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比對中國懲罰媒體法律不同反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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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8日訊】(美國之音記者:東方2006年7月8日華盛頓報導) 據新華社6月25日報導,在中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上,《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首次提交審議。一個國家的立法部門審議一部法律草案本來是一件正常的事,然而這部法案的審議卻在海內外引起極大的反響,其原因正像部份民眾在寫給中共人大的一封公開信上所講到的那樣,“因為這部法律關係到中國的前途和命運,關係到人民,特別是底層百姓的生死存亡。”

中國:禁止媒體擅自發佈突發事件報導

所謂突發事件包括工業事故、自然災害、衛生健康或社會安全事件等。中國人大制定這部法律、改善政府對突發性事件的處理方式本來應該受到民眾的歡迎以及國際輿論的好評,引起爭議的實際上是其中有關對新聞媒體未經允許而報導突發性事件進行懲罰的條款。

根據中國人大正在討論的這項法律草案,“新聞媒體違反規定擅自發佈有關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情況和事態發展的信息或者報導虛假情況,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官方的新華社報導說,這項法律可能會在今年10月份生效。

張偉國:中國出台此法律是莫大諷刺

一些中國觀察家認為,由於這一條款,使這部法律蒙受了“惡法”之恥。

一些海外中國問題專家認為,中國改革派經過二十多年的努力,試圖制定出一部新聞法來保護新聞自由,最後人大竟然出台這樣一部限制新聞媒體的法律,真是莫大的諷刺。

美聯社報導說,這項法律是中國政府發動收緊對新聞媒體控制的一部份。中國媒體近年來在報導官員腐敗、民眾抗議活動以及其他突發性事件的新聞時,一直在試探當局對報導這類新聞的容忍程度。

香港動向雜誌總編張偉國在接受記者採訪的時候說,中國新聞工作者進行了多年的努力,試圖制定出一部保護新聞記者採訪權和中國民眾知情權的新聞法,最後人大竟然出台了這樣一台法律,真是絕大的諷刺。

他說:“這是一個極大的諷刺。我們知道,中國改革開放開始的時候就有一批黨內開明的官員和知識份子,如胡績偉,劉賓雁等,一直主張起草一部新聞法–新聞要有報導權,記者要有採訪權,人民要有知情權。八十年代之後,至少在輿論上,這一觀點一直占主導地位。大家對新聞輿論監督,對中國共產黨政治體制改革都抱有很大的希望。

“但是千呼萬喚,到了胡錦濤時代,竟然出了這樣一部法規,對新聞自由不是保護,而是控制;不是放鬆了,而是更嚴了,甚至更荒謬了。這反映出共產黨一是沒有信心了,二是一代不如一代,三是證明原有的控制手段都失靈了。”

汪永清:不為懲罰獨立新聞報導

面對海內外的廣泛批評,中國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副主任汪永清星期一來到中國國務院新聞辦和記者見面,就《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的有關問題回答了中外記者的提問,對中國人大制定這部懲罰新聞媒體的法律所引起的外界批評做出辯解。

汪永清說,制定這部法律是為了鼓勵媒體擔負起社會責任,避免新聞失實。他說,制定這部法律,不是為了懲罰獨立新聞報導。汪永清表示,突發事件信息發佈責任首先在中國政府。

汪永清在回答法新社記者提問時解釋說:“請記者朋友一定要注意,草案用的限制詞–『違反規定擅自』。為甚麼前面要加這麼多的限制詞?『擅自』本身就是沒有權限的事自作主張。草案的起草者又在前面加上一個限制詞『違反規定』,就是說,如果是沒有『違反規定』的『擅自』還不會受到處罰。 ”

張偉國:此法限制新聞自由

海外著名中國問題觀察家張偉國認為,不管中國政府如何解釋,這一法律都是在限制新聞自由。張偉國認為,目前中國的媒體是執政黨和政府的喉舌,對公民維權以及一些突發性災害性事件的報導不是太多了,而是太少了。

他說:“中國媒體對突發性事件的報導不是多了,而是大大的少,大大的缺乏。中國媒體從本質上來說是政府的工具,是政府的喉舌,是政府的看門狗,黨叫咬誰就咬誰。本來對突發事件的報導是在八十年代以後,特別時六四後,由於政府對媒體的控制特別嚴,市場壓力又特別大,新聞媒體在夾縫裡尋生存打出來的一條小路,一條夾縫。通過對突發事件的報導來增加可讀性,來擴大報紙的銷路。這實際上應該是值得鼓勵的一件事,現在連這個也給你封殺掉了。”

