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良慶:假貨氾濫的警示

沈良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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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2日訊】 【提要】

假貨氾濫為害之慘烈,不僅僅侵害消費者利益,甚至毒死幾個人,已經到了危害我國經濟和公共安全的地步。只將造假者視為「害群之馬」,空喊打假,無助於問題的解決。本文試圖從分析假貨的危害、成因入手,通過減少造假動機和提高造假成本,調整公共政策和制度環境,遏制假貨橫行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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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有點怕讀報,怕一眼掃過去就是令人心驚肉跳的信息:某地注射瘦肉精的豬肉毒倒一干人,某地毒米、毒酒毒死一干人,某地豆腐渣工程砸死一干人……造假,已經從80年代的假煙、假酒、假藥等假貨,發展到假鈔、假證(文憑、證書)、假檔案、假新聞、假論文、假身份,令人眼花了亂,防不勝防。如果說80年代的假貨還只是個別不法商販造點假冒偽劣商品坑害消費者,90年代後的造假,不僅假貨的品種大大增多,幾乎無往而不假,造假的主體也由不法商販擴展到各行各業,連一向自視清高的學者、負有社會管理職責的官員也參與造假。此間的《新安晚報》10月19日頭版頭條爆出一條大新聞,留美學者方舟子先生披露合肥某大學人工智能應用研究室主任、博士生導師楊某竟然多次將別人的學術論文攫為已有,而且面向國際,原封不動抄襲以色列學者的論文再拿到世界電器電子工程師協會的學術會議上發表。而此前媒體披露的湖北嶽陽三陪女陳麗以色相找到市長焦某為靠山,焦某報之以李,幫她辦了假黨員、假文憑、假幹部、假職稱,一路綠燈攀升上了該市開發區的宣傳部長;陝西富平縣一名小學文化的浪蕩舞女王愛茹在「結識」了縣委副書記後,搖身一變竟然成為代表社會公正的法官,是為假官與官假(官家造假之謂也)。如果說上述造假還只是個人行為,那種集體造假、法人造假就更觸目驚心。1987年,我還在安徽省檢察院工作時,參加了安徽省人大常委會組織的一個調查組,調查由懷遠縣包集區農民集體上訪揭露出的該縣在「一五」普法期間為了整錢而大辦普法學習班,將農民集中關押甚至毆打,拿錢放人,「普法」變成普罰的案件,這是一起基層官員為利益驅使將好事辦壞、真事辦假的集體侵權案件(《中國法制報》曾作報道)。今年夏天上海交通大學爆出的招生舞弊案也是一種法人行為。

11月20日《新安晚報》又在頭版爆出作為打假的執法機關之一的公安機關定遠縣青山鄉派出所為利益驅使從造假證的人手中購買假戶口本發放給居民使用,牟取暴利。假貨氾濫成災,大有「剪不斷,理還亂」之勢,如果林妹妹再世,恐怕又得淒淒慘慘慼慼地唱起她的《葬花辭》「天盡頭,何處是香丘?」(交通大學招生舞弊案爆出後,就有網民慨歎:天哪,還有一方淨土嗎?)

