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野:再評中共之五——法律和司法體制(下)

李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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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1日訊】五、法律的公平原則蕩然無存

法律的一個很重要的基本原則就是公平,而現如今,中共主導制定的法律卻最缺乏的就
是這一個重要原則。

1、法律本身就規定了不公平——地域不同法律不同

「一國兩制」這是中國共產黨發明的行政法律特例。至盡為止,中共官方還是對其這個發明沾沾自喜。認為自己有著超人的智慧,解決了世界其他民族都難以解決的政治難題。可實際這個「一國兩制」到底給中國人帶來了什麼呢?

「一國兩制」從字面上理解就是,一個國家施行兩種制度。那麼其在現實世界的表現就是,一個人做同樣的事情,可能在一個地方他有罪而且可能被處死,而在同一個國家的另一個地方,他卻有可能安然無恙。 比如「嚴打」期間,那些並不能切實認定的強姦罪犯,在中國大陸按照從快從重的原則都被槍斃了。而這樣的人如果在香港,按照不能充分認定罪行則視為無罪的原則,完全有可能被無罪釋放。即使被判有罪也決不會是死刑。所以,同樣的罪過在一個國家內不同的地方,卻有著可能完全相反的結局。當然,一些聯邦制的國家也有這種情況,但是整個聯邦有大致相同的價值取向,有一致遵守的憲法和基本司法原則。因此即使各地判決結果不盡相同,但也絕對不會出現幾乎相反的結果。而中國是一個單一制的國家,但卻在本國範圍內,法律規範社會的標準相差巨大。這已經有違了法律公平一致的原則。

另外,這個「一國兩制」還讓不同地區的人,作為公民享受的公民權不盡相同。一個香港人如果想到大陸來旅行,其所需要辦理的手續和用於完成這個程序的時間,與大陸人到港澳所投入的精力要少的多。首先,一個國家的公民到自己國土去被限制,這本身就是一個不正常的現象。而這種限制還有不同的標準就更加難以服眾了。難怪很多同胞感慨,香港回歸之後對於普通中國百姓來說,去香港不是更容易了而是更困難了(辦理護照至少全國地級市的公安局現在都有決定權了,而辦理港澳通行證在有些地方決定權還在省一級的公安機關手中)。

這種法律規定的地域間的不平等,還決不僅僅體現在香港和澳門兩地。還有許許多多的地方,在法律的保護下與其他地區有著明顯的區別。比如:海南是中國大陸唯一實行燃油附加稅的省份。整個海南島是沒有一個公路收費站的。這對於海南人來說是一件好事,可是海南只是中國的一部份。其他省的人在正常付出了燃油費用之外,還要交納各種苛捐雜稅。那麼同樣在一個國家,不同的地方的人買同一輛汽車,結果買車和養車的成本卻有可能相差近50%這能叫公平?還有北京、上海等用全國人民血汗建設起來的國際大都市,對外國人都能做到非常友好,而且儘量提供更多的方便(當然這個本身並沒有問題),可是對自己的同胞卻處處設置障礙(外地人需要暫住證,外地車需要進京證進滬證等等)。所以由此不難看出,中國法律在地域間的差別很大,而且很多地方法規是與全國法規相牴觸的。但是這些與全國法規牴觸的地方法律,在各個地方卻依然長期實行(暫住證高於身份證,進京證比車輛牌照還有用,這些都能說明這點)。這樣的法律還能稱之為法律嗎?這樣的國家還能叫法制國家嗎?