記者無國界:籲中國人大不要通過此法

中國人大制定的這項法律受到海外新聞自由團體的批評。記者無國界組織上星期在一篇聲明中說,制定一部如何應對危機局面的法律本身不是一件壞事。但是,把這項法律變成新聞檢查的工具是無法接受的。儘管中國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汪永清說這項法律“草案是中國民主和法制建設的重大進步”, 然而記者無國界組織呼籲中國人大不要通過這部法律。

幾名中國公民:比較美日突發事件法

中國公民王東海、呂耿松,任偉仁等也就《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中反新聞自由條款寫了一封公開信,致全國人大。

王東海等人在信中比較了美國等國家在處理緊急突發性事件和中國政府的不同。他們在信中指出:“美國一向注重通過立法手段明晰政府行政機構在緊急情況下的職責和權限,以有效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目前,美國以《國家安全法》、《全國緊急狀態法》和《災難和緊急事件援助法》三部法律為核心的防災法律法規體系的容量已超過了100部。

“我們的近鄰日本在災害與災難防治方面也有獨到之處,先後制定了關於這方面的法律法規約227部。但是,沒有一個國家會在此類法律中限制媒體的自由。相反,它們都鼓勵媒體在第一時間予以報導。”

中國網民:中國政府對突發事件瞞和拖

關於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副主任汪永清的所謂“突發事件信息發佈責任首先在中國政府”的說法,很多中國民眾對此表示不敢苟同。

在中國國內的一個刊登時事政論的論壇上,一名筆名叫蕭翰的大陸民眾在文章中問道:“如果按照這草案的規定,媒體發佈信息的權利就會完全由政府操縱,媒體的信息發佈權於是就被完全剝奪。因為在目前的權力制度安排中,可以說沒有一個地方政府甚至中央政府真有勇氣將該發佈的突發事件信息在第一時間公佈出來。

“他們的第一時間一般是考慮怎樣才能不讓媒體知道,或者媒體如果知道了怎樣才能阻止他們發佈,或者不讓上級知道,因為在涉及地方政治的時候,這些信息可能還會成為官場權力格局重新整合的籌碼,你想他們會自動公佈嗎?”

中國公民王東海、呂耿松,任偉仁等列舉了最近的一系列事例說明了中國各級政府遇到突發性事件能瞞就滿、能拖就拖。

他們在給人大的公開信中說:“我們都不會忘記2001年的南丹礦難,要不是那些把生死置於度外的記者,人們也許至今還不知道那裏的驚天黑幕。南丹縣委書記萬瑞忠三年從礦主那裏受賄三百萬元,南丹縣其他官員也與礦主同流合污,使這場礦難一瞞再瞞,使遇難礦工幾乎成為冤鬼。正是從南丹礦難後,媒體和記者介入突發事件,使黑幕得以及時曝光,受難者的損失及時得到彌補,受難者的親屬及時得到撫慰。

“回顧一下南丹事件前:1960年5月9日,山西大同發生煤層大爆炸,造成682人死亡。這一在中外採煤史上史無前例的慘劇是在過了將近40年後才披露的;1975年河南省發生造成8.5萬人死亡的堤壩崩潰事故直到1988年才在一本談到中國二十世紀最大的災害性事故的書中提及;1976年唐山大地震,造成24萬人死亡,直到本世紀初才披露真相;上世紀九十年代肆虐於河南的愛滋病疫情2001年8月23日衛生部才予以公佈。

“中共政權習慣於報喜不報憂,習慣於隱瞞實事真相,特別是一些重大事件的真相。上面提到的這些事是在中國還沒法律明確限制媒體介入突發事件的情況下發生的。如果有了這樣的法律限制,媒體就更加無可奈何了。

“自南丹礦難後,特別是從薩斯事件後,中國新聞媒體在報導突發事件方面有了一點值得稱道的進步,但是就連這一點點可憐的進步也將因這一惡法的產生而遭扼殺。”

據美國自由之家對全球190多個國家新聞自由度的評比,中國大陸是拘禁新聞記者最多的國家之一,新聞自由度在全球排名第177名。中國大陸人民基本生活在世界上一個完全最沒有新聞自由的國度。

張偉國:中國或用此法打壓海外媒體

美聯社報導說,中國政府制定的這一法律也將適應於國外媒體對突發性事件的報導。對此,香港動向雜誌主編張偉國表示,海外媒體對中國問題報導的深度、批評腐敗現象的力度遠遠高於中國國內媒體;目前海外媒體的批評性報導是中國政府新聞管制最敏感的一根神經,中國政府雖然不滿,但是還沒有甚麼特別好的辦法應付。他說,中國人大出台了這一法律之後,中國就可以根據這一法律來打壓海外媒體報導的空間。

