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報告建議立法規管反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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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5日訊】大紀元綜合報導/競爭政策檢討委員會昨日發表報告,建議訂立一條跨行業競爭法例,規管7種反競爭的行為,並成立一個具法定地位的公平競爭事務委員會,以及設立競爭事務審裁處,負責審理及懲處個案,違例企業將承擔非刑事法律責任。商界對建議引入競爭法例有疑慮,而立法會議員則認為懲罰過輕。政府表示,正審慎研究建議,會就未來方向制訂公眾討論文件,預期今年最後一季展開諮詢。

反競爭將被民事懲處

報告建議引入適用於各行業的競爭法例,規管7種反競爭的行為,包括企業有否操控價格、串通投標、分配市場、設立銷售及生產限額、聯合抵制、不公平或歧視性準則、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

報告又建議成立一個擁有調查權力的競爭事務委員會,以及設立競爭事務審裁處,負責審理及懲處個案。若證實有關人士有扭曲市場的意圖或效果,由新成立的競爭事務委員會調查投訴,交由審裁處審理,懲罰只限民事,例如巨額罰款或取消董事資格。競爭事務委員會有權要求協助調查人士提供文件,更可向法庭申請手令,進入處所取證。

另外,報告又指受影響的各方都可以循民事訴訟索償,獲證實的反競爭行為亦可成為索償的理據。

現不宜管制自然壟斷

委員會認為,現階段不應規管自然壟斷的情況或併購行為,應該著重於不利消費者的反競爭行為。委員會又認為,以民事懲處,足以阻嚇反競爭行為。新法例應適用於所有行業,並訂有豁免條文,容許政府在若干指定情況下,以公共政策或經濟理由給予豁免。規管當局應有酌情權不處理不合情理的投訴,避免新法例被濫用窒礙正常的競爭行為。

商界對建議存有疑慮

商界對建議引入競爭法例有疑慮。工業總會贊成設委員會,篩選和調查所有投訴,認為可避免濫用。

香港總商會和中華廠商會則指出,未清楚7項反競爭行為如何介定,以及委員會如何組成等細節,廠商會擔心,一些正常營商手法,日後亦會被視為違法。

有部分中小型企業表示,擔心訂立公平競爭法,等於給予大企業一種新的「武器」,打擊或侵佔中小企在某些行業原有的優勢。

而中大商學院副院長蘇偉文指出,投訴人難以舉證,法例又有豁免權,可能很多行業都不受規管,擔心法例最終如同虛設。

公民黨湯家鏵關注,跨行業「綑綁式銷售」,並無納入規管。民主黨李華明則認為,公平競爭法建議民事懲處操控價格等扭曲市場的行為,阻嚇力不足,尤其對有財力的機構,可能將訴訟費當作商業成本,建議應加入刑事起訴,加強阻嚇力。

消委會指對消費者有利

消費者委員會總幹事陳黃穗認為,設立公平競爭法,可以令市場更公平,在市場競爭下,價格可以下調,對消費者有利。她又指,根據外國經驗,法例只針對大財團,認為中小企無須擔心會影響投資及營運。

身兼競爭政策檢討委員會成員的消委會主席陳家強建議,法例訂立之後,遇到有反競爭的投訴,會先由委員會調查,理據成立,會再交由審裁處裁決。他認為,法律費用應由委員會負責,投訴人毋須承擔。

陳家強並希望經過諮詢後,盡快訂立跨行業競爭法,因為個別行業訂立競爭法,缺乏全面理據,而且不能以先入為主的觀念,界定某些個別行業是存在反競爭行為。(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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