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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換照可持臨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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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二十八日電)立法院科技及資訊、教育及文化聯席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五條之一修正草案」,增訂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在換照期間,可持效期一年的臨時執照繼續營運。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籍立委洪秀柱說,因應未來有線電視數位化,應給業者更充裕的時間推動。

聯席委員會下午審查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五條之一修正草案,明訂系統經營者在換照審查及改善期間,中央主管機關、即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得發給臨時執照,有效期間為一年,以一次為限。

洪秀柱(台北縣)表示,政府不斷宣示有線電視數位化目標,但NCC 並未提出明確政策,也未與業者溝通;加上有線電視換照須知至今年九月才公布,原條文規定換照過程只有六個月時間,業者不太可能在短時間提出配合政府數位化政策的營運計畫。

她指出,業者為建置數位化環境,投入大量資金與人力,若囿於原條文規定時間過短,致無法於半年內提出營運計畫等資料,恐影響未來能否成功換照。修正草案給業者一年的臨時執照,相信業者更有充裕時間推動有線電視數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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