他說:“第一步當然是管制國內媒體,但是下一步的延伸就影響到外國媒體以及它們的報導。這方面實際上也成為觸動共產黨新聞管制神經最敏感的一塊,也是他們最沒有辦法的。我想,制定這一法規也是在這一方面的探索。例如紐約時報趙巖這種案子,現在他們還騎虎難下,到時候,有了這條法規,處理起來就名正言順了,就可以依據這一法規來辦理。

“美國之音、BBC、紐約時報、華盛頓郵報等國際媒體對中國的批評性報導和國內媒體相比,還是國外媒體比較尖銳,比較有份量。基本上是中國媒體做不了的事情,實際上是國際媒體在承擔.這一法規的出台意味著這一方面的空間也會受到打壓。”

中國網民:憂慮中國限制海外媒體報導

一些關心這部法律的中國網民也對這部法律有可能對海外中國媒體的報導自由進行限制感到憂慮和不安。

他們指出,2006年4月12日,中國廣電總局印發了《關於重申電視國際新聞管理規定的通知》,要求各級電視台播出的國際新聞必須統一使用由中央電視台、中國國際廣播電台提供的電視國際新聞,嚴禁擅自使用從境外衛星電視收錄或從其他渠道獲得的國際新聞素材製作、播出廣播電視國際新聞節目和國際時事政治專題節目,不得將境外衛星電視圖像配以新華社文字稿進行播出,等等。

他們說,這次,中國又借審議《突發事件應對法》之機限制海外新聞媒體對國內新聞的報導。一些中國國內的知識份子援引1946年1月份中共新華日報的一篇文章批評這部法律的起草者說:“戈培爾的原則就是把所有的報紙、雜誌、廣播、電影等完全控制起來,一致造謠,使人民心目中所見、耳中所聞全是法西斯的謠言。”他們說,用這句話來形容今日中共當局的做法毫不為過。

王東海等人通過互聯網公佈了他們向中國人大的上書,呼籲中國政府:“為了國家的前途和命運,為了中國的弱勢群體不再遭受由官僚和奸商結成的利益集團的謀殺,我們鄭重地向全國人大上書,敦請人大常委會停止審議《突發事件應對法》中關於限制新聞自由的條款。”

中國網民:此法針對維權事件

湖北的劉飛躍發表文章,分析了北京當局為甚麼會在這個時期出台這樣一部法律以及其背後的真正用意。

劉飛躍在世紀中國上發表文章指出:“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主任曹康泰在解釋出台《突發事件應對法》的初衷時說,『我國是一個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等突發事件較多的國家。各種突發事件的頻繁發生給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造成了巨大損失。』

“在大陸主流媒體對這部法律的報導中,他們也強調近年來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很多,經濟損失嚴重,傷亡人數多。執政當局在向外界傳遞這樣一個信息,中國最近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有點多,《突發事件應對法》主要是針對它們的。

“然而事實真是這樣的嗎?實際上他們在撒謊,在欺騙世人,他們制定這部法律針對的主要是全國各地的社會安全事件,這些事件絕大多數是老百姓要吃飯、要生存的上訪、請願、示威、抗議活動,是老百姓維護自身基本權利的維權事件。

“近年來,各種社會安全事件呈爆發之勢,老百姓的維權活動風起雲湧,據公安部對外公佈的統計數據表明,2004年大規模民眾抗議示威74,000多次,參與人數逾376萬,即每7分鍾發生一次;2005年大規模群眾示威增至86,000次以上,也即每6分鍾就發生一起大規模群眾抗議。

“面對這些持續不斷,防不勝防的『社會安全突發事件』,專制者慣性的思維方式是:老百姓在聚眾鬧事、在造反,因此他們必欲把這類事件消滅在萌芽狀態而後快。以上分析說明,《突發事件應對法》主要應對的是各種社會安全事件和群眾的維權行動。”

中國觀察家:“突發事件掩蓋法”

中國問題觀察家蕭翰在文章中指出:“在信息領域,唯一可以制衡政府作為的主要力量是媒體,把媒體發佈信息的權力剝奪掉,還有誰能夠監督政府公佈信息?等待上級監督?三年大饑荒的慘痛教訓還不夠嗎?連彭德懷這樣的開國元勳照樣也會因為『未按規定發佈信息』而丟官削職。從這個角度來說,這條規定將會使這部法律完全變成惡法,它會使得這法律違反自己本身的立法目的,而成為一部《突發事件掩蓋法》。”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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