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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財部:交際費須與業務相關 有確實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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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2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二十五日電)黃曆新年九天假期,許多人到餐廳聚餐或出門旅遊,不過,也有人把私人支出列報為公司的交際費;財政部表示,交際費必須與業務直接相關,且需取得確實單據,並按一般或特殊行業計算列支限額,否則,除了要補稅之外,還要加計利息。

財政部表示,適逢黃曆新年,不少公司行號常利用年節前後宴客或餽贈禮品、禮券,表達對往來廠商及客戶的謝意。

然而,依據稅法規定,屬於應酬性質的費用,除必須取據合法的原始憑證外,交際費一般是指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需要,而使用在具有交際性質的宴客、饋贈送禮及公關支出等方面的支出。也就是說,須與業務有直接相關,並按一般或特殊行業計算列支限額。

財政部指出,最近發現有些納稅義務人雖然知道交際費有限額,但仍故意多報,或故意不依法調整,以致少繳應納稅款,等到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後再補繳。

為避免這種取巧風氣,財政部表示,稽徵機關將會就超過限額的部分,按所得稅法規定,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日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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