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飛躍:披著法律外衣的鎮壓令– 評《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

劉飛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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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6日訊】2006年6月26日,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上,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首次提交審議。一石激起千層浪,海內外媒體紛紛報道、評論,這是一部什麼樣的法律?北京當局為什麼會在這個時期出台這樣一部法律?其背後的用意是什麼?

一、《突發事件應對法》到底要應對什麼?

《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出台後,許多官方人士包括立法者給予了這樣的說明和解釋,突發事件應對法是從2003年5月開始醞釀的,誘因是「非典」事件中的信息不通和協調不暢。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主任曹康泰在解釋出台《突發事件應對法》的初衷時說:「我國是一個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等突發事件較多的國家。各種突發事件的頻繁發生,給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造成了巨大損失。」在大陸主流媒體對這部法律的報道中,他們也強調近年來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很多, 經濟損失嚴重,傷亡人數多。

以上種種情況說明,執政當局在向外界傳遞這樣一個信息,中國最近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有點多,《突發事件應對法》主要是針對它們的。然而事實真是這樣的嗎?實際上中共當局在撒謊,在欺騙世人,他們制定這部法律針對的主要是全國各地的社會安全事件,這些事件絕大多數是老百姓要吃飯、要生存的上訪、請願、示威、抗議活動,是老百姓維護自身基本權利的維權事件。近年來,各種社會安全事件呈爆發之勢,老百姓的維權活動風起雲湧,據公安部對外公佈的統計數據表明, 2004年大規模民眾抗議示威74000多次,參與人數逾376萬,即每7分鐘發生一次;2005年大規模群眾示威增至86000次以上,也即每6分鐘就發生一起大規模群眾抗議。面對這些持續不斷,防不勝防的「社會安全突發事件」,專制者慣性的思維方式是:老百姓在聚眾鬧事、在造反,因此他們必欲把這類事件消滅在萌芽狀態而後快。以上分析說明,《突發事件應對法》主要應對的是各種社會安全事件和群眾的維權行動。令人感到滑稽好笑的是,中共當局制定一部法律卻又竭力迴避這部法律所針對的問題,讓人感到虛偽之極。

二、公然違反憲法 鉗制輿論在這部剛出台的《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中,飽受抨擊的是限制媒體報道的條款,就連國內媒體如:南方網、《財經》雜誌也迅速撰文質疑、批評這些限制條款。

《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明確規定,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社會安全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準確、及時發佈有關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情況和事態發展的信息,並對新聞媒體的相關報道進行管理。而新聞媒體違反規定擅自發佈有關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情況和事態發展的信息、或者報道虛假情況的,若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這些對媒體報道的限制,不僅荒唐而且野蠻。大量事實表明,各地方政府由於利益關係,緩報、謊報、瞞報、漏報有關突發事件的信息,或者通報、報送、公佈虛假信息的現象,近年來可謂屢見不鮮,且呈愈演愈烈之勢。《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突發事件的相關信息由地方政府統一發佈,並且將包括中央媒體在內的新聞機構置於突發事件當地政府的管制之下,實際上是對當地政府撒謊行為的保護和獎賞,是對廣大民眾知情權的剝奪。新聞媒體的報道其實是憲法言論自由權利的一種延伸,新聞機構進行客觀獨立的報道既是媒體的本質屬性,又是憲法賦予的神聖權利。在嚴肅的法律文件中,明目張膽地限制新聞報道,是一種粗暴地封鎖信息、破壞新聞自由的行動,是一種嚴重違反憲法的行為。中共當局這樣倒行逆施,符合他們一貫鉗制輿論和控制思想的做法,反映了他們對民間維權和抗爭活動的恐懼和緊張,他們害怕事件人民知道了進行效仿,他們更害怕事態擴大危及了他們的統治和既得利益,這一切說明在他們的腦子裡根深蒂固地認為,沒有人知道的事情就是沒有發生的事情,暴露了他們愚弄人民、欺騙人民的本質。

三、《突發事件應對法》是一張加強暴力專政的鎮壓令在這部法律草案中,當局貼上了許多漂亮的、華麗的標籤,如加大官員問責力度,為地方政府設置了7條「高壓線」,要求他們積極處置在當地發生的突發事件,對未按規定採取措施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又如,規定了地方政府在處置突發事件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違法徵收、徵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 不及時歸還徵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對被徵收、徵用財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按規定給予補償的。正是由於以上一些內容,大陸個別媒體肉麻地吹捧這部法律是一部尊重人權和自由的法律。

對於這部法律草案,搞清楚它的立法出發點是一個根本性的問題。仔細分析這部法律草案,我們認為當局的根本用意是欲對全國各地此起彼伏的民間維權和抗議行動加強暴力鎮壓,至於對自然災害等事件的一些規定只是一個表面的附帶安排。這部法律草案首先給了各地政府巨大的壓力,要求地方政府必須積極、主動地處置發生在其境內的突發事件,防止事態擴大和蔓延,影響了「穩定」和「大局」就罷你的官停你的職;同時又擴大了各地政府的權力,公然允許地方政府剝奪新聞媒體報道的自由,默認甚至獎勵地方政府的撒謊和欺騙公眾的行為,允許地方政府為鎮壓行動籌錢籌物,賦予各地政府濫用暴力、武力的權力,如該法律草案明確規定: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後,政府可對特定區域內的建築物、交通工具、設備、設施以及燃料、燃氣、電力、水的供應進行控制;封鎖有關場所、道路,查驗現場人員的身份證件,限制有關公共場所內的活動等等。總之, 這部法律草案一方面給專政機器的暴力行為披上了法律的「合法」外衣,另一方面勒令各級政府加強對民間抗議、維權行動的鎮壓。

面對已經存在的社會問題和社會危機,中共當局不是從制度上、從根源上找原因,而是企圖依靠強制暴力來解決突發事件,這是不可能的。中共這樣做,是在玩火,玩火者必自焚。

200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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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載《議報》第257期 http://www.chinaeweekly.com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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