監視,她發現胡和其表哥經常出入香港在策劃販毒)否則我會死的和我妹妹一樣慘,說多了武警某指導員會幹掉我。他們有武警和市裡的有關領導及公檢法來幫忙,他們有本事做成事故,最差也做個過失,三年就出來,殺人又怎麼樣?告也是白告,死也是白死。一個「做」字充分暴露了他們已經進行了不正常的串謀。

本地兩家媒體《晶報》和《南方都市報》進行了客觀報道後,其家人也去報社大鬧,並威脅要和記者同歸於盡,極度囂張,極度反常。

現在犯罪嫌疑人果真被深圳市檢察院以過失批捕。深圳市公安局連哪個車輪碾壓的死者都搞不清楚,在屍體檢驗報告中完全避開了屍體上的傷痕與車具體部位的關聯,車把人碾壓死並被拖了36米卻只在車上檢到死者的一個食指指紋,這正常嗎?種種的跡象和現有的證據表明,他們家人在有些人的幫助下將此案做成過失的願望得以實現。

受害人家屬多次去公安局索要屍體鑒定報告及相關物證鑒定結論,公安都不給,並以機密作為理由拒絕。國家的機密是保護國家的利益,此案對受害者家屬設置如此多的機密,是在保護誰的機密?

發現太多疑點後,我們先後於3月1日、3月22日及4月3號三次遞交了對屍體和物證重新鑒定申請,但都不予理睬。他們要達到耗盡你的錢財最後被殯儀館強制把屍體火化的目的(受害者屍體冷藏和保存每天收費100多元)!家屬只能多方投訴,四處上訪,但都無果。

4月22號公安局說已經給重新鑒定了,但對為什麼沒有通知家屬到場(法律規定解剖應通知家屬和申請人到場,除非是無名屍體),什麼時間,誰做的鑒定的質問一概不回答。

6月17日在無數次的追問下,福田公安分局給了家屬一份通知書也是後來在檢察院看到的,非鑒定報告而是一份無任何法醫簽字的複查情況報告。報告中對家屬要求的對現場的物證:紐扣、髮夾、衣物、手機和武警車牌都沒有做出損傷鑒定。報告裡否定了他們自己以前所做鑒定結果,說死者是自己倒地摔死的而非先前報告中的被汽車碾壓致死。報告中對屍體上傷痕的認定,只要是對犯罪嫌疑人不利的都是含混的,而死者臉上清晰的的車輪印,被說成是被車輪接觸形成的,多麼妙的詞語呀,感謝人民警察在血淋淋的事實面前還會如此輕巧措辭。

七月四日我四處打聽到福田公安分局在6月20把案件移交到福田檢察院了。直到今天公安局沒有告訴過我結案了案件移交了。公安局的起訴意見書中這樣寫到:

犯罪嫌疑人胡加權與被害人劉美伶於2004年10月協議離婚,後兩人仍同住於胡住處福田區金海燕花園3棟12G。2005年2月11日晚19時30分許,胡加權在其住處發現被害人劉美伶有部新手機,於是想翻找手機通話資料,而與劉美伶發生爭執,胡加權於是下樓到停車場進內其豐田吉普車(粵B-2L924)打電話,劉美伶追至停車場胡加權車頭前面,拍打車頭蓋,胡未有理睬而啟動汽車倒退出停車位欲駛離停車場,劉跟著走到該車駕駛位置左側,敲打車玻璃要胡下車,胡加權不予理睬加油門駛離該處,劉跟車35米遠處被該車左後視鏡掛倒,倒地死亡。看看假案冤案是如何搞成的,其中車牌是wj15-81057非粵B-2L924,據目擊保安講:武警wj15-81057車啟動一兩秒鐘後他們就聽到死者的慘叫聲,試想一個被傷害了的人可以手拿手機緊跟住高速行駛的汽車嗎?然後倒地頭骨就能摔成16塊之多嗎?!

我已向檢察院提出對屍體進行覆核鑒定及對現場進行模擬實驗和傷痕推定的申請,強烈要求對屍體進行覆核鑒定及進行現場模擬和傷痕推定。但檢察院對我們家屬的合理要求置之不理,不但不允許我的律師查閱相關的重要案卷,還威脅我的律師,並通知我,作為被害人家屬連聽審此案的權利都沒有。此案檢察院如果不做屍體覆核鑒定以及對現場進行模擬實驗和傷痕推定的話,必是一樁錯假案。沒有客觀事實,他們依據什麼來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呢?他們如何起到一個監督的作用呢?我絕望了。死者的生命只是有些人和犯罪分子講價的條件罷了。

死者姐姐劉美娜

聯繫電話:0755-8180312313510385088

二OO五年六月十五日

公安局屍體鑒定報告和公安廳複查存在的問題

(一)、現場情況中據保安介紹中的車牌有問題,車牌為wj15-81057非粵B2L924

(二)、屍檢情況

1、原2005深福公刑技法醫字059號報告書中,死者右足背有損傷,致傷工具推斷中分析為拖擦地面所形成,現通知書中故意迴避。無右足背的致傷說明。死者仰面倒地為何右足背損傷,左右膝蓋表皮剝脫和右腳三腳趾表皮剝脫?

2、原報告書中左枕部頭皮出血為14.0×10.0CM。現為3×4CM,為何頭皮出血縮小?

3、原報告書中項部正中見2.5×2.0CM擦傷,現為何迴避此擦傷,此傷為物所致?仰面摔死怎能傷頸部。

4、原報告書中左下腰部見3.0×2.4CM表皮剝脫,現為何迴避,為何傷,為何物所致?