假貨的危害,決不只是毒倒,甚至毒死幾個人而已。過去有位同事是上海人,精於算計,上街購物必帶兩樣東西,一曰彈簧稱,一曰驗鈔機,現在辦事恐怕還得帶上筆記本電腦,利用現代科技的方便檢驗一下碰到的是否假貨。這可不是笑話,君不見,為了對付假文憑,北京大學早在去年就推出「本科畢業生網上畢業證書驗證系統」,遼寧省開通了普通高等教育本專科畢業證書查詢系統。誠實、守信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基本原則,假貨的氾濫,造成了信任危機,同時也增加了交易成本。5月1日《環球時報》刊登了喬新生的文章《別老說外國人傻》,說的是兩位到國外講學的教師,一位說歐洲人傻,乘火車幾乎不查票,自己得以免費搭車。另一位說美國人傻,超市購物付款時,收銀人只認標籤不認貨,自己買衣服盡可以撿價錢貴的買,只要將便宜商品包裝上的價格標籤換到要買的衣服上,就可以矇混過關,佔盡便宜。這些聰明練達的同胞自己倒是佔了點小便宜,卻給別的同胞帶來了麻煩,中國人一登上歐洲列車,立即有人查票;一進超市,就有保安跟蹤,好不威風。連傻老外也為這種聰明練達多搭上些防偽打假的成本。中國商品一度在俄羅斯、東歐很有市場,由於假貨的影響,俄羅斯已經開始對中國商品進行嚴格檢查,限制中國商人入境,甚至動輒沒收中國商人的貨物,東歐一些國家有人乾脆打出橫幅,要求中國貨滾出去。與此相對照,那些質量信譽好的企業和產品,卻可以獲得免檢待遇,既方便了交易,又降低了交易成本。上市公司造假帳,黑箱作業,被人稱之為「圈錢」,嚴重侵害了股民利益,曾遭郎鹹平炮轟。會計制度存在問題,股市違規操作,不僅造成股民的信任危機,也影響了外商在中國的投資信心。而假貨一旦與權力腐敗狼狽為奸,不僅會增加打假的難度,使打假淪為假打,導致假貨的進一步泛濫,更會影響政府的公信力,對內影響社會安定,對外影響出口貿易和外商投資信心。友人肖雪慧君是位倫理學家,她在《獨釣寒江雪》一書中也說了這樣一段話:「(誠實、守信)這些原則普遍起作用的地方,人們可以對彼此的行為抱有一定的信心,持有一種合理的預測和期待,不必把精力大量耗費於彼此算計和防範,從而減少『交際成本』,減少摩擦,這就為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提供了起碼的安全感。」〔1〕

司法救濟是社會公正最後的保障線,在「流氓當院長」(姚曉紅)、「舞女當法官」(王愛茹)的情況下,人們還敢對司法救濟抱有信心嗎?一向被視為淨土的學校也在利益驅動下徇私舞弊,為人師表的教師甚至「博導」們也弄虛作假,這種良知的泯滅貽誤的恐怕就不只是一代人了。

打假本身早已不是問題,但怎麼打?怎麼有效地打?始終是個問題。

要想遏制假貨氾濫,有效地打假,必須對導致假貨氾濫的深層的社會、政治、經濟乃至文化原因進行分析,把打假由零打碎敲、頭痛醫頭式的打法變成一個社會系統工程,從源頭開始打起。耶魯大學教授艾克曼女士首創用經濟學方法對腐敗問題進行量化分析,成為蜚聲國際的腐敗問題專家,她對腐敗問題的本質和解決方案的研究,不惟對我國制定反腐敗戰略有重要借鑒價值,對於我們認識假貨氾濫的原因及對策也有一定的參考價值。僅僅把制假、販假、用假看成是個別人為私慾所惑,只要清除這些「害群之馬」就可以了,只會導致官方掀起大規模的打假和再教育運動,無助於問題的解決。誠如艾克曼女士所言:「在衡量反腐敗工作的效果方面,單純統計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腐敗官員的人數,並不是一種有用的衡量標準。相反,國家應當深入探究行賄和受賄的根本原因。」〔2〕

