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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菸酒進口業執照變更應申請核准 否則遭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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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二日電)財政部國庫署表示,依規定,菸酒進口業對於許可執照所載事項擬變更,應先申請核准,並換發許可執照;或應報財政部備查並同時申請換發許可執照相關規定,違反者將分別處以新台幣5萬元至25萬元或1萬元至5萬元罰鍰。

依「菸酒管理法」第21條規定,財政部每年7月間調查取得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業者是否已申請解散、歇業,或被廢止、撤銷而未繳銷執照業者。

菸酒新制自2002年起實施迄今,截至目前為止,財政部已核發2075家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至今年7月底止,經查有55家菸酒進口業者,其公司或行號狀態已屬解散或歇業或被廢止。

財政部依「菸酒管理法」第22條規定,已在8月1日公告註銷該55家業者所持的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其中10家業者雖已解散或經廢止,但已變更負責人或總機構所在地或2者皆變更,依公司法第24條及第25條規定,解散的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清算,又在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

不過,財政部指出,依公司法第26-1條規定,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公司法第24、25及26條規定。也就是解散或經廢止公司組織,在法人資格尚未消滅前,如涉違章情事,仍應依法論處。

財政部提醒菸酒進口業者,為維護自己權益,請注意「菸酒管理法」相關規定及若違反者應依限繳納罰鍰,以免被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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