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对中国惩罚媒体法律不同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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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8日讯】(美国之音记者:东方2006年7月8日华盛顿报导) 据新华社6月25日报导,在中国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首次提交审议。一个国家的立法部门审议一部法律草案本来是一件正常的事,然而这部法案的审议却在海内外引起极大的反响,其原因正像部分民众在写给中共人大的一封公开信上所讲到的那样,“因为这部法律关系到中国的前途和命运,关系到人民,特别是底层百姓的生死存亡。”

中国:禁止媒体擅自发布突发事件报导

所谓突发事件包括工业事故、自然灾害、卫生健康或社会安全事件等。中国人大制定这部法律、改善政府对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方式本来应该受到民众的欢迎以及国际舆论的好评,引起争议的实际上是其中有关对新闻媒体未经允许而报导突发性事件进行惩罚的条款。

根据中国人大正在讨论的这项法律草案,“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导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官方的新华社报导说,这项法律可能会在今年10月份生效。

张伟国:中国出台此法律是莫大讽刺

一些中国观察家认为,由于这一条款,使这部法律蒙受了“恶法”之耻。

一些海外中国问题专家认为,中国改革派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试图制定出一部新闻法来保护新闻自由,最后人大竟然出台这样一部限制新闻媒体的法律,真是莫大的讽刺。

美联社报导说,这项法律是中国政府发动收紧对新闻媒体控制的一部分。中国媒体近年来在报导官员腐败、民众抗议活动以及其他突发性事件的新闻时,一直在试探当局对报导这类新闻的容忍程度。

香港动向杂志总编张伟国在接受记者采访的时候说,中国新闻工作者进行了多年的努力,试图制定出一部保护新闻记者采访权和中国民众知情权的新闻法,最后人大竟然出台了这样一台法律,真是绝大的讽刺。

他说:“这是一个极大的讽刺。我们知道,中国改革开放开始的时候就有一批党内开明的官员和知识份子,如胡绩伟,刘宾雁等,一直主张起草一部新闻法–新闻要有报导权,记者要有采访权,人民要有知情权。八十年代之后,至少在舆论上,这一观点一直占主导地位。大家对新闻舆论监督,对中国共产党政治体制改革都抱有很大的希望。

“但是千呼万唤,到了胡锦涛时代,竟然出了这样一部法规,对新闻自由不是保护,而是控制;不是放松了,而是更严了,甚至更荒谬了。这反映出共产党一是没有信心了,二是一代不如一代,三是证明原有的控制手段都失灵了。”

汪永清:不为惩罚独立新闻报导

面对海内外的广泛批评,中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汪永清星期一来到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和记者见面,就《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的有关问题回答了中外记者的提问,对中国人大制定这部惩罚新闻媒体的法律所引起的外界批评做出辩解。

汪永清说,制定这部法律是为了鼓励媒体担负起社会责任,避免新闻失实。他说,制定这部法律,不是为了惩罚独立新闻报导。汪永清表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责任首先在中国政府。

汪永清在回答法新社记者提问时解释说:“请记者朋友一定要注意,草案用的限制词–‘违反规定擅自’。为什么前面要加这么多的限制词?‘擅自’本身就是没有权限的事自作主张。草案的起草者又在前面加上一个限制词‘违反规定’,就是说,如果是没有‘违反规定’的‘擅自’还不会受到处罚。 ”

张伟国:此法限制新闻自由

海外著名中国问题观察家张伟国认为,不管中国政府如何解释,这一法律都是在限制新闻自由。张伟国认为,目前中国的媒体是执政党和政府的喉舌,对公民维权以及一些突发性灾害性事件的报导不是太多了,而是太少了。

他说:“中国媒体对突发性事件的报导不是多了,而是大大的少,大大的缺乏。中国媒体从本质上来说是政府的工具,是政府的喉舌,是政府的看门狗,党叫咬谁就咬谁。本来对突发事件的报导是在八十年代以后,特别时六四后,由于政府对媒体的控制特别严,市场压力又特别大,新闻媒体在夹缝里寻生存打出来的一条小路,一条夹缝。通过对突发事件的报导来增加可读性,来扩大报纸的销路。这实际上应该是值得鼓励的一件事,现在连这个也给你封杀掉了。”

