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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修正考績法細則 請產假不影響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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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十八日電)考試院院會今天通過修正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配合兩性工作平等法規定及鼓勵公務人員生育獎助措施,增訂不得以受考人依規定所請娩假等事由,作為考績等次的考量因素。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修正重點包括: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評分方式為綜合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四項評分,不再就四項分別評分;平時考核獎懲,併入考績評分內增減分數,並增訂各機關辦理平時考核獎懲案件程序。

明定考績年度內任職期間的計算方式,以「月」計算;考績當年十二月二日以後調任其他機關職務,由原服務機關以原職務辦理考績。

增訂考績免職應先行停職人員的免職確定執行日期及確定前先行停職日期,以及停職人員在停職原因消滅後補辦考績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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