1、損傷成因中分析劉美伶的顱腦損傷主要是左枕部著致減速運動所致(公安局解釋為摔死)。多大的力量,多快的車速度,可致其枕部呈弧形長20CM骨折線及枕骨粉碎性骨折,共16塊骨碎片?原報告中記載腦實質左海馬有挫傷,致傷工具中死者頭顱右前額右面部花紋狀皮下出血,顱骨粉碎性骨折以及腦實質損傷,分析為鈍性物體(如汽車輪胎碾壓)所致。現報告完全否認了原報告對致傷工具的推斷。

2、死者右面部縱向花紋扭曲向外,一定要搞清向外,是如何向外。能否是為車輪後退而致。

3、左上臂內側近肘關節處(註:原報告中無此傷)右季肋部皮下出血,無表皮剝脫。(無表皮剝脫,因有衣物)後視鏡在如此重創下是否可內旋80°?此內旋有可能是犯罪嫌疑人偽造現場。可否檢到衣物纖維。檢查左肋和左上臂內近肘關節處傷是否距腳跟110cm?為何原報告無註明?

4、左肩背部損傷,如左肩背部先著地,為何枕骨碎成16塊,肩胛骨鎖骨無骨折?原報告中明確記載為17.0×12.0擦傷如果著厚重衣物倒地是否會發生如此大面積的傷?

5、仰面倒地當場摔死為何雙膝擦傷,右足背損傷(原報告中記載)和右足第235足趾擦傷。

6、左大腿前損傷為死後傷,為何物致,為何傷?仰面倒地死後為何還有多條擦傷?死者仰面倒地為何能傷到大腿前側?是否和車前面某處高度相同?待查。是否故意講是死後傷,為迴避死者當時所處位置。為何原報告中沒有講明為死後傷?

7、死者在冬季著厚重衣物,身體仍有多處擦傷(左肩背17.0×12.0CM擦傷。左上臂下1/3處13.0×9.0CM皮下出血。1.8×1.2表皮剝脫。項部正中2.5×2.0CM擦傷。左下腰部3.0×2.4表皮剝脫。左大腿前距腳跟77.0CM高處範圍為7.5×5.0CM點.片.條狀擦傷。左膝蓋1.4×1.0CM表皮剝脫。右膝蓋3.5×2.0CM表皮剝脫。右小腿中1/3內見多條條狀擦痕最長為5.5CM,最短為2.0CM。右大腿中內見3.5CM條狀擦痕,右腳趾見三個表皮剝脫,大小分別為1.0×1.6CM1.3×0.6CM0.3×0.3CM)可見拖擦很明顯,如不支持長距離35M拖拉,死者被何物帶到35M處,並且死者衣物上的紐扣如不被拖擦為何散落在地。

8、原報告中無左上臂外側近肘關節處見皮下出血伴表皮剝脫及左上臂內側近肘關節處大面積皮下出血現報告中有但沒有註明為何傷?

9、解釋清楚面部和車輪接觸作何解釋?

10、胡和保安的口供和法醫的解釋的現場不吻合,法醫對現場的勘測和解釋沒有說服力。

11、公安勘察的第一現場在哪裡?

12、髮夾是如何斷碎?為碾壓還是摔碎?

13、三顆紐扣為何暴脫,各四處散落最遠一顆距人仰臥處竟近8米遠?

14、死者身上的傷與車的哪個位置吻合,膝蓋,大腿前側,胸,頸中的傷。

死者姐姐劉美娜

聯繫電話:0755-8180312313510385088

二OO五年六月十六日

受害人親屬和代理律師:胡加權殺人案質疑

我們作為胡加權殺人案中受害人劉美伶的親屬和代理律師,依據公安機及相關證人介紹的事實,特質疑如下:

我們認為,胡加權的行為是故意殺人,理由如下:

一、據保姆證實,事發當晚,胡加權與受害人劉美伶在家中發生爭吵,胡欲外出,劉美伶不讓,胡強闖,劉追胡到車庫;物業公司在車庫值班的保安員多人,聽到胡、劉劇烈爭吵。雙方情緒都非常激動。胡平日就性格暴躁(有暴力傾向)情緒衝動時,經常不計後果行事。

二、胡加權有故意殺人動機,據劉美伶生前陳述,胡平時愛弄虛作假,常胡作非為,包括他的深圳戶口、武警車牌、乃至他與何玲的離婚證(何玲是胡的女友、胡媛媛的母親,兩人沒有註冊登記結婚)、獨生子女證書、學歷證書等,統統都是通過不正當途逕取得的(劉美伶平時均有收集,已向公安機關提供了幾本假證件複印件,詳見卷宗)劉美伶還說她掌握胡不少見不得人的秘密,一旦暴露,胡將會「一無所有」。對此,胡怕真相暴露,並為此曾毆打過劉,劉不屈並發誓要告發他,,胡對此極其懷恨……

案發前兩人再次爭吵,矛盾更趨激化,因此,不能排除胡加權當即已萌發殺害劉美伶的想法。

三、胡加權有長期駕車經驗,明知劉美伶當面阻攔其開車(保安員親見劉美伶在胡進入駕駛位之前,就站立在汽車前拍打車前蓋),但胡卻強行啟動汽車並違反常規地在地下車庫裡高速向劉人體衝撞,並直接碾壓劉美伶的頭顱致使其當場死亡(詳見屍體檢驗報告和鑒定結論通知書)。地下車庫的水泥路基平坦而堅實,車輛碾壓人體後,必然引起強烈顛簸,如非高速,車輛必不能順利前行……因此胡加權的行為就是故意殺人。