记者无国界:吁中国人大不要通过此法

中国人大制定的这项法律受到海外新闻自由团体的批评。记者无国界组织上星期在一篇声明中说,制定一部如何应对危机局面的法律本身不是一件坏事。但是,把这项法律变成新闻检查的工具是无法接受的。尽管中国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汪永清说这项法律“草案是中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大进步”, 然而记者无国界组织呼吁中国人大不要通过这部法律。

几名中国公民:比较美日突发事件法

中国公民王东海、吕耿松,任伟仁等也就《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中反新闻自由条款写了一封公开信,致全国人大。

王东海等人在信中比较了美国等国家在处理紧急突发性事件和中国政府的不同。他们在信中指出:“美国一向注重通过立法手段明晰政府行政机构在紧急情况下的职责和权限,以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目前,美国以《国家安全法》、《全国紧急状态法》和《灾难和紧急事件援助法》三部法律为核心的防灾法律法规体系的容量已超过了100部。

“我们的近邻日本在灾害与灾难防治方面也有独到之处,先后制定了关于这方面的法律法规约227部。但是,没有一个国家会在此类法律中限制媒体的自由。相反,它们都鼓励媒体在第一时间予以报导。”

中国网民:中国政府对突发事件瞒和拖

关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汪永清的所谓“突发事件信息发布责任首先在中国政府”的说法,很多中国民众对此表示不敢苟同。

在中国国内的一个刊登时事政论的论坛上,一名笔名叫萧翰的大陆民众在文章中问道:“如果按照这草案的规定,媒体发布信息的权利就会完全由政府操纵,媒体的信息发布权于是就被完全剥夺。因为在目前的权力制度安排中,可以说没有一个地方政府甚至中央政府真有勇气将该发布的突发事件信息在第一时间公布出来。

“他们的第一时间一般是考虑怎样才能不让媒体知道,或者媒体如果知道了怎样才能阻止他们发布,或者不让上级知道,因为在涉及地方政治的时候,这些信息可能还会成为官场权力格局重新整合的筹码,你想他们会自动公布吗?”

中国公民王东海、吕耿松,任伟仁等列举了最近的一系列事例说明了中国各级政府遇到突发性事件能瞒就满、能拖就拖。

他们在给人大的公开信中说:“我们都不会忘记2001年的南丹矿难,要不是那些把生死置于度外的记者,人们也许至今还不知道那里的惊天黑幕。南丹县委书记万瑞忠三年从矿主那里受贿三百万元,南丹县其他官员也与矿主同流合污,使这场矿难一瞒再瞒,使遇难矿工几乎成为冤鬼。正是从南丹矿难后,媒体和记者介入突发事件,使黑幕得以及时曝光,受难者的损失及时得到弥补,受难者的亲属及时得到抚慰。

“回顾一下南丹事件前:1960年5月9日,山西大同发生煤层大爆炸,造成682人死亡。这一在中外采煤史上史无前例的惨剧是在过了将近40年后才披露的;1975年河南省发生造成8.5万人死亡的堤坝崩溃事故直到1988年才在一本谈到中国二十世纪最大的灾害性事故的书中提及;1976年唐山大地震,造成24万人死亡,直到本世纪初才披露真相;上世纪九十年代肆虐于河南的爱滋病疫情2001年8月23日卫生部才予以公布。

“中共政权习惯于报喜不报忧,习惯于隐瞒实事真相,特别是一些重大事件的真相。上面提到的这些事是在中国还没法律明确限制媒体介入突发事件的情况下发生的。如果有了这样的法律限制,媒体就更加无可奈何了。

“自南丹矿难后,特别是从萨斯事件后,中国新闻媒体在报导突发事件方面有了一点值得称道的进步,但是就连这一点点可怜的进步也将因这一恶法的产生而遭扼杀。”

据美国自由之家对全球190多个国家新闻自由度的评比,中国大陆是拘禁新闻记者最多的国家之一,新闻自由度在全球排名第177名。中国大陆人民基本生活在世界上一个完全最没有新闻自由的国度。

张伟国:中国或用此法打压海外媒体

美联社报导说,中国政府制定的这一法律也将适应于国外媒体对突发性事件的报导。对此,香港动向杂志主编张伟国表示,海外媒体对中国问题报导的深度、批评腐败现象的力度远远高于中国国内媒体;目前海外媒体的批评性报导是中国政府新闻管制最敏感的一根神经,中国政府虽然不满,但是还没有什么特别好的办法应付。他说,中国人大出台了这一法律之后,中国就可以根据这一法律来打压海外媒体报导的空间。