首先是道德失范與道德重建的問題。制假、販假和用假首先是利益驅動,但逐利的動機並不必然導致假貨氾濫,所謂「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在成熟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參與交易的各方通常會按照一定的遊戲規則行事,因為他們知道,不按規則辦事,不僅會造成交易成本增加,自己也會受到假貨的危害。西方社會的現代化,固然包括經濟、政治、文化諸方面在制度層面的現代化,但更重要的是現代制度賴以確立的人文基礎。文藝復興的壯麗日出是人的覺醒,即個人價值主體地位的確立。個人主義並不意味著極端自私自利,而是強調人的價值,人的尊嚴,人的權利。而一個人要確立自身的價值、尊嚴和權利,就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尊重和維護他人的價值、尊嚴和權利。如果定要說這是一種利已主義,也是費爾巴哈的所謂合理利已主義。以儒家文化為主導的中國傳統文化,是以政治倫理為核心的,強調德治,個人不過是君臣、父子、夫婦綱常名教的工具化載體。如果說在早期還有一定的合理成分,在上升為官方意識形態之後,就發展為人性的桎梏。在皇權時代的集體主義話語中,雖然也有「民貴君輕」的民本思想,但這裡的「民」只是集合概念,並非有血有肉有欲望的個人,它的作用在於可以載舟,君王行仁政的目的是牧民,個人在皇權面前除了雌伏外,別無選擇。由於人欲在實際上的難以消滅和趨利避害的本能,背負著沉重的國教十字架,在一部分人成為祭壇上的犧牲的同時,導致人性的虛偽,鄉原盛行。明朝的李贄對理學進行了無情揭露:「陽為道學,陰為富貴。」〔3〕清朝的戴震更直斥為「酷吏以法殺人,後儒以理殺人。」〔4〕

具有悲劇意味的是,像李贄這樣的儒家叛逆,認識到傳統文化對生命的漠視,卻找不到出路,「李贄的悲觀不僅屬於個人,也屬於他所生活的時代。傳統的政治已經凝固,類似宗教改革或者文藝復興的新生命無法在這樣的環境中孕育。社會環境把個人理智上的自由壓縮在極小的限度之內,人的廉潔和誠信,也只能長為灌木,不能形成叢林。」〔5〕

近代西學東漸,工商業資本的發展,為新的文化價值觀的確立創造了楔機。遺憾的是,新文化運動未能結出豐碩的果實就凋零了。長期以來,由於傳統文化的潛在影響,意識形態的話語霸權,戰時共產主義的實際需要和舊經濟體制的束縛,孔家店被砸了個稀巴爛,集體主義價值觀卻唯我獨尊。我不否認利他主義的崇高價值,也不否認在計劃經濟條件下那種「毫不利已專門利人」的利他主義與當時的社會環境是自洽的。但是,即便在將「私」字視為洪水猛獸以致要「狠鬥私字一閃念」的瘋狂年代,私心也未能革除,真正躬行實踐的人,不是成為祭壇上的犧牲,就是在「鬥私批修」的名義下大搞打砸搶。始於70年代末的改革開放,再次為新的文化價值觀確立提供了機遇。遺憾的是,舊的偶像倒塌了,新價值觀卻未能確立。在經濟、社會轉型時期,那種集體主義話語下的利他主義由於其說教性質和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要求,在人們眼中已成為假話、空話,一種平實、寬容、易於為芸芸眾生遵守的倫理規範又未能確立,形成價值真空和道德缺位,整個社會為利益驅動一頭扎進徹頭徹尾的實用主義,唯利是圖也就在所難免。既然那種全時空的要求人們每時、每地、每事都要利他的崇高道德規範難以實踐,人們也就失去了道德尊嚴,一個沒有尊嚴的人什麼事幹不出來?更遑論當他們看到一些道貌岸然的人一旦掀去浩然巾後露出的卻是一幅醜陋貪婪的嘴臉。〔6〕

入世了,當我們在全球市場與狼共舞之時,能否剪去拖在腦後的那根辮子,允許多元價值觀並存,將是嚴峻考驗。愚以為,打假,應自打假話,打偽道學始。

其次是監管問題。認識到人有趨利避害的本能,因為趨利而進取,因為避害而退守,退守道德底線和法律底線,並不能保證每個人都能「君子愛財,取之有道」,這時,監管就是必須的。而監管最有效的手段就是減少制假、販假、用假的動機和提高制假、販假、用假的犯罪成本。(注意,這裡的「犯罪」是廣義的,而非刑法學的概念)這裡的前提是將制假、販假、用假者視為經濟人,有其投入產出比的算計,只有使其犯罪邊際效益降至最低,才能有效遏制其行為。

