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臨危救人者的好撒瑪利亞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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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9日訊】(美國之音亞微28日華盛頓報導) 今天的法律窗口節目,介紹“好撒瑪利亞人法”。好撒瑪利亞人的說法源於聖經路加福音。路加福音第10章裡,耶穌講述了一個好撒瑪利亞人的故事。有一個猶太人被強盜搶劫打傷丟在路邊。祭司和利未人經過他身邊見死不救,唯有一個撒瑪利亞人行路來到那裏,他不僅幫這個猶太人包紮好傷口,還出錢讓他住進旅店。這個撒瑪利亞人因為憐憫落在強盜手中的猶太人而受到耶穌的稱讚。

*鼓勵見義勇為*

為了鼓勵和保護這樣的善舉,全美各州都通過了自己的好撒瑪利亞人法,雖然它們各有不同,但總的來說是使那些見義勇為的人,特別是醫生,在遇到緊急醫療狀況時,不會因為擔心做好事被人起訴而見死不救。

比方說高速公路上發生車禍,有一位醫生看到後自願為傷患提供急救,但是,如果傷患在救護過程中不慎受傷,根據“好撒瑪利亞人法”,醫生就不必擔心會因此承擔法律責任。下面,我們要請幾位專家為各位介紹一下“好撒瑪利亞人法”在實際生活中是如何運用的。

*傳統好撒瑪利亞人法適用範圍*

在美國,好撒瑪利亞人法的目的是給予醫生、護士和急救人員責任豁免權,使他們在醫院以外為傷患急救時沒有後顧之憂,美國法庭的判決也努力為急救人員的救護行為提供保護。

例如在羅德島州舉行的一個露天音樂會上,一位男子因食物過敏導致休克,雖然在場的急救人員為他施行了心肺復甦術,但是最後還是因搶救無效去世了。事後,家屬以過失罪到法院上告了急救人員。羅德島州最高法院最後運用好撒瑪利亞人法把這個案件駁回。

那麼,您也許會問,羅德島州最高法院的判決參照的標準是甚麼呢?要得到好撒瑪利亞人法的保護,需要滿足哪些條件呢?緬因州的魯弗斯.布朗(Rufus E. Brown)律師介紹說:

“第一個主要條件是急救必須是自願的。比如某人因為和傷患的私人關係在法律上必須提供急救,那麼好撒瑪利亞人法就不適用於他,再比如公園的工作人員給在公園裡受傷的人提供急救,這可能是他工作職責的一部份,好撒瑪利亞人法也不適用於這種情況。

“第二,急救人員不能收取醫療費。如果收取醫療費,好撒瑪利亞人法也不適用於他。第三,好撒瑪利亞人法只適用於緊急醫療狀況,如果不是緊急醫療狀況,這個法律也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最後,傷患必須甘願接受救護。如果他向急救人員表示不願意接受救護,那麼好撒瑪利亞人法也不適用於這種情況。”

*急救醫療過失的法律責任*

德州“南方衛理公會大學”健康法教授湯姆.梅奧(Tom Mayo)指出,急救人員只有在有嚴重過失的情況下才會承擔法律責任。他說:

“好撒瑪利亞人法的保護規則說,急救人員只有在構成嚴重過失和出於惡意的情況下才會承擔法律責任。一般性過失,例如急救人員在救護過程中出現差錯,是不會承擔法律責任或受到起訴的。這條規則既適用於普通人,也適用於專業人士。

“如果一個醫生駕車時發現路邊出現交通事故,他沒有停下車來提供急救的法律義務。他有可能因為擔心承擔法律責任而不願意這麼做。因此,好撒瑪利亞人法就為自願提供急救的醫生和普通人提供了保護。如果醫生沒有急救的法律義務但還是提供了救護,在這種情況下,除非他是出於惡意或構成嚴重過失,否則被救護的人就不能因醫療事故告倒他。”

賓州皮茲堡大學生物倫理和衛生法中心主任艾倫.邁澤爾(Alan Meisel)進一步說明了這一點。他說:

“只要醫生不構成嚴重過失,那麼他在醫院以外出現緊急醫療狀況時提供救護就可以免於法律責任,然而好撒瑪利亞人法在醫院裡就不適用了。

“這個法律只適用於醫院和醫生診所以外發生的醫療狀況,其目的是鼓勵醫生在一般情況下的急救,例如比賽場所或音樂廳有人病倒、路邊發生車禍、某人走在人行道上時突然心臟病發作倒下等。如果醫生在場,他可以進行急救,只要他的行為不構成嚴重過失,就不必擔心會為此而承擔法律責任。”

*某些州擴充該法適用範圍*

上面,我們介紹了好撒瑪利亞人法的適用範圍。要得到好撒瑪利亞人法的保護,必須滿足以下幾個要求。首先必須是緊急醫療狀況;其次急救人員的救護必須是自願的;再者傷患要甘願接受救護;最後醫生要無償提供救護。上面我們提到,傳統上來講,好撒瑪利亞人法只適用於醫院或醫療設施以外的緊急醫療狀況。

但是,德州“南方衛理公會大學”健康法教授湯姆.梅奧指出,近幾年來,有些州法院的判決已經把它的適用範圍延伸到醫院內部的急救工作。他說:

“在有些州,無論你是誰,和醫院是甚麼關係,只要急救地點在醫院的急診室,好撒瑪利亞人法就不適用。然後,在其它一些州,如果醫生沒有提供急救的法律義務,他只是碰巧經過醫院的急診室而不在那裏工作,只要他不給病人寄帳單,要求支付醫療費,那麼他就可以算作好撒瑪利亞人,並得到有關法律的保護。”