四、根據法醫屍體檢驗報告和北大醫院的急診記錄,事發過程中,劉美伶有被車輛拖出一段很長距離導致身體多處擦傷及軟組織挫傷,左季肋部和左下胸、右下胸有被撞擊所致的皮下出血,死亡的原因是頭部被碾後致顱腦重度損傷、粉碎性骨折。

車撞倒並拖著一個重一百多斤的人行駛、並且碾過其頭部,駕車人絕對岸不可能沒有任何感覺!目擊證人證實,在汽車高速發動之後數秒鐘內,他們就聽到了兩聲慘叫,駕車人豈能充耳不聞?我們認為,不是胡聽不見,而他就是要故意殺人,汽車只是它的殺人工而已。

五、事發當時,胡加權明知發生在劉美伶身上的損害後果。當物業公司的車輛管理員截停車輛,告知胡「出事了」(證人當時尚不知道出事的具體情況,包括出事人及其具體位置),但胡自己卻立即繞道轉回到了劉美伶所躺的具體位置上,可見,胡當時完全清楚他自己高速衝撞並碾壓劉的具體位置及其嚴重的後果。

據公安派出所的辦案人員介紹,他們已經將案件作為「過失傷害致人死亡」提交到了公安預審部門,我們認為,這不符合事實,我們強烈要求該案重組案件現場並針對胡故意毀滅證據的行為,進行必要的新型科學技術偵察。同時我們懇切地希望檢察機關嚴格把關,決不疏漏和放縱惡性犯罪。

胡本人非常心虛,事後一方面謊稱他自己不知道發生「車禍」,另一方面卻在搶救劉的醫院裡,夥同其表哥黃新華對車輛採取了多項偽裝措施,包括調換車牌,銷毀痕跡,同時,遙控指揮他人破壞作案現場,毀滅作案證據等等,等等。可見胡十分清楚他自己的行為所導致的損害後果,故而極力掩蓋其犯罪事實,妄圖逃避法律責任。

在這裡,胡表哥黃新華的行為已經涉嫌「毀滅證據」和「包庇犯罪」,我們強烈要求執法機關對其嚴肅法紀,繩之以法,決不能允許任何一種嚴重犯罪的分子逍遙法外,同時,我們要求對死者遺留現場的物件上進行指紋鑒定,從而確認是否有其他人指紋。

六、天安派出所邱警官介紹,公安機關只在車輛的前蓋上提取到劉美伶的指印,其他部位未見劉的指印,因此,除了胡直接故意正面撞倒並碾壓、拖行劉美伶之外,沒有「過失」的可能性。我們再一次鄭重要求檢察機關嚴格把關,依法責成公安機關對涉案車輛進行全面的刑事測定和補充偵查,確認究竟是車輛的哪個部位撞擊了劉的身體何部位(而哪些個部位是已經經過改裝的),究竟是那一個車輪碾壓過劉的頭顱,是前輪?還是後輪?破碎的頭顱上的壓痕,究竟與哪一個(或者兩個)輪子吻合?輪子究竟是從頭顱的哪一個方向壓上去,並從哪一個方向碾下來,我們認為,碾壓上去的力量和下來的力量是不可能平均相同的,尤其是高速度衝刺的車輛和倒車復碾的車輛,必定會在死者的頭顱上留下各不相同的痕跡,甚至還可以從中分辨出(第一次)高速衝撞碾壓過去的痕跡與急速倒車(第二次)復碾已受重創的受害人的在次受碾痕跡……作案現場雖然早已經在胡的指揮下沖刷「乾淨」,但是受害人血跡的DNA微量成分必然仍留存原地,只要偵察技術到位,不僅可以從中清晰地看出作案車輛行進撞人的痕跡,還可以清晰地看出作案車輛倒車復碾殺人的痕跡,以及銷毀證據破壞現場的痕跡……

由於第一份屍體檢驗報告不盡如意,我們早在3月1日就已經向深圳市公安局提出「屍體復驗申請」,但是,市局至今未置可否。我們在這裡依法請求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就我們的「屍體復驗申請」對公安機關進行必要的「法律監督」,督促他們依法提請上一級法醫檢驗機關認真復驗,必要時依法向上一級檢察機關和上一級公安機關提請增援,對已經遭到破壞的案發現場,補充進行新型技術偵查。

我們希望:在貴院「莊嚴的監督下」,公安機關能對此案高度重視起來並認真、切實地排除干擾,剝去案發現場上的偽裝和假象,盡快徹底查明事實真相。

胡加權案發時的車輛車牌為WJ15-81057,是假武警車牌,有目擊者證實,胡在案發後,在北大醫院裡,將其假武警車牌換上了粵B﹒2L924牌,因此,我們有理由懷疑,胡為了掩蓋自己的犯罪行為而銷毀了車輛上(如沾染在武警車牌上的血跡、痕跡等等)作案痕跡,並破壞了案發現場,而胡的親屬,又在不斷地運用手中的財富,利用各種社會關係和渠道,為胡開脫,這無疑是在給正常的刑事偵察工作增添了相當的麻煩和困難,但我們期望執法機關能排除困難,公正執法,在迷霧中愈顯特區刑警的光彩,用實際案例來證明,深圳特區絕不是刑事犯罪的庇護場,更不是金錢與法律的交易所,因此,我們期待著將該武警車牌收集到案,並對其進行必要的補充勘驗。

七、案發後,天安派出所邱某某警官講:「胡加權的車後視鏡被劉美伶碰歪」,並說是某保安員向他反映的,我們向保安等人作了調查覆核,根本就沒有保安員講到後視鏡的事,於是我們又返回天安派出所與邱警官核對,此時,邱警官卻又矢口否認了被劉美伶碰過云云。我們有理由懷疑該案的早期偵察工作已經受到了不良干擾,要不就是邱警官個人品格和能力不足以勝任公安工作,否則為什麼要編造謊言,這豈不是在製造假案。

然而,當時警察到達現場時,後視鏡確是歪的,我們不知道究竟公安機關有沒有對該事實調查清楚,後視鏡為什麼會歪?後視鏡架上的指紋究竟屬於何人?為什麼會無中生有地加到死者頭上?有何動機?是胡加權在撒謊,還是民警在造假案?

