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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烟酒进口业执照变更应申请核准 否则遭开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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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二日电)财政部国库署表示,依规定,烟酒进口业对于许可执照所载事项拟变更,应先申请核准,并换发许可执照;或应报财政部备查并同时申请换发许可执照相关规定,违反者将分别处以新台币5万元至25万元或1万元至5万元罚锾。

依“烟酒管理法”第21条规定,财政部每年7月间调查取得烟酒进口业许可执照业者是否已申请解散、歇业,或被废止、撤销而未缴销执照业者。

烟酒新制自2002年起实施迄今,截至目前为止,财政部已核发2075家烟酒进口业许可执照。至今年7月底止,经查有55家烟酒进口业者,其公司或行号状态已属解散或歇业或被废止。

财政部依“烟酒管理法”第22条规定,已在8月1日公告注销该55家业者所持的烟酒进口业许可执照,其中10家业者虽已解散或经废止,但已变更负责人或总机构所在地或2者皆变更,依公司法第24条及第25条规定,解散的公司,除因合并、分割或破产而解散外,应清算,又在清算范围内,视为尚未解散。

不过,财政部指出,依公司法第26-1条规定,公司经中央主管机关撤销或废止登记者,准用公司法第24、25及26条规定。也就是解散或经废止公司组织,在法人资格尚未消灭前,如涉违章情事,仍应依法论处。

财政部提醒烟酒进口业者,为维护自己权益,请注意“烟酒管理法”相关规定及若违反者应依限缴纳罚锾,以免被移送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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