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傑出人才的移民之路(七)

—傑出教授和研究人員移民申請對僱主和工作性質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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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9日訊】前文提及,傑出教授和研究人員通過EB-1(b)申請移民時除了對申請人本身有一定的資質要求外,還要求申請人提交僱主提供的永久工作證明。那麼是否所有的僱主都可以幫助提交EB-1(b)申請呢?申請人的工作性質又是如何界定的呢?
  
就 EB-1(b)申請所包含的申請人範圍我們可以看出它針對的是傑出教授和研究人員,這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僱主的範圍。如果僱主僱傭該申請人並非是從事與其研究領域相關的科研工作,即使該申請人具備了個人資質條件,也是不符合EB-1(b)申請要求的。但是,這並不是說EB1-(b)申請人的僱主就只能是高校或者是專門的科研機構,某些私人企業的研究機構同樣可以幫助提交EB1-(b)申請,只要他們能夠證明自己僱傭了三名以上的研究人員,比如某些醫藥企業專門設立的醫藥研究機構。
  
在明確了傑出教授和研究人員所需要的僱主之後,移民局還就申請人的工作性質做了相應的規定。
  
首先,僱主需要提供永久性工作證明,也就是說該職位為「終身的,或者是不確定工作具體的結束時間的職位,而且員工可以預期自己一直可以工作下去,除非員工被 『有因解僱』」。由此,不難發現,移民局並沒有要求職位一定是全職的,也沒有要求該職位本身具有永久性,只是要求該僱傭關係沒有結束的具體時間,是一個永久性的工作。需要指出的是,即使聘書中關於工作期限的規定是『at will』(即僱主或申請人可以隨時終止聘用關係),但是只要僱主能夠證明該類工作合約曾被延續過也可視為工作是永久性的。
  
除了聘書可以證明該工作的永久性之外,是否還有其他的方式可以證明工作的永久性呢?不少獲得資金支持項目的研究人員都比較關心這個問題,因為 他們的研究資金很多時候都是不固定的,在提交申請時移民局可能會認為其工作不是永久性的,實際上,如果可以證明該項研究將會持續受到資金支持,也就是說僱主可以提供相應的證明以及一種合理預期來表明該項工作的持續性和沒有具體的結束時間,那麼也可以證明該項工作是永久性的。此外,如果申請人能夠證明該資金曾被延續過也能幫助證明該項工作的永久性。
  
還有一類比較特殊的情況是即使申請人的聘書裡說明研究職位被設定了年限,也並不是說這個工作就不可能是永久性的了。在某些情況下,研究人員工作的特殊性,該工作可能帶來的收益估計,以及有證據能夠證明該工作將會超過設定的年限,該工作也可以被視為是符合移民局要求的。*
  
最後,特別需要指出的是EB-1(b)申請只需要僱主證明提供給申請人的是一個永久性的工作,而不需要經歷繁瑣的勞工紙申請程序,因此對於有條件的申請人和僱主而言,選擇申請EB-1(b)對於雙方無疑都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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