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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节为劳基法放假日 依规定应放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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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徐毓莉台北四日电)明天是清明节,是国人传统祭祖的日子,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表示,清明节是劳动基准法规定的放假日,除非劳资协商同意挪移明天到其他时间放假,否则依规定应放假一天。如果雇主未经协商要求劳工上班,工资需加倍发给,或征得劳工同意以补假方式处理。

根据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中华民国开国纪念日之翌日、新年、民族扫墓节、端午节、中秋节、农历除夕等为应放假日。劳委会表示,由于国人习俗,清明、中秋与除夕等,为阖家团员或慎终追远的日子,通常不会挪移到其他日子,公务人员明天也是放假一天。

劳委会说,除非劳资协商同意挪移明天到其他时间放假,否则劳工上班,工资应加倍发给,或在征得劳工同意后,以补假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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