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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行买到非原厂手机 消费者怒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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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7日报导】手机消费纠纷专题系列四之三(中央社记者徐毓莉台北二十七日电)到通讯行购买手机如果发生消费争议,大多数民众因涉及金额仅几千元,可能选择“花钱买教训”,不过也有消费者因为买到非原厂手机,或手机一再故障而告上法院。此外,有些消费者因搭配门号买到较优惠的手机,但当手机发生问题想退货时,却卡在门号绑约而进退两难。

台湾台北市政府消保官盛钰指出,消费者到通讯行买手机往往会搭配新门号或旧门号续约,希望用更便宜的价格买到手机,如果回家后发现手机有瑕疵,或觉得手机买贵,想要退货时,却因为买手机时搭了门号绑约,电信业者(行动电话经营者)会收取门号违约金,如此一来,消费者还得额外支付违约金。

盛钰表示,遇到这类问题时,通常有几种解决方式,一为保留门号,要求通讯行更换另一支手机,或是将手机退还给通讯行,并要求通讯行将电信业者补贴手机的金额给消费者。另外,消费者也可以选择“花钱了事”,支付违约金给电信业者,再将手机退给通讯行后,要求全额退费。

台湾中华电信指出,有些手机款式不在电信业者提供的优惠方案中,消费者如果到通讯行询问,通讯行可以提供消费者喜欢的机型,不过当通讯行拿消费者的门号申租委托书向中华电信办理时,通讯行实际拿的手机与消费者买回家的机型不同。一旦消费者发现手机有问题,通讯行却置之不理或不愿更换,电信业者也无法提供协助,因为消费者实际拿的手机与电信业者资料登记的并不相同。

手机品质也是常见的消费争议原因,在台北简易庭就有一个判例,陈姓消费者向商家购买摩托罗拉手机及相关配件,价格为新台币五千七百七十五元,依约付清后发现手机并非原厂制造,陈姓消费者因此向商家要求解除契约。

陈姓消费者主张商家故意销售非原厂手机,显然以诈欺方式诱使消费者签约,依消费者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要求商家给付相当于价金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也就是给付两万三千一百元赔偿金。商家则表示,愿以原价买回出售给陈姓消费者的手机。

最后法院判决认为,陈姓消费者向商家表明要解除契约,商家也表明愿意以原价收回出售的手机,显然两造同意解除买卖契约,商家有返还五千七百七十五元的义务。至于三倍惩罚性赔偿金,法院判决指出,陈姓消费者并无举证证明被告故意出售不是原厂制作的手机,以及究竟导致消费者何等的损害,驳回陈姓消费者的主张。

也有消费者因为新机一再故障,要和通讯行解约,通讯行不愿意,最后消费者告上法院。黄姓消费者去年到通讯行购买手机,给付一万零九百元,没想到使用手机不到两个月,出现手机摇杆无法操作选择介面,送交厂商维修后又发现听筒无法接听,再送厂商维修后又发生手机当机出现乱码,黄姓消费者要求解除契约。

不过通讯行则主张,在卖手机时已告知消费者,手机有瑕疵,通讯行只负责送修维护,因此解除契约并不合理。

法院认为,消费者购买时间仅三个月,从送修的情况来看,手机故障频率过高,显然不具备应有的通讯与操作功能,通讯行主张卖手机时约定只负责维修等说法,遭黄姓消费者否认,且通讯行也无法举证,因此黄姓消费者主张解除契约有理,通讯行应返还给消费者手机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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