此外我們還有一個疑問,為何胡加權在案發後被公安機關帶走的第二天還能通過他自己的手機在派出所裡自由自在地跟外界(包括死者的家人)聯繫?我們認為,這種通訊自由的現象是不正常的,起碼是違反刑事偵察紀律,是一種明顯的失職行為,我們對公安派出所的這種失職行為,暫時保留申訴的權利,我們根據輕重緩急的需要,首先在這裡強烈要求檢察機關責成和監督公安機關將該手機的電訊通訊記錄依法提取出來,並對案發時刻的所謂「通話對像」一一進行補充偵查,從而進一步查明事實真相。

八、天安派出所的邱警官講胡加權曾報過警(手機報警?有無核准其報案電訊記錄?),既然報過警,那麼是什麼時間報警?為何派出所十點多才到達現場和醫院,離案發時間間隔了2個多小時,是胡在撒謊還是警察在撒謊?還是胡花了兩個小時將作案車輛和現場進行偽裝後,才報的案?那麼,胡在兩個多小時內究竟對車輛和現場作了些什麼手腳?我們請求檢察機關依法監督公安機關認真予以補充偵查。

九、金海燕花園附近幾十米外就有南山醫院杜康中心,開車幾分鐘就有華僑城醫院,但胡為何要送到十幾公里外的北大醫院,是故意拖延救治時間以達到致被害人死亡的動機和目的?還是另有動作和目的?請偵查。

十、案發後第三天我們曾找邱警官瞭解情況,邱講是受害人拉車門,反轉力把手扣在裡面(手上為何沒有骨折記錄?)導致被拖了很長一段距離,胡加權在車裡不知道等等,但為何後來公安只在車前蓋提取到劉美伶的指紋,車輛的其它部位卻沒有提取到。事實真相究竟是什麼?為什麼辦案人員要散佈那麼多與事實大相逕庭的「迷霧」,其用心和目的,我們早就明瞭,就是故意要為胡開脫並減輕罪責,所以他們的過失殺人結論是明顯地摻了水份的,其可信度實在令人存疑。我們煩請檢察機關為我們主持公道,從嚴把關,並依法糾正偵察工作中出現的不正當行為。

十一、我們向公安機關瞭解案情時,得到的答覆是不清晰的,含混的,甚至連死者是被哪個車輪,左輪?右輪?前輪?後輪?碾壓致死?死者處於什麼位置?怎樣被撞?被拖?究竟是車輛的什麼部位拖掛住受害人等等,都沒有交代清楚,但是卻匆忙認定為「過失致死」,這難道僅僅是因為犯罪嫌疑人事發時在使用手機(是否核准?),撞死死者後捨近求遠送往十公里外的醫院救治的原因嗎?那麼案發現場為什麼沒有即時封鎖,公安人員將近三小時才到達案發現場,為何對眾多破壞現場疑點卻諱莫如深……

類似上述種種疑點,實在讓我們這些活著的人無法心安,所以我們誠懇地希望檢察機關在審查批捕和審查起訴的時候,能嚴格把關。

我們上訪時,不少公安人員都認為,此案很離奇,態度大多極為認真,極其重視,但是具體辦案人員卻一再「糊弄」受害人家屬,並匆匆以「過失」移交了預審部門。據悉,案子目前正處於預審呈捕階段。因此,我們懇請檢察機關的批捕、起訴部門秉公執法,嚴格把關,對所有疑點責令補充偵查。

十二、最後,我們向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鄭重反映如下事實:

犯罪嫌疑人的家屬,態度極為反常,並且十分張狂,殺害了一個活生生的人之後,毫無歉悔之意,相反竟連死者的遺物都不讓我們領取,更有甚者還威脅我們「不要講的太多」(被害死者生前就是因為知道犯罪嫌疑人的很多違法行為並告訴過姐姐,這也是妹妹被殺的重要原因)「否則有很多人出來幫他(指胡)」,他們正在四處活動,就是「找了武警和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的人」,「已經找了關係和領導,打了招呼,正在協調」,如果我們「講的太多,下場和你妹妹一樣慘」,還說他們有本事把此事「做成事故」,「最差做成過失傷害致人死亡,三年就出來」,儼然是一副黑社會的嘴臉,似乎就是電視裡面某些故事情節的再現,一個「做」字,充分暴露了他們已經進行了不正常的串謀。

如今公安派出所果然是以「過失傷害致人死亡」交到了預審科。

我們不禁要問,為什麼會如此巧合!!!為什麼胡的家人會如此囂張?或者是紅中帶黑的紫色後台?