一、強化社會監督

強化社會監督,形成「老鼠過街,人人喊打」的局面。社會監督又包括消費者監督、同業(工商企業)監督、媒體輿論監督三個方面。

1、消費者監督

消費者往往是假貨的直接受害者,具有打假維權的利益動機,也能發揮相當作用,如王海打假。但是,消費者的監督亦有其局限性。因為普通消費者專業知識有限,檢驗手段有限,不可能隨時隨地識別假貨,也不是每個消費者都有很強的維權意識,更不具備直接懲罰制假、販假者的手段。消費者作為群體可以被商家視為上帝,作為個人卻在交易中缺乏討價還價的能力,在財力和組織動員力量上難以與制假、販假者(尤其是企業)抗衡。有些假貨如假文憑、假黨員等並不直接侵害某個消費者,難以形成強烈的打假動機。更遑論有些假貨(如假文憑)某些消費者還有購買、使用動機。

2、同業(工商企業)監督

假貨充斥,「劣幣驅逐良幣」,侵犯了合法工商企業的利益,他們既有強烈的打假動機,在財力、組織動員能力上又比較強大。

3、媒體的輿論監督

大眾傳播媒介有能力動員和形成強大的輿論壓力,引起社會各界,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機關對假貨的關注,促進問題的解決。但對媒體尤其是某個具體的媒體及其從業人員也不能抱浪漫主義幻想,把它(他或她)視為道德化身或者至少價值中立。媒體及其從業人員也有自身的利益動機。如果說80年代爆出的「土豆牛」新聞只是人們相信了愚人節上的笑話,《人民日報》刊登的關於一位杜姓農民自學成博士也只是一個縣武裝部幹事杜撰的假新聞,刊登假廣告、搞有償新聞、引導某種時尚則是明顯的利益驅動。最近爆出的留學牛津大學的本科生吳揚獲得博士學位的假新聞,包括《揚子晚報》、《中青報》、《新華網》、中新社等多家有影響的新聞媒體均捲入其中,這種假新聞的產生,雖然沒有直接的利益驅動,但譁眾取寵、不負責任之咎難辭。盧周來在《轉型期中國經濟學家的社會角色》一文中指出,應該承認經濟學家有自身的利益,不可能完全價值中立,在此基礎上對「公利」與「私利」加以區分,「反對任何形式的話語霸權。」〔7〕

事實上,中國媒體早已告別「小報看大報,大報看梁效」的大一統時代,至少在經濟利益上,中央媒體與地方媒體、黨報(刊)與行業報(刊)、專業報(刊)是有區別的,入世以後還會面臨海外媒體、民營媒體可能參加角逐的問題。我國傳統媒體一直政府所有,屬行政事業單位性質,進入轉型期後又具有了商業性質,這難免導致定位困難、角色模糊。這種「妾身不分明」極易造成「公利」和「私利」的混淆。左大培博士提出「經濟學界也要反腐敗」〔8〕,我們的媒體及期從業人員何償不也要反腐敗。一方面,媒體和從業人員要加強道德自律,同時要反對話語霸權,通過自由討論和市場競爭使各家媒體在邊際點上獲得共同價值觀念,從而發展價值觀念,促進公共利益。對於違規的媒體及從業人員,要通過立法的、行政的乃至司法的手段進行監管(當然也包括媒體對媒體的同業監督)。否則,不僅假新聞、有償新聞難以杜絕,弱勢群體也難以得到媒體的關注。