2、法律本身就規定了不公平——種族間的不公平

中國的法律有規定,部份少數民族可以按照民族習慣,做一些非該少數民族公民不可以做的事情(或司法解釋)。比如:一些少數民族可以隨身佩帶管制刀具,一些少數民族的婚姻可以不受《婚姻法》中部份條款的約束(如結婚年齡的條款,自由戀愛原則也可以不作為婚姻必要構成條件等等)。這些因人而異的法律筆者也覺得不能稱作法律。首先,人和人之間是平等的,不應該因為誰是哪個民族,而比其他民族有著更多特殊的權力。比如某些民族有佩刀的習慣,我們當然可以尊重他們的習俗。但是要知道刀這個東西是可以傷人的。如果一部份經常隨身帶著刀,而另一些人卻不能帶刀,那麼人都是有七情六慾的。一旦這兩種人發生了衝突,我覺得沒有刀的一方是很不公平的。當然這種事情可能極少會發生,但是它有發生的可能,那就等於沒有權力拿刀的人的安全受到了潛在的威脅。如果認為民族習慣比人身安全還重要,那我覺得是說不通的,既然佩刀民族的人可以好好控制自己的刀,讓他成為裝飾品而不是傷人的工具,那麼我相信所有民族的人都會具備這個基本的素質。如果這些民族裡有拿刀不做裝飾品的,我想喜歡佩帶刀的民族也會有這樣的人。也就是刀並沒有錯,錯誤的是人。那既然人都是一樣的,要麼大家都別帶刀要麼都帶這樣才比較公平。但是在中共的法典裡卻有著不一樣的權力。當權力和義務已經不等同的情況下,這個法律就不應該再是一部合格的法律了。

還有部份少數民族,可以不受《婚姻法》關於婚齡和自由戀愛原則的約束,這也是十分可笑的。法律的婚齡約束首先是基於人的健康,至少要讓男女雙方身體都達到發育完全。其次,婚姻和家庭是社會的重要組成部份,它肩負著很多重要的社會責任。因此,法定婚齡還要儘量約束男女雙方,在心理上也達到大致成熟的年齡。這兩點是人類發展總結出的合理的規律,世界各國婚姻法都有關於法定婚齡的條款。不同的是其他國家是全民適用,而中國是有的人就可以不遵守,那這還叫什麼法定婚齡?是不是每個人找到了點民族或者家族的習俗來,就都可以逾越這條法律?另外,自由戀愛是現代社會男女之間一種基本的權力,也是神聖不可剝奪的。你共產黨自己口口聲聲說解放全人類。可是到了實際中,你在法律裡帶頭保護不合現代文明的陋習?這個時候想到尊重少數民族了,那為什麼不在更重要的地方體現一下民族政策呢?比如讓自治區真正的自治起來你敢嗎?

3、法律本身就規定了不公平——時間上的不公平

比較典型的例子是與兵役相關的一些法律法規。世界各國幾乎都有軍隊,公民服兵役也是一項必須的義務。各個國家也都有相關的法律來規範服兵役。在各個國家裏曾經在軍隊服役過的人也都被社會主流尊重。因為這是一個神聖的職業。因為它是一個付出很多失去很多的的職業。

中國法律亂就亂在不公平和朝令夕改上。兵役制度在中共58年曆史裡也是改來改去。僅改革開放以來比較大的變化就有3次(百萬大裁軍,退伍軍人分配工作制度改革,義兵役改自願合同兵役)。這是因為法律總在變,所以才會出現時間上的不公平。我舉個身邊的例子。本人以前部隊的一批戰友。他們1989年春季參軍(當時是春季徵兵),到1991年秋就退伍回家分配到了國營的工作。他們這些人實際在部隊的時間是兩年零7個月。而同在一個部隊的另一批戰友。1989年秋季參軍,卻到了1992年秋季才退伍。這批人實際在部隊的時間是兩年零11個月。兩批同一年參軍的人,最終得到的利益是差不多一樣的,但是付出卻是不一樣的。這是為什麼了?

當然,由於是發生在中共控制嚴密的軍隊裡,所以這個不公平並沒有人站出來理論。今天只是用這個小例子來說明一下問題。這種事情出現在任何一個重視人權的民主國家裏,都絕對不是件小事。4個月對於一個人來說也是很重要的。尤其是在比正常人艱苦的生存環境裡。正常的做法應該是,出現了這種時間上的調整,應該對所有受影響的人(參軍到部隊之後發生改變的這些人)給予一個選擇或者補償的機會。而事實上這些人沒有得到任何補償或者選擇。他們都被無形中剝奪了4個月自由生活的生存權。