我們面對恐嚇和威脅,確實是有些害怕了,但是我們堅信:共產黨領導下的人民政府和執法機關是絕對不會容忍黑社會猖獗的,和諧社會的實現是需要有過程的,這過程便是秉公執法,依法治國。有鑒於此,特將情況報告如上,敬請貴院密切關注本案,密切重視本案背後的林林總總……

此致

深圳市人民檢察院

受害人劉美伶親屬:劉美娜

受害人委託代理人:
廣東中意達律師事務所律師王世伯

二OO五年三月十九日

抄報:廣東省委政法委員會,廣東省公安廳,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批捕起訴處,深圳市政府市長辦公室,深圳市委政法委,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批捕起訴處,深圳市公安局局長辦公室。

覆核鑒定申請書

申請人:胡加權故意殺人案中受害人劉美伶親屬劉美娜
代理人:廣東中意達律師事務所王世伯律師

請求事項:

一、對現場物證做必要的補充鑒定.如鈕扣、髮夾、衣物等等,做出損傷情況鑒定;
二、對碾壓頭部的第一現場進行微量DNA元素的測定;
三、對左車窗和左車門的關閉處進行微量衣物分子補充測定;
四、對地下車庫閉路電視錄像帶進行防偽技術鑒定和認定;
五、重組現場模擬並進行傷痕推定。

申請理由:

二00五年六月十七日下午我們收到了福田區公安分局頒發的關於省公安廳複查劉美伶死亡案件報告《通知書》,我們認為該通知書及其反映的複查工作不僅沒有查明事實真相,相反卻依然維持了本案犯罪嫌疑人的謊言和偽證,依然沒有排除案件中存在的眾多疑點和問題,如:

1、如何碾壓頭部的原因勘察不明

複查報告分析認為,死者「右面部縱向花紋扭曲向外,說明該輪胎接觸頭部後頭部發生旋轉……說明車輪並沒有從面部正上方碾壓而過」。但車輪究竟是怎麼過的呢?複查報告沒有明說,言外之意是:雖然沒有從面部正上方碾壓而過,但卻從頭的右面部碾壓過去,並立即使頭部「發生旋轉」,擠出輪外……這言外之意是我們的理解,並非複查報告的內容,而死者直接死亡的原因勘察是公安偵查機關不可迴避的職責,必須明說!頭部在車輪的碰撞和擠壓下「發生旋轉」,理應解釋為碰撞擠壓頭部而致傷,然而,複查報告對此關鍵的問題卻故意含混其詞,避而不說,相反,卻將主要精力和筆墨,用到了所謂的面部正上方不是碾壓而過的敘述上。我們有理由認為,這純粹是為了迴避關鍵問題,是刻意為了迎合犯罪嫌疑人家屬的種種「活動」的需求,是故意為犯罪嫌疑人進行「辯解」,請檢察官以及復合鑒定的專家們明鑒。

行進中的汽車輪胎「接觸」頭部,是不是叫作「碾壓」?為什麼初始鑒定機構要迴避「碾壓」一詞?而私下卻稱之為「撞」!(其措詞傾向性以及這種傾向所反映出來的立場活像是犯罪嫌疑人聘請的辯護人)不是正上方碾壓而過,那是不是從側面碾壓過去或者擠壓過去的呢?我們提請覆核鑒定機構明察,並請就此作出明確的結論。

2、碾壓頭部的第一現場不明

既然「輪胎接觸頭部後頭部發生旋轉」,那麼此刻尚未死亡的劉美伶的頭部必定是「被迫地」與水泥地面發生強力的「磨擦」,頭皮和頭髮必定與該地面發生了「緊密的接觸」,我們有理由相信,此類接觸必定在地面上留有「痕跡」。初始報告中沒有這項痕跡的提取和鑒定記錄,而這一點又十分關係到本案事實真相,因此,申請人提請覆核鑒定機構運用「微量DNA元素提取技術」查明碾壓頭部的第一現場所在。

順便說一句,報告中提及的死者被發現的場所絕對不是第一現場。請覆核鑒定機構明鑒。

3、粉碎性頭枕骨骨折原因存疑

粉碎性頭枕骨骨折成十六塊已是事實,複查報告稱「是因為左枕部著地致減速運動所致」,初始鑒定工作人員電話中說「減速運動」即俗稱摔死。有證據表明,死者生前最後垂死呼叫的地點是在汽車剛剛啟動前行不多遠的地方,即距離停車位置約十米左右的位置,並且目擊者證實死者是跟隨汽車倒車到達車道上的,即便是汽車左後視鏡衝撞死者致使劉美伶後仰倒地,剛剛啟動的汽車能有如此之大的衝撞力嗎?能將後枕骨撞碎成十六塊嗎?屍體解剖記錄中並沒有註明劉美伶生前嚴重缺鈣,交通肇事常識告訴人們,汽車車速30嘜以下,通常是壓不死人的,遑論地下車庫!地下車庫的交通肇事致死人命的,除本案外,絕無僅有。初始報告中一句減速運動不能說明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申請人提請覆核鑒定機構勘驗頭骨破碎的真正原因,必要時,進行現場動力學模擬試驗:剛剛啟動的車輛,行進才數米,最大時速能夠達到什麼程度?撞擊強度又能達到什麼程度呢?究竟是什麼力量將頭顱撞擊成十六塊粉碎性骨折?