二、強化制度約束

制度固然不是萬能的,但沒有制度則是萬萬不能的。制度約束包括立法、行政、司法三個方面。

1、立法監督

通過立法對制假、販假進行監管是制度性約束的第一步,中國立法機關包括地方立法機關在這方面已經做了大量工作,但這並不意味著立法機關的工作已經終結。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存在重刑主義、義務本位、重實體法、輕程序法等問題,上個世紀初詔令沈家本、伍廷芳修律,引進西方先進的法律文化,從話語到制度均進行變革,導致中華法系的解體,是為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和制度向現代法律文化和制度過渡的轉折點。隨著經濟轉型和加入WTO,中國法律文化和制度再次面臨與世界接軌的問題。

與「打假」有關的立法,至少應考慮到這樣幾個問題:其一,權利本位問題,「打假」重在維護消費者權利,必須嚴格界定公權和私權的界線,防止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權力僭越(這一問題無法在本文展開談)。其二,刑民不分、民事法律不發達問題。刑事和民事法律調整的社會關係不同,二者既有一定聯繫,又有嚴格區分。「打假」力度的加強,並不必然意味著嚴刑竣法,而且由刑法調整的制假、販假、用假畢竟是少數,要在讓制假、販假、用假者無利可圖,直到讓其傾家蕩產,如象冠生園(南京)製造劣質月餅侵害消費者利益,就可以考慮提高賠償額、罰金額直到破產。對官員制假、販假、用假加大行政處罰力度,直到開除公職。其三,重實體法、輕程度法的問題,立法、行政、司法不僅存在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法司法的問題,也必須嚴格程序,如行政機關的政務公開不僅是結果公開,也包括決策過程的透明,防止行政擅權,侵犯公民利益。

考慮到人類理性的局限,任何成文法都無法做到盡善盡美,難免有漏洞,適當借鑒普通法系的成功經驗,給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留下適當的空間也是必要的(這對法官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會有更高要求)。最後是從立法角度消除由身份差別造成的法律面前不平等問題。如普通百姓偽造公文印章構成犯罪,而政府官員製造甚至批發假黨員、假幹部卻僅給予黨紀、政紀處分。90年代初,安徽省蒙城縣曾發生一起大量製造部隊轉業幹部案件,甚至有才幾歲的兒童已是營級轉業軍官,像這樣嚴重的舞弊案,有關方面負責人僅給予輕描淡寫的黨紀、政紀處分,這樣雙重標準,如何教育百姓,又如何約束官員。在上述阜陽地區,一面是民間形成造假煙、假酒、假藥的重災區,一面是官場行賄受賄、賣官鬻爵(從阜陽市長肖作興受賄案可見一斑)。最近爆出的利辛縣人事窩案(參見11月8日《新安晚報》頭版),據報道自「1998年以來,有188人通過人情、關係,偽造假畢業證、假檔案以及行賄、受賄、詐騙等方式被分配安排了工作。其中……七名縣領導簽字為114人分配安排工作」,在處理時,僅摹仿縣領導簽字的縣計委工作人員張先勇等三人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並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縣領導僅給予黨紀處分。

2、行政監管與監督行政

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對打假責無旁貸,理應積極履行市場監管職能。假貨的氾濫是否說明政府行為和公共政策存在某些問題?對此必須予以檢討並找出對策。從理論上講,政府是有強大打假動力的,這不僅是因為假貨危害社會,與政府行使社會管理職能和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務發生衝突,假貨的氾濫也直接造成稅收的流失;由於假貨氾濫侵犯合法商家利益,導致投資環境惡化,也與政府招商引資的願望發生沖突。

據11月26日《21世紀經濟報道》,擬在山東投資興建一個世界級的羰基合成工廠的全球塗料原材料領先供應商、世界500強之一的伊士曼公司就對中國的假貨十分煩惱,因為市場上銷售的立邦漆70%都是假貨,大商場也不例外,立邦絞盡腦汁防偽也解決不了問題,假貨不僅使立邦蒙受巨大損失,作為原料供應商的伊士曼也連帶縮小了市場。但這並不說明各級政府及其工作人員都能同仇敵愾,積極行政,對假貨真打並打出成績。

