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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財部:所得稅歸屬年度 以實際取得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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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2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2007年2月27日電)過完年不久,又要開始準備報稅,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今天指出,個人所得稅歸屬年度,以實際取得日期為準,納稅義務人可以這個原則計算所得稅。

國稅局舉例,以公司股東所獲分配股票股利來說,屬於營利所得,應於該股利實現年度列報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還表示,日前在進行納稅義務人年度查核時,發現納稅義務人進行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取自一公司的營利所得新台幣1萬5000多元,於是國稅局依申報數核定歸課綜合所得稅。

儘管納稅義務人主張雖取得股票股利,但股票尚未出售,要求退還稅捐,但經複查結果,國稅局有股利憑單為憑,證明原核定沒有錯誤。

國稅局說明,股東所獲分配股票股利核屬營利所得,應於實現年度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至於股票事後是否出售,並不影響申報義務,納稅義務人可釐清觀念,以免徒增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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