4、口唇粘膜出血原因不明

複查報告遺漏和迴避了死者「口唇粘膜出血」現象,但卻間接地排除了汽車衝撞成因,而事實上交通事故中此類汽車傷極為罕見,因此,完全無法排除現場可能發生過「鬥毆」的情節。請覆核鑒定機構明察,並請就此深入查明案件的事實真相。

5、死者躺在35米開外地方的原因不明

車庫目擊者陳述死者躺的位置顯然不是碾壓第一現場,依據初始報告記錄的現場位置,肇事汽車是從東往西方向行進的,正面衝撞劉美伶之後,劉仰面摔倒,此時,頭部無疑在西,而腳部朝東……但死者被目擊者發現的時候,已經是距離肇事車輛的停車位置35米開外,形狀是頭朝東,腳朝西,並且距離主車道的輪胎通常行走位置的南側三、四十公分的地方,其位置發生了180度的大調個,所以我們認為,死者躺著的地方,絕對不是頭部被車輪碾壓或擠壓的第一現場。

申請人認為,第一現場一定在東邊,是在汽車啟動沒多遠的一處地方,也就是說目擊證人聽到劉美伶發出慘叫的地方,而這個地方與劉美伶最後躺著的地方相距30多米,劉美伶的屍體是怎樣被拋到或拖到30多米開外的地方的呢?這是初始鑒定報告沒有查明並交代不清的地方,雖然,複查報告”不支持死者被機動車長距離拖拉的情況”,但依然沒有交代或合理地解釋,死者何以倒臥在30幾米開外的地方?而且,死者在冬季著厚重衣物,身體卻仍有多處擦傷,初始報告記載,左肩背17.0×12.0CM擦傷。左上臂下1/3處13.0×9.0CM皮下出血。1.8×1.2表皮剝脫。項部正中2.5×2.0CM擦傷。左下腰部3.0×2.4表皮剝脫。左大腿前距腳跟77.0CM高處範圍為7.5×5.0CM點.片.條狀擦傷。左膝蓋1.4×1.0CM表皮剝脫。右膝蓋3.5×2.0CM表皮剝脫。右小腿中1/3內見多條條狀擦痕最長為5.5CM,最短為2.0CM。右大腿中內見3.5CM條狀擦痕,右腳趾見三個表皮剝脫,大小分別為1.0×1.6CM1.3×0.6CM0.3×0.3CM,由此可見,拖擦明顯,初始鑒定不支持汽車底盤長距離拖拉,那麼,死者究竟被何物拖帶到35米處,有沒有可能是車窗或者車門夾住死者的衣服而將死者拖帶呢?死者衣物上的三粒紐扣又為何崩脫並散落各地?究竟是什麼力量和什麼東西竟然將衣物上的鈕扣崩脫並散落各處的呢?紐扣究竟有無損傷?

我們強烈要求覆核鑒定機構認真查核死者衣物(包括上衣和褲子及其紐扣)上的損傷痕跡,並且從新勘驗汽車左前門或玻璃窗夾縫中的死者上衣衣物纖維微粒成分,從新確認死者衣物上的毀壞痕跡與犯罪嫌疑人作案動機之間的真正因果關係。

初始偵查人員曾經放出「空氣」,說死者的衣物已經「丟失」……

這讓申請人有理由懷疑福田區公安分局的某些初始偵查人員,不僅應當迴避覆核鑒定程序,甚至應當受到必須的追究,如此重要物證,豈會丟失!如果有人(不論是偵查人員或是嫌疑人的親朋好友)一開始就故意毀滅證據,包庇犯罪,就應當受到刑事追究,並一查到底……

6、髮夾斷碎原因不明

複查報告明確記載「在粵BV0659私家車位西北面第一根柱子東北面457cm處過道上有一個髮夾,髮夾已斷碎」。

該髮夾如何斷碎?原因不明,是否汽車碾碎?哪一個輪子碾的?請覆核鑒定機構明鑒。

7、死者左右膝蓋表皮剝脫原因和右腳三腳趾表皮剝脫原因認定不確

複查報告中損傷成因分析第(5)項的認定是不確切的,是前後矛盾的,文載:「左上臂外側近肘關節處皮下出血伴表皮剝脫、雙膝擦傷、右足第2、3、5足趾擦傷,符合在倒地過程中碰擦地面形成。」

申請人認為,既然報告前面認定死者是被車衝撞之後,「仰面倒地」,卻為何會發生右足背損傷,左右膝蓋表皮剝脫和右腳三腳趾表皮剝脫?複查報告(5)項的鑒定結論,顯然與前面的仰面倒地自相矛盾,並且違背常理,違背事實,請覆核鑒定機構明鑒。

8、此外,前一份報告書中,曾記載左下腰部見3.0×2.4CM表皮剝脫,但現複查報告中竟然沒有了此項記錄,是無意遺漏?還是故意迴避?為什麼要迴避?

死者此處傷痕為何而傷?又為何物所傷?請覆核鑒定機構明鑒。

9、第一份原報告中,沒有關於左上臂外側近肘關節處見皮下出血伴表皮剝脫及左上臂內側近肘關節處大面積皮下出血的記錄,但是現複查報告中卻有,似乎是一項新的記錄,但是卻沒有註明為何傷?是死後傷?還是死前傷?如果是死前傷,初始鑒定人員為何有如此明顯遺漏?

