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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读 保障采购厂商调解不成提仲裁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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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曹宇帆台北八日电)立法院会今天三读通过政府采购法部分条文修正,明定因工程采购有争端,但机关不同意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所提调解方案,以致调解不成立,厂商可提交付仲裁,机关不得拒绝。

现行条文规范,机关与厂商因履约争议未能达成协议者,可向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仲裁机构提付仲裁,至于调解属厂商申请者,机关不得拒绝。

不过中国国民党籍立委陈根德(桃园县)等拟具提案说明指出,现行厂商可提救济的规定,未规范政府不得拒绝厂商提付仲裁,无法使具有公平、公正且有效率解决政府采购争议的仲裁制度发挥既有功能,且政府采购金额庞大或事涉重大公共工程者所在多有,不应排除强制仲裁,相关规范有必要修正。

全案经下午立法院会逐条讨论后三读通过。条文明定,机关与厂商因履约争议未能达成协议者,可向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仲裁机构提付仲裁,且调解属厂商申请者,机关不得拒绝,但“工程采购经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提出调解建议或调解方案,因机关不同意之调解不成立者,厂商提付仲裁,机关不得拒绝。”

陈根德晚间接受记者访问时表示,以往有关单位对于业者提出仲裁申请,常以法规无强制力而不加理会,三读条文可要求相关机关,不得回避业者提出仲裁申请,业者权益得以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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