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飛雄:應追究政府犯罪的刑事責任

——新鄉水泥廠案系列評論之四

郭飛雄

【大紀元4月27日訊】一個普通平民可以是法盲,而一個政府絕不能是法盲,因為它影響著千家萬戶的命運。但如果指責新鄉政府是法盲,那就未免過於看輕了它作惡的張力,在關閉28家民營水泥廠一案上,它擺明瞭就是要不講法。

中國政府鼓吹「依法治國」多年,但實際上法律主要被用來「治」民,而幾乎很少用來「治」官。既然為首者沒有推進法治的誠意,官僚特權階層便肆無忌憚地踐踏法律。

新鄉28家水泥廠的權益受中國憲法的保護,憲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權益。……」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但新鄉官僚特權階層根本沒有把憲法放在眼裏,面對受侵害的民眾尋求司法途徑維權的努力,他們用炸藥炸廠來回應。民眾的私產和憲法的權威就這樣隨著一聲轟隆而灰飛煙滅。

新鄉政府作出的《新鄉市水泥工業發展規劃》規定,要重點支援一些水泥企業,讓他們充分發展,而未被列入此名單的民營水泥企業則一概關閉。這就直接違反了《行政處罰法》第3條、第4條的規定。中國沒有任何一條法律給予了地方政府以將不在規劃內的企業予以強行關閉的權力,這種沒有任何充分理由便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生產許可證、取消企業生存權利的行為,明顯違背了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程式,屬於程式違法。整個關閉方案,對於民營企業巨大的經濟損失沒有給出任何救濟渠道,對相關善後事宜處理一概不管,必將給民生、民產帶來巨大的災難,這種行為的性質之惡劣,業已超出了程式違法的範圍。

如果新鄉政府象對待興海水泥廠那樣,一家一家地使用炸藥毀廠,將給民眾造成數億的直接損失,將眾多的民營企業家推向傾家蕩產的邊緣,這種行為必將造成極其嚴重的社會危害,事實上將構成為刑事犯罪。

中國大陸的相關部門已經制定了一大套名義性的法律、法規,但官僚特權階層擺明瞭就是要有法不依。因為法律往往與他們的集團私利截然對立。政府權力的無限惡意膨脹,與政府權力使用的隨意性、不可預測性、特權性一道,構成了中國社會法治建設的最大阻力。

在對法治三心二意的統治者的操作下,中國許多法律、法規的取向,都是對人民嚴厲,而對官員鬆弛。對人民處處設置枷鎖、動之以刑,而對官員則提供了諸多縱深防禦機制。眾所周知,在中國社會,「政府行為」成了行政官員為所欲為的藉口,成了官僚特權階層犯罪的擋箭牌,在這後面,還存在著官位、黨票、勳業等好幾層擋箭牌。處置一個假借政府行為來進行刑事犯罪的官員十分艱難,這一狀況事實上起到了鼓勵官員濫權犯罪的作用。

如果要使中國從人治走向法治,就必須用法律對政府權力的行使進行嚴格限制,必須用獨立司法昭示的正義擊潰官僚特權階層的強權意志,必須追究躲藏在政府權力盾牌背後的官僚特權階層個人的法律責任。總有一天,中國大陸將開創通過司法途徑追究政府犯罪的先例,並建立起相應的司法框架。

法律就是要讓那些以身試法者受到懲罰、從而讓那些躍躍欲試者恐懼而退的。如果有了對政府官員濫權的司法追懲,象新鄉的官僚特權階層就不會那麼囂張倡狂,不會那麼不可一世。

邁向文明的中國社會,必須對猛獸一般的政府權力進行馴化,給它套上法律的籠子。通過新鄉官僚特權階層的動物兇猛,我們可以看到中國社會是多麼需要儘早儘快地對政府權力進行馴化。(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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