10、複查報告顯然不僅僅是屍體復檢,中間穿插了不少痕跡分析,但該報告還是迴避了申請人申請複查的眾多事項,如:

(1)「粵B-2L924」牌照問題,該車牌並非本案案發車輛牌照,現場目擊證人指證,作案車輛牌照不是「粵B-2L924」,而是武警「WJ」車牌,已經收集到案的事故車庫出入口處以及地下車庫的閉路電視錄像帶,完全可以證明「粵B-2L924」不是作案時的車牌;作案車牌是武警車牌,並且據說上面有斷裂痕跡,申請人請求覆核鑒定武警車牌上的痕跡與死亡是否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2)該案前期偵查人員告訴我們,他們在事故車輛的車前蓋上提取到死者劉美伶的一枚左手食指指模印;但是,案發現場的目擊證人證明死者生前曾多次拍打車前蓋,並且因為是年初三的特定節假日,且是回音較大的地下車庫,所以,證人當時聽到的「拍打聲」,「很大」,「很響」,因此,決不會是一個食指敲打發出的聲響;僅用食指「拍打」汽車,以圖洩憤,完全與死者生前的習慣動作不相符合。

因此該指紋恰恰反映了本案犯罪嫌疑人,為了掩蓋事實真相,已經實施了一系列的毀滅證據的行為。所以,申請人曾明確申請複查鑒定死者存留在案發車輛車前蓋上的一枚左手食指指印周圍的痕跡特徵,是否仍有中指、無名指、小指的殘存印痕?僅存的食指手印印模周圍是否留有被抹擦的痕跡特徵?

然而,複查報告沒有對此作出任何交待,也沒有說明理由。現在我們唯有依法提請「覆核鑒定機構」,秉公辦理,深入查明事實真相。

(3)申請人在2005年4月4日就申請補充鑒定死者右前額、右面部上的出血花紋的具體形狀是否與WJ15-81057豐田汽車輪胎的紋路一致,而紋路一致的輪胎究竟是前胎?還是後胎?是左胎?還是右胎?是輪外側?還是內側?該紋路起止方向是前進中的壓痕?還是倒車壓痕?

現在,複查報告雖然明確認定面部上的出血花紋與輪胎直接關聯,但是認定的並不徹底,與紋路一致的輪胎究竟是前胎?還是後胎?是左胎?還是右胎?是輪的外側?還是內側?該紋路的起止方向是前進中的壓痕?還是倒車壓痕?請覆核鑒定機構明鑒。

(4)申請人在2005年4月4日曾申請收集並補充鑒定事發當日海燕花園地面錄像帶中當事人出入記錄以及地下車庫錄像帶的記錄等(包括胡加權表哥黃新華與其車輛的出入)等情況;但是,複查報告沒有對此作出任何交待和解釋……

綜上所述,複查報告對於本案上述關鍵部分的痕跡鑒定是含混的,不明確的,雖然參與複查鑒定人員在給劉美伶親屬的電話中稱,「複查結果對你們有利」並要劉美伶親屬考慮,「如果胡加權被判極刑,劉美伶留下的孤兒,誰來撫養?」等等問題,但是,申請人實在看不出這份《複查報告》,無論是從內容上,還是從文字上,能夠或者可以推翻前一份報告中關於犯罪嫌疑人「過失犯罪」的認定。

當然,申請人追求的是實事求是,既不想冤枉一個好人,也不想讓疑點利益最終歸屬於犯罪嫌疑人而放縱一個故意殺人的罪犯,申請人只想通過法律途徑還原事實真相,以便告慰死者在天之靈並安撫死者親屬的心靈創傷。依據《深圳市司法鑒定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的關於當事人對公安司法機關鑒定機構作出的初始鑒定結論有異議可以申請覆核鑒定的規定,特經由貴院依法提請「深圳市司法鑒定工作委員會的專家委員會」組織「覆核鑒定」,或者提請貴院啟動退查程序,將案件退還原辦案機關即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由他們依法向深圳市司法鑒定工作委員會的專家委員會代為申請「覆核鑒定」。

與此同時,我們依據《深圳市司法鑒定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提請擔任過本案的偵查人員,在覆核鑒定過程中切實予以迴避。祈請卓裁。

此致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檢察院

並請轉呈深圳市鑒定工作委員會

申請人:劉美伶親屬(簽名)

廣東中意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二○○五年七月二日

要求深圳市公安局組專案組重新調查胡加權故意殺人案

我妹妹劉美伶於2005年2月11日被害至今,已有半年之久。案件現在已經是第二次退查到福田公安分局,分局雖稱積極辦案,但在辦案中存在許多嚴重違法問題:

1、犯罪嫌疑人胡加權在致死人作為刑事案件立案後,天安派出所民警仍嚴重違反偵查紀律,允許其在派出所內與外界頻繁通話一天達十幾次之多。在和胡通話後的幾個本案的證人出現極不正常的頻繁通話,福田公安分局存在幫胡加權串供的違法行為,必須嚴查。

2、派出所嚴重違反偵查紀律,允許犯罪嫌疑人和其家屬自由出入派出所。其表哥在案發第三天告訴我們家屬:辦案民警已經告訴他這是過失案件。

3、犯罪嫌疑人夥同其表哥在致死人後撤換武警車牌偽裝現場,銷毀犯罪證據的事實,分局既不對其表哥進行處理,還允許其自由出入派出所的行為應得到嚴查。

4、現場血跡被洗,至今不查明誰人指使洗血。保安稱有一男子開白色轎車指使洗血。為何不調查此人是誰。胡的表哥開白色車當天也多次到現場。如此重要問題為何不查?

