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內地簽民事案執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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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4日訊】(明報新聞網2006年7月14日報導)本港與內地簽署,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律政司長黃仁龍資深大律師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大法官出席在中區政府合署舉行的簽署儀式。

黃仁龍在簽署儀式上致辭時表示,這項新安排的目的是設立一個新機制,使內地和香港法院的判決,能在兩地簡易地相互執行,使債權人毋須花費大量時間和金錢在債務人資產所在地再進行訴訟。

黃仁龍說,新機制的細節,是他今年四月在北京訪問最高人民法院時敲定。

他表示,在開始的階段,安排下的新機制會有適當的限制。首先,這項安排的適用範圍只限於源自商業合約的紛爭所作出金錢上的判決,而且當事人雙方必須在自由訂立合約的基礎上,書面同意和協定內地或香港法院具有唯一管轄權去審理有關紛爭。

黃仁龍說,他所指的判決不包括所有內地和香港法院的判決。安排適用的判決只限於內地中級人民法院及以上的法院,和一些獲授權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基層人民法院;在香港則限於區域法院及以上的法院。

他說,為符合普通法中有關終局判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將特別為內地的判決在香港法院申請執行的情況,制訂一套如有需要在內地再審案件的特別程序。

安排亦訂明兩地法院拒絕執行的理由,以保障債務人的權益,而該等保障與香港現行有關法律基本上是一致的。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在儀式上致辭時亦說,民商事判決的認可和執行問題是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司法協助領域的重要組成部分。

他說,自2002年7月25日第一次會談以來,雙方均提出過若干方案,並進行了充分的討論。在此期間,見面磋商7次,修改文本26次,最終形成了提交今天簽署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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