德州律師勞裡.希金博特姆(Laurie Higginbotham)指出,得州的好撒瑪利亞人法把醫院急診室裡的急救醫生也包括在內。她說:

“傳統上來講,好撒瑪利亞人是指在醫院或醫療設施以外提供急救的非醫務人員,他們僅僅是普通人而已。如果醫生要得到好撒瑪利亞人法的保護,他們必須是在沒有醫療設備、護士、藥物或消毒環境的情況下提供急救。

“但是,德州最高法院和州議會的規定非常過份,他們說,即使在醫院裡或者有產科醫生救護的產房裡,只要是緊急醫療狀況,急救的不是你自己的病人,如果醫生傷害到你和你的孩子,好撒瑪利亞人法可以為他們開脫罪過。”

但是,德州的詹姆斯.尤班克(James Ewbank)律師認為,德州好撒瑪利亞人法的應用範圍很小。他說:

“德州的好撒瑪利亞人法規定,如果某人在急救現場儘自己的最大可能進行急救,只要他不是有意給病人造成傷害或採取事不關己的態度,就不能判他犯有過失罪。

“德州的好撒瑪利亞人法的確把在醫院或其它醫療設施參與急救的急救人員歸為好撒瑪利亞人,但是它的適用範圍非常有限,好撒瑪利亞人法不適用於在急診室裡的急救人員,也不適用於為自己病人急救的醫生。只有在醫生為不是自己的病人進行急救時,好撒瑪利亞人法才適用。”

*醫務人員和非醫務人員責任有別*

您也許會問,沒有多少醫學知識的普通人和醫務人員在給別人急救時如果出現醫療事故,他們面對的結果會一樣嗎?

賓州大學法學院的雅克.德萊爾(Jacques Delisle)教授說:

“沒有經過醫護培訓的人員如果在急救過程中傷害到傷患,他的行為可能不構成過失罪,比方說某人的脖子斷了,沒有訓練的人員就不知道如何幫助他。但是,如果有這方面醫學知識的醫生在急救時傷害到了傷患,他就可能構成過失罪並因此承擔責任。因此醫生的處境可能更不利,因為對普通人來說不構成過失的行為,對醫生來說卻可能構成了過失行為。”

德州“南方衛理公會大學”健康法教授梅奧指出,一般規則是,無論是醫務人員,還是非醫務人員,除非有嚴重過失行為或出於惡意,否則就不會承擔法律責任。人們對醫生的要求顯然比對非醫務人員的要求要高。梅奧教授說:

“就醫學知識而言,人們不會按照醫生的標準來要求非醫務人員。對非醫務人員的要求是他不要做非常愚蠢的事情就可以。但是,對醫生就要按照一般醫生的醫護標準,要求他不能有過失行為。如果某人心臟病發作,而進行急救的是心臟病專家,那麼就要用合理的心臟病專家的醫護標準來要求他。總之,對醫生就要用和其知識程度相符的醫護標準來要求他。”

緬因州律師魯弗斯.布朗進一步分析了醫務人員和非醫務人員之間的責任區別。他說:

“醫生急救是否恰當,要按照對待醫生的標準,而不是對待普通人的標準來衡量他。專業知識較高的人提供急救,對他們的要求就更高。如果醫生提供急救,那麼衡量他是否有過失行為,要按照對待專業人士的標準,而不是普通人的標準來衡量。”

賓州皮茲堡大學生物倫理和衛生法中心主任邁澤爾舉例說明了非醫務人員和醫務人員作為好撒瑪利亞人的不同之處。他說:

“例如如果一個人在街上因心臟病發作而昏倒,我試著幫助這個病人,但是由於我不懂得如何提供急救,最後使這個人受了傷,我可能不會因此而承擔責任。

“但是如果在我提供救護時,一位醫生走過來說:我是醫生,讓我來幫忙吧,而我卻對他說:沒有問題,我知道我在做甚麼,我還向他撒謊說我也是醫生。這位醫生聽後就走了。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發生醫療事故,我就要承擔法律責任,因為我的做法使這位病人失去了本來可以得到的專業救護。”

*該法要解決的問題*

賓州大學法學院教授德萊爾分析了為專業急救人員提供法律保護的重要性。他說:

“醫生比普通人更能給病人提供真正的幫助,他的幫助使病人的病情轉好,而不是越來越糟的機率更高。因此,人們要鼓勵醫生參與急救。醫療技能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會給社會帶來好處。

“醫生醫病救人是一種特權,但是這個特權也帶來相應的社會責任,這是普通人所不具備的。醫生一方面有責任醫病救人,另一方面也要被給予某種保護,使他們不會因為給人急救而承擔法律責任。”

德州“南方衛理公會大學”健康法教授梅奧指出,由於還沒有發現急救人員因普通過失行為而承擔法律責任的案例,因此有些人就認為,好撒瑪利亞人法沒有必要。

梅奧教授說:“即使因普通過失行為贏得訴訟的情況不存在,但是人們對可能被起訴的擔心卻是實實在在的。儘管法律教科書上沒有急救人員因普通過失行為而承擔法律責任的案子記錄在案,但是,這並不能消除人們對可能被起訴的擔心,我認為,好撒瑪利亞人法針對的就是人們的這種擔心。”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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