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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为儿抗议 校长祸从口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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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6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洪臣宏/高县报导〕黄姓夫妇不甘儿子被勒索赴校抗议,当时的林姓校长表示黄生以金钱笼络友情,黄某一怒到学校大门口拉布条抗议,还带汽油作势自焚,曾吓坏不少学生。

一度企图泼油自焚

黄姓夫妇于95年1月5日联袂持抗议布条、标语,在学校大门口静坐抗议,其中黄某还一度拿出汽油作势自焚,被警方及时拦下,但已被不少学子目睹这场惊悚画面。

黄姓夫妇说,就读国中一年级的儿子,开学第一周被学长恐吓取财,后来又向教官举发同学抽烟,差点被殴打报复,造成他儿子第二周就不敢到校,94年底曾偷走家里10万元逃家,夫妻伤心之余向警方报案。

不满金钱换友情说

黄某说,等到找回儿子,才知道儿子偷10万元是为了交付恐吓金额,但多次向学校反映,校方却置之不理,才会采取自力救济。

当时的林姓校长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黄生因人际关系不佳,多次以金钱、礼物博取友情,经调查有10余名学生收到金钱、礼物,但绝非恐吓取财。校方也透露,黄生为过动儿,3岁起即接受相关治疗,但他到校并没有说明病情,表现也无异常,所以被编在普通班。

不过校长的“金钱外交”说法,引起黄姓夫妇的不满,当天决定控告校长诽谤。

《法官观点》诉诸媒体 侵害学生名誉

〔记者鲍建信/高雄报导〕审理林案的高雄地院凤山分庭认为,黄姓同学以金钱获取同学友情,价值观偏差,校方理应辅导纠正,林姓校长却告诉媒体,客观上有贬抑之意,已经足以损害学生的名誉。

合议庭法官认为,被告涉及刑法诽谤等罪部分,检方侦办后处分不起诉,跟是否成立民事侵权行为是两回事,且处分书也曾提及被告是否涉及民事侵权行为,应循民事程序解决。

此外,名誉权之侵害,并不尽然就会构成刑法的诽谤罪,名誉为人格之社会评价,有无受损害,应以社会上对个人评价是否贬损做为判断的依据,如果其行为足以使他人在社会上之评价受到贬损,不论其为故意或过失,均可构成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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