六、公檢法司是一家

所有民主法制的國家都是崇尚三權分立的。經過幾百年的完善、磨合,通過實踐證明,這套制衡的辦法是相對比較可行的。而中共是不主張三權分立的,他們主張的是權力集中。司法過程的各方相互制約的機制,是取得司法公正的客觀條件和環境。而在中共權力集中的體制下,這個條件和環境就失去了。司法的公正就很難再有保障。現實中,公安局、檢察院和法院是行使不同權力做不同範疇工作的部門。他們的工作總和可以看作一個完整的法律事件。它們如果能夠充分站在自己職業的角度上各行其則,那麼在一般情況下,整個法律事件就是真實可靠的。儘管也會出現錯案,但那是不可避免的並且不是人為的「自然誤差」。而現在中國的體制,不允許存在上述合理的情況。

首先在中國,這三個部門不是相互獨立的,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雖然中共為了避嫌也規定在任何一個系統內,直系親屬不能在一起工作。但是同一個家庭的成員,雖然不能都在同一個法律系統裡工作,但是完全可以分別到公、檢、法等幾個關聯繫統內。這樣的例子現實裡實在是太多了。近些年這種趨勢越來越嚴重。很多案件幾乎是家庭晚餐的時候,就可以模擬一次法庭全過程。還有一種情況是:一個人先在公安局工作,再調到法院工作,再陞遷到檢察院做領導也是很平常的事情。中國的官員是可以大幅度跨專業跨地域調動的。技術性再強的地方,一把手人選首先要考慮的還是他對黨的忠誠程度。其次才是業務能力。所以,一個官員可以在本應該相對獨立,甚至對立的幾個部門裡任意進出。中國人的社會關係又是很複雜的。這樣的人事制度,自然會使三個部門間的人際關係錯綜複雜。人一旦將感情因素滲透到其他領域,那麼很多事情的結果,都會有很深的人為操作的痕跡。引申到法律這個領域,結果就更加可怕。

本來,百姓除了將公平的希望寄托於上述官方機構外,還可以寄托在律師的身上。畢竟律師是民間身份,而且律師主要工作就是辯護的。因此,律師與普通民眾間的距離更近更值得信賴。可是,中共黨在抓權的問題上的確是專家。律師的主管單位是司法局,司法局也是中共控制的,而司法局又能非常有效地控制律師。因為中國的律師,每年都需要審核與新註冊,這些都是由司法局來管理的。而司法局工作的人,也一樣可能有在公檢法工作的親屬家人,也一樣可能是從公檢法等部門調動而來的。所以,在中國從事與法律相關行業的幾乎所有人都是「一家人」。一家人就很難說出兩家話。法庭裡總是一個聲音在說話,那法律就不會再有公正了。

七、目前中國法律體系與古今中外的縱橫比較。

世界上沒有完美的事情。實際發達法制國家的法律一樣存在許多漏洞。為什麼要批評中共在法制問題上的過錯呢?有句古話叫:「不怕不識貨,就怕貨比貨。」中共對自己的國民經常把其統治以前的中國稱為「舊社會」。那麼它建立的「新社會」又比「舊社會」好到什麼地方呢?

中國古代成文法典至少起源於春秋戰國時代,鄭國子產鑄刑鼎,至今已有2500年左右的歷史了。儘管那個時代「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但是在當時來看,還是文明進步的標誌。在中國漫長的法制史裡,幾乎所有的朝代成文法典的地位都是處於第二位的。皇帝的詔書才是第一位的。這些皇帝的詔書,也就等同於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所以從法典的權威性這點來看,中國的法制發展經過2500年,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仍然沒有真正意義的進步。

中國古代的司法行政機構,在地方(基層地方政府)上是一體的。相互很難獨立,地方最高首長又掌握著政治、經濟、行政、司法、人事等所有的權力資源。所以,難以建立起相互制衡的機制。因此,司法效率和公正的確很難保障。而今天的中國,表面上各個機構都已經建立起來了。比古代在機構設置上是進步了。但是這只是外表,決定這些硬件的效果的關鍵因素的人,還是跟古代一樣沒有相互獨立。中級法院院長也要受市委常委管轄,其陞遷晉職都需要市委書記幫助,檢查長和公安局長也是一樣。那麼最終還是同樣的一齣戲劇,只是演員陣容增加了兩倍。因此,從司法制衡的角度來說,今天的中共顯然也沒有比「舊社會」做的更好,而且還讓今天的百姓多養了更多無用的官員。