5、民警稱衣物丟失,如此重要的物證為何在民警的監控下丟失,當時死者被推去太平間時衣服尚在。胡加權表哥黃新華就在場,衣物丟失很可能是其所為,為何不查?說在醫院丟的,醫院誰丟的,有無調查筆錄和丟棄人簽字?如不查實,很有可能是公安內部人員幫犯罪嫌疑人銷毀重要物證,掩蓋真相。

6、胡和某武警指導員權錢交易非法搞武警車牌,福田分局一直在迴避犯罪嫌疑人的武警wj15-81057車牌一事,一直稱為套牌。那套牌是套那部車的牌,牌是誰造?本人瞭解情況要向辦案人反映,但民警稱不需要,為何不去省武警總隊鑒定此車牌來還原真相,為何包庇並和犯罪嫌疑人統一口徑騙世人。犯罪嫌疑人的家屬稱「搞定公安」的說法極具真實性。此車牌犯罪嫌疑人殺人後撤換掉不僅是真偽的問題,很可能留有死者的血跡和相關的殺人證據,為何不做出鑒定。福田公安分局包庇犯罪和欺騙世人的違法行為應得到追究。

7、福田公安分局對現場遺留的多種物證(衣服,髮夾,手機,紐扣,車牌)不做出鑒定是為何?難道是為了幫犯罪嫌疑人掩蓋真相?

8、東門茂業麗寶珠寶為胡加權所有和經營,家人皆知。胡在劉死後極力迴避和麗寶的關係。在死亡通知書上自稱在華興科技公司工作,其為何欺騙公安局,公安局為何不調查?

9、案發目擊保安稱派出所警告他們不要給被害人家屬所請律師調查筆錄上簽字。此行為有何法律依據?

10、胡加權只有一部電話,為13302999999,為何福田分局辦案後又多出一部手機。並稱事發時胡在和其女朋友通話。不排除有人在幫胡做過失的假象。

11、我妹妹生前從胡的老家得知胡的前妻8年前失蹤,一直調查此事,胡講那女的死了。但後來胡告訴別人那女的出國了,說那女的死了是開玩笑,我妹妹曾告訴我胡很可能有殺人前科,應調查此事。

12、胡和勞動局周某合謀幫多人考試作弊通過深圳市職業技能鑒定招調員工技能水平測試牟利,種種的違法犯罪行為怕敗露,胡一直不讓劉搬出來住,並威脅她並不許和家人外界交往,所以遭到多次毆打,胡離婚後既霸佔劉又和幾個女人有相當親密關係,常常留宿於一小學老師家,為此也發生過激烈爭吵,劉被打傷過多次。劉忍無可忍搬離其住處。

13、劉離婚並搬到外面租房居住,可胡又把她騙回去,胡無任何的所謂復婚的誠意,天天夜不歸宿,劉在這期間對胡一直跟蹤監視,掌握了很多關於他的犯罪證據。胡完全有殺人滅口的可能。他的家人卻對《南方都市報》記者稱是劉自己強行搬回去。

14、離婚時協商的小孩撫養費20萬,胡一直不給劉,劉一直在追討小孩的撫養費,並因此多次發生爭執。

15、家屬要求對屍體重新鑒定,但鑒定時福田分局故意不通知家屬到場。劉非無名屍體,家屬按法律規定也多次要求到場,分局搞黑箱操作是為何?

鑒於上面的許多問題,家屬多次向福田分局反映,可在半年的時間內,兩次退查,分局還是連基本的事實都沒有調查清楚,我想不是他們調查不清,是根本基於包庇犯罪不想弄清事實罷了。犯罪嫌疑人的家人為何如此囂張,口口聲聲搞定公檢法的說法,在半年的時間內在福田分局得到了充分印證。被害人家屬強烈要求市局組成專案組重新調查此案,對相關人員的嚴重違法行為作出處理。

此致

深圳市公安局

受害人劉美伶家屬

二OO五年八月十七日

緊急要求異地專家屍檢及傷痕推定和現場模擬的函

胡加權故意殺人案中,不僅深圳市公安局和省公安廳所做法醫鑒定結論不一致,屍檢鑒定報告中對損傷形成的分析意見完全不同。並且能還原案件真相和給予案件正確定性的傷痕推定和現場模擬福田分局宣稱他們不能做,並且連現場遺留的多種物證都沒有做出鑒定。

福田分局作為辦案單位在第二次屍檢中故意不通知家屬搞暗箱操作,以至於在近三個月的時間裡搞出一份沒有任何人簽字不符合法律程序並且檢察院不予採信的極其荒謬的所謂複查報告。

家屬強烈要求委託省級鑒定機構或公安部(或司法部)的專家來進行屍體的覆核鑒定和傷痕推定及現場模擬。

犯罪嫌疑人家屬多次放出「死了也白死,告了也白告,已經搞定公檢法」的說法和大鬧《晶報》、《南方都市報》報社的反常囂張並揚言要幹掉死者家屬和火化死者屍體的囂張行為以及福田公安分局在辦案其間種種異常及嚴重違反偵察紀律的行為讓被害人家屬實在不能心安,為了還家屬一份公道,還案件一個真相,對於這種重大疑難案件,對於犯罪嫌疑人家屬如此張狂的特殊案件,死者家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並強烈要求深圳市公安局請異地專家組成鑒定團來做屍體的覆核鑒定及現場模擬和傷痕推定才是最適合的,我們同時強烈要求原辦案人員迴避,並請求市局組成專案組重新調查此案。

劉美伶被害已經半年之久,至今沒有一個可以令死者家屬信服的法醫鑒定結論,事故現場模擬至今無法進行,死者家屬在被犯罪嫌疑人家屬死亡威脅和火化屍體的威脅下,承受著高額的屍體防腐費和無盡的痛苦。我們希望深圳市公安局能排除困難,公正執法,在迷霧中愈顯特區刑警的光彩,用實際行動來證明深圳特區不是刑事犯罪的庇護場,更不是金錢和法律的交易所。

此致

深圳市公安局

受害人劉美伶家屬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摘自《公民維權網》)

(劉美伶紀念館網址:http://cn.netor.com/m/box200506/m51727.asp?BoardID=5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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