他说:“第一步当然是管制国内媒体,但是下一步的延伸就影响到外国媒体以及它们的报导。这方面实际上也成为触动共产党新闻管制神经最敏感的一块,也是他们最没有办法的。我想,制定这一法规也是在这一方面的探索。例如纽约时报赵岩这种案子,现在他们还骑虎难下,到时候,有了这条法规,处理起来就名正言顺了,就可以依据这一法规来办理。

“美国之音、BBC、纽约时报、华盛顿邮报等国际媒体对中国的批评性报导和国内媒体相比,还是国外媒体比较尖锐,比较有份量。基本上是中国媒体做不了的事情,实际上是国际媒体在承担.这一法规的出台意味着这一方面的空间也会受到打压。”

中国网民:忧虑中国限制海外媒体报导

一些关心这部法律的中国网民也对这部法律有可能对海外中国媒体的报导自由进行限制感到忧虑和不安。

他们指出,2006年4月12日,中国广电总局印发了《关于重申电视国际新闻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各级电视台播出的国际新闻必须统一使用由中央电视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提供的电视国际新闻,严禁擅自使用从境外卫星电视收录或从其他渠道获得的国际新闻素材制作、播出广播电视国际新闻节目和国际时事政治专题节目,不得将境外卫星电视图像配以新华社文字稿进行播出,等等。

他们说,这次,中国又借审议《突发事件应对法》之机限制海外新闻媒体对国内新闻的报导。一些中国国内的知识份子援引1946年1月份中共新华日报的一篇文章批评这部法律的起草者说:“戈培尔的原则就是把所有的报纸、杂志、广播、电影等完全控制起来,一致造谣,使人民心目中所见、耳中所闻全是法西斯的谣言。”他们说,用这句话来形容今日中共当局的做法毫不为过。

王东海等人通过互联网公布了他们向中国人大的上书,呼吁中国政府:“为了国家的前途和命运,为了中国的弱势群体不再遭受由官僚和奸商结成的利益集团的谋杀,我们郑重地向全国人大上书,敦请人大常委会停止审议《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关于限制新闻自由的条款。”

中国网民:此法针对维权事件

湖北的刘飞跃发表文章,分析了北京当局为什么会在这个时期出台这样一部法律以及其背后的真正用意。

刘飞跃在世纪中国上发表文章指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在解释出台《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初衷时说,‘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较多的国家。各种突发事件的频繁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

“在大陆主流媒体对这部法律的报导中,他们也强调近年来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很多,经济损失严重,伤亡人数多。执政当局在向外界传递这样一个信息,中国最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有点多,《突发事件应对法》主要是针对它们的。

“然而事实真是这样的吗?实际上他们在撒谎,在欺骗世人,他们制定这部法律针对的主要是全国各地的社会安全事件,这些事件绝大多数是老百姓要吃饭、要生存的上访、请愿、示威、抗议活动,是老百姓维护自身基本权利的维权事件。

“近年来,各种社会安全事件呈爆发之势,老百姓的维权活动风起云涌,据公安部对外公布的统计数据表明,2004年大规模民众抗议示威74,000多次,参与人数逾376万,即每7分钟发生一次;2005年大规模群众示威增至86,000次以上,也即每6分钟就发生一起大规模群众抗议。

“面对这些持续不断,防不胜防的‘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专制者惯性的思维方式是:老百姓在聚众闹事、在造反,因此他们必欲把这类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而后快。以上分析说明,《突发事件应对法》主要应对的是各种社会安全事件和群众的维权行动。”

中国观察家:“突发事件掩盖法”

中国问题观察家萧翰在文章中指出:“在信息领域,唯一可以制衡政府作为的主要力量是媒体,把媒体发布信息的权力剥夺掉,还有谁能够监督政府公布信息?等待上级监督?三年大饥荒的惨痛教训还不够吗?连彭德怀这样的开国元勋照样也会因为‘未按规定发布信息’而丢官削职。从这个角度来说,这条规定将会使这部法律完全变成恶法,它会使得这法律违反自己本身的立法目的,而成为一部《突发事件掩盖法》。”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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