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立院三讀 保障採購廠商調解不成提仲裁權益

【字號】    
   標籤: tags:

【大紀元6月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曹宇帆台北八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明定因工程採購有爭端,但機關不同意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所提調解方案,以致調解不成立,廠商可提交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現行條文規範,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可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至於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

不過中國國民黨籍立委陳根德(桃園縣)等擬具提案說明指出,現行廠商可提救濟的規定,未規範政府不得拒絕廠商提付仲裁,無法使具有公平、公正且有效率解決政府採購爭議的仲裁制度發揮既有功能,且政府採購金額龐大或事涉重大公共工程者所在多有,不應排除強制仲裁,相關規範有必要修正。

全案經下午立法院會逐條討論後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可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且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但「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之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陳根德晚間接受記者訪問時表示,以往有關單位對於業者提出仲裁申請,常以法規無強制力而不加理會,三讀條文可要求相關機關,不得迴避業者提出仲裁申請,業者權益得以確保。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