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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醫爭津貼免納所得稅 最高行政法院判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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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二十三日電)李姓軍醫和國稅局對領取醫院內津貼看法不同,被依逃漏稅罰鍰八萬三千五百元。李姓軍醫不服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裁定認為醫事獎金並不在所得稅法「軍人薪餉免納所得稅」範圍內,將全案駁回。

最高行政法院日前裁定指出,在國軍北投醫院任職的李姓軍醫九十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結算,列報全年綜合所得新台幣三十萬三千七百三十二元,但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清查他的薪資所得三百一十五萬五千八百二十元。

雖然李某在申報書註明「所得人為軍人身分,薪資所得免稅」,但國稅局認定不屬軍人薪餉範疇,並以漏列薪資所得合併計算綜合所得稅總額,有短漏稅捐之嫌,根據所得稅法規定,依漏稅額四十一萬七千九百三十元,處以零點二倍的罰鍰,共八萬三千五百元。

李姓軍醫對罰款部分不服提起上訴,主張支領的醫院醫事人員津貼,依國防部軍醫局「醫勤獎金發給要點」規定,屬於獎金性質,為薪餉的一部分。全案在九十四年底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上訴,李姓軍醫又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但最高行政法院日前裁定認為,依所得稅法「軍人薪餉免納所得稅」,是指現役軍人依政府核定待遇標準發給的薪餉;軍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所對外營業的業務收入,以及發給院內醫事人員津貼不包括在內,不適用免稅規定。

另外「醫勤獎金發給要點」中,並未說明是否屬軍人薪餉、有無免稅規定;加以李姓軍醫支領同一來源所得,在往年也都申報綜合所得稅結算,因此全案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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