從司法實踐上看,古代在整體上顯然是落後於今天,但是,這主要是由於科學技術的制約。但儘管如此,古代還是有「欽差大臣」有「尚方寶劍」,這樣臨時性的相對高效的建制設置。但這個也絕對不是法制,而是典型的人治。一個國家絕對不可能,靠這些臨時性的特殊設置而治理好。這點共產黨也是批評過的。可是到了現實之中。中共的省委書記成了案件主體,基層法院還是審理不了。而普通百姓又有幾人能夠「手眼通天」,找到高級甚至最高法院的門檻呢?所以,中國今天還是能夠出現「中紀委特派調查組」,這樣的臨時機構。這個跟「欽差大臣」是沒有本質區別的。而古代的「欽差大臣」是符合古代憲法精神的(雖然古代沒有成文憲法,但是皇帝統治國家還是有一套能夠自圓其說的理論的。比如授命於天)。而今天的「中紀委特派調查組」本身其實就是一個非法機構。官員犯的是國法,理應由現成的國家機器來管理。而「中紀委特派調查組」是共產黨的一個臨時組織,它憑什麼凌駕於國家和法律之上?這樣就等於黨就高於國家了。幾千萬黨員就高於13億普通百姓了。難道我們中國現在還有「種族歧視」?

限於篇幅筆者不想舉更多的例子了,僅從上述三個方面就不難得出這樣的結論:口口聲聲標榜解放了全中國人民的共產黨,在經過58年的時間後,其管理國家的水平,在司法領域裡並沒有比過去中國的統治者做的更好。甚至在有一些方面還出現了倒退。

那麼跟國外相比呢?我們只能跟發達的法制國家去比,因為我們沒有道理比落後的,人都要學習好的爭取做到更好這才是正理。由於各個民族的淵源相去甚遠,各個國家的法律也不盡相同,硬是要牽強附會的去比較也難以服人。我們就舉一個比較有普遍意義的例子來說一下。比如,其他國家的領導人或者有影響力的人物,在觸犯或者涉嫌觸犯法律的時候。往往都會被法院傳訊。這個大家可以在中共的新聞聯播裡面經常看到,甚至一些比較落後的國家也是如此(由於精力所限,實在沒有時間去找幾個具體的事例來詳細說明,但是相信對此問題感興趣的朋友,都會很容易的找到這樣的事例)。比如意大利前總理貝魯斯克尼;比如秘魯前總統籐森;比如韓國的幾位前總統等等。不管最終他們的結局如何,至少他們會像普通人一樣被法院傳訊,而且好像沒有哪個是最高法院。因為他們不過是一個普通的人而已,只是曾經被公民選舉或者以其他方式,擔任過國家的領導職務而已。而在中國,這種傳訊從來發生過,哪怕是做做表面文章的也沒有。我想,從人權角度和司法公正角度來看,中國與國外的差距還是很巨大的。如果江則民用全體中國人的錢,去為宋祖英建國家大劇院,就為博得美人千金一笑的傳聞,發生在民主法制國家。我想他們即使沒有那些事情,也一定得接受調查,讓全體國民有個信得過的結果才對。

中共人治的58年,在法律制度建設方面,虧欠中國人民的事情實在是太多太多了。限於筆者的精力和水平,本篇區區萬言的短文是無論如何也難以盡述的。筆者僅僅是從生活和經歷之中,截取幾個能讓大眾產生共鳴的片段,來控訴中共的法制黑暗。希望能夠起到拋磚引玉的目的,讓更多身在其內,更加瞭解內幕的朋友拿起手中的筆,讓更多的人更清楚的瞭解中共治下的法制現狀。讓今後的中國人知道這些沉痛的歷史教訓,今後不再重蹈覆轍。這就是作者的最大心願(全文完)(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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