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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医争津贴免纳所得税 最高行政法院判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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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孙承武台北二十三日电)李姓军医和国税局对领取医院内津贴看法不同,被依逃漏税罚锾八万三千五百元。李姓军医不服提起上诉,最高行政法院裁定认为医事奖金并不在所得税法“军人薪饷免纳所得税”范围内,将全案驳回。

最高行政法院日前裁定指出,在国军北投医院任职的李姓军医九十一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结算,列报全年综合所得新台币三十万三千七百三十二元,但财政部台北国税局清查他的薪资所得三百一十五万五千八百二十元。

虽然李某在申报书注明“所得人为军人身份,薪资所得免税”,但国税局认定不属军人薪饷范畴,并以漏列薪资所得合并计算综合所得税总额,有短漏税捐之嫌,根据所得税法规定,依漏税额四十一万七千九百三十元,处以零点二倍的罚锾,共八万三千五百元。

李姓军医对罚款部分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支领的医院医事人员津贴,依国防部军医局“医勤奖金发给要点”规定,属于奖金性质,为薪饷的一部分。全案在九十四年底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驳回上诉,李姓军医又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诉。

但最高行政法院日前裁定认为,依所得税法“军人薪饷免纳所得税”,是指现役军人依政府核定待遇标准发给的薪饷;军医院附设民众诊疗所对外营业的业务收入,以及发给院内医事人员津贴不包括在内,不适用免税规定。

另外“医勤奖金发给要点”中,并未说明是否属军人薪饷、有无免税规定;加以李姓军医支领同一来源所得,在往年也都申报综合所得税结算,因此全案上诉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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