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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恰恰光碟案二審宣判 盧靚刑期減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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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一日電)藝人澎恰恰遭光碟恐嚇案,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宣判,四名被告中,本名盧向榮的女藝人盧靚,刑期由一審的兩年八個月減為兩年;另盧女的叔叔盧照琴、歌手郭桂彬維持原判,刑期分別為兩年四個月、三年;盧照琴的司機鄭瑞祥,刑期由原審的十個月,減半為五個月,全案定讞不得上訴。

根據高院判決書,全案固起始盧女錄製被害人自瀆錄影帶,但究其原由是因為不堪本名彭樟燦的澎恰恰不當騷擾致心生不滿,才藉錄影帶謀取金錢上補償,所為固屬違法,但難認有極重大惡行,且盧女沒有前科,因此判刑兩年。

另三名被告,綽號「瘋琴」的盧照琴、鄭瑞祥利用澎恰恰身為藝人,擔心錄影帶醜態曝光影響演藝事業,恫嚇謀取私利,涉恐嚇取財。郭桂彬則是罔顧被害人信賴,先後從中詐騙澎洽洽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涉詐欺取財罪。

法官認為三人飾詞卸責未見悔意,仍維持原判。不過鄭瑞祥犯行在今年四月二十四日之前,符合減刑條例,刑期減半為五個月。

澎恰恰2003年八月,遭藝人盧靚在其忠孝東路四段住處暗藏攝影機拍下自瀆畫面,事後委由叔叔盧照琴出面解決,澎洽洽擔心影帶外流,答應付錢解決,衍生一連串恐嚇和詐欺案件。全案在今年四月一審宣判,五名被告中,經營地下錢莊的男子李恩國判刑十個月,緩刑二年,李恩國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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