實際情況要複雜得多。首先是機構臃腫、人浮於事的行政機構衙門習氣嚴重,效率低下對打假的負面影響。其次是權力腐敗對打假的影響。阿克頓勳爵說得好,「權力導致腐敗,絕對權力導致絕對腐敗。」我國以政治倫理為核心的傳統文化在對皇權和官員提出很高道德要求的同時,也將皇權和官員道德化,使之成為「道」的化身,形成所謂「禮治」的人治傳統,排斥對權力的監督制約。而權之所在,正是利之所在。權力腐敗不僅影響打假效率,官商勾結更使制假、販假、用假的不法之徒有恃無恐,甚至導致部分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自己參與造假,從而使打假流於形式,淪為假打。包括公共工程在內的公共服務和公共產品的低效益、高浪費、行賄受賄並非中國特有的現象,但西方國家特別是美國基於「人性本惡」的思路,加強對市場的監管和政府的監督,嚴格的法治系統讓人不敢輕易昧著良心賺錢。

公共工程中的腐敗交易必然增加工程成本,羊毛終歸要出到羊身上,而官員的腐敗又導致監管流於形式,這就從兩個方面強化了造假的動機。那些經過二包、三包出現的豆腐渣工程,就是很好的說明。要解決這樣的問題,除了發展標準化工程、強化監管措施之外,本著「小政府,大社會」的原則,將官辦改為民辦,盡量減少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和公共產品也是一個思路。這樣還可以減輕納稅人的財政負擔,政府也可將二次分配向發展教育和社會保障事業傾斜。打假中的政府不作為應該加以防止,行政權力的僭越同樣應加以防止,如亂收費、濫罰款就是行政權的濫用,也可視之為一種「假貨」,收費的不合理也會增強不法商人造假的動機。如安徽省定遠縣公安機關買假、用假案,按照規定,新版戶口本必須按照公安部的部頒標準由省公安廳統一印製,然後層層下發,這種正規渠道的空白戶口本要4.5元一本,而從造假者手中購買印刷精細得可以亂真的空白戶口本只要幾角錢,正是巨大的差額,促使基層執法機關買假、用假。

查處基層執法人員時,是否考慮一下由上級執法機關壟斷印製權是否合理?如果必須統一印製,定價是否合理?這並不是個別現象,如由安徽省工商局統一印製並要求建設單位使用的標準化建築承包合同,在淮北市工商局購買時索價竟高達20元一份,另有一種僅三、四頁的裝飾工程合同售價高達六元一份。為了防止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受利益驅動,在制定公共政策、提供公共服務和公共產品時有越位行為,甚至制假、販假、用假,實行政務公開,包括決策程序的公開,就涉及公眾利益的政策進行公開討論和聽證,都是必需的。地方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囿於自身利益推行的保護主義政策,不僅造成市場條塊分割,違反公平競爭原則,也使打假淪為假打。艾克曼女士在《腐敗與政府》一書的序言中指出:「在前蘇聯,對腐敗行為的審理經常被用於懲罰那些在其他問題上開罪政府的人。如果出現了這種情況,那麼不僅會令人們感到自己受到了不公平的對待,而且還將使整個反腐敗運動瀕於崩潰,因為這時人們會認為官方在選擇要查處的腐敗案件的時候並不是根據腐敗行為本身的嚴重程度,而是依據被告人的身份。「打假何償不如此。如果對本地或者與自身有某種利益關係的假貨不打,專打外地或者與自己沒有關係的假貨,甚至借打假進行打擊報復,淪為假打勢所必然。

因此,對政府必須進行監督。對政府的監督既包括立法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也應包括司法監督。自從《行政訴訟法》實施後,我國已經有了有限的司法審查制度,即對政府具體行政行為進行的司法審查,但對政府的行政立法行為如由政府制定有關規章、條例、命令等,則無權進行司法審查。如果政府的法規、條例等違反憲法及其他上位法(如刑法、民法等部門法)怎麼辦?這就為行政權的不當擴張留下了空白。關於司法審查權,各國不盡相同,從對像看,有的僅針對行政機關的抽像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有的則包括對立法機關的立法是否違憲進行審查(如美國),管轄主體也有所不同,有的由最高法院行使審查權(如美國),有的由檢察院行使(如前蘇聯),有的由專門的行政法院(如法國),有的由專門的憲法法院(如波蘭)。中國加入WTO後,在法律制度方面也應考慮國際接軌,如果因為政治制度的差異,暫時還不能考慮對立法機關進行司法審查,至少應考慮對政府的立法進行司法審查,以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防止違法行政。

3、司法監管

司法管轄是一種只有在進入訴訟程序後才能進行的消極監管方式。就打假而言,行政機關的監管應當積極主動,消極被動不作為方式應被視為玩忽職守,法院的主動出擊則應被視為一種不當的越位行為。因為司法救濟是社會公正和正義的最後防線,作為訴訟的裁判者,必須保證公正和中立才有權威性,媒體上經常能見到的有關法院參加地方行政機關組織的聯合打假行動的報道,反映的恰恰是法院缺乏獨立性,這種泛行政化是我國司法制度中的嚴重弊病之一。主動出擊攬案辦,甚至幹一些與司法性質不相干的行政事務,使司法淪為行政的附庸,喪失了獨立性、公正性和權威性,作為最後防線的作用也將蕩然無存。與此相應的是備受詬病的行政干預,政府把法院當成自己的後院。在打假中也存在司法地方保護主義的問題。行政權對司法權的干預和司法本身的泛行政化,既有傳統法律文化的影響,更是現行制度設計的結果,僅靠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自律是不能解決問題的。加入WTO後,開放的壓力為我國司法改革提供了可能性,希望法官們不只是將大簷帽換成法官袍。誠如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瑞華所言,司法獨立的核心是裁判者(法官)的獨立,而非法院的獨立,〔9〕但法官素質的低劣又與司法獨立的現代化要求形成一個難解難分的怪圈。我國目前存在的司法腐敗現象,原因多多,司法人員缺乏職業道德和專業水平也是重要原因。「流氓當院長」、「舞女當法官」誠然是極端現象,但很多法官缺乏法律至上的意識和法律專業訓練也是不爭的事實。我國現行的《法官法》對法官任職標準提出了一定的要求,但與發達國家對法官的品行和專業素質要求還有很大距離,更糟糕的是,就連這樣的基本要求仍然無法落實。要改變現狀,僅僅對後來者墊高門檻是不行的,畢竟中國已經溶入國際社會,不可能再關起門來司法,司法系統應該考慮清理門戶,讓那些缺乏道德操守的害群之馬和濫竽充數的南郭先生下崗,只有這樣,才能重塑中國司法的公信力。打假,也不能少了打法官之假。

假貨猛於虎,謹以此文拋磚引玉,俾使全社會都關注打假,參與打假。

【註釋】

1、肖雪慧:《獨釣寒江雪》,中國工人出版社2001年版,第110頁
2、艾克曼:《腐敗與政府》,新華出版社2000年版,第1~2頁
3、李贄:《續焚書》2卷第76頁,轉引自黃仁宇《萬曆十五年》,三聯書店1997年版,第236頁
4、戴震:《孟子字又疏證》,中華書局1982年版,第174頁
5、黃仁宇:《萬曆十五年》,三聯書店1997年版,第211頁
6、參見肖雪慧:《獨釣寒江雪》有關章節,中國工人出版社2001年版
7、參見盧周來:《轉型期中國經濟學家的社會角色》,《書屋》2001年第11期
8、左大培:《經濟學界也要反腐敗》,轉引自盧周來《轉型期中國經濟學家的社會角色》
9、參見2001年10月25日《南方週末》第7版《司法改革:現實與可……

(2001年12月)

轉自《民主論壇》2006-05-21(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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