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明國:全國人大非法拘禁上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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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4日訊】我叫景明國,男,61歲,湖北省宜城市人。現在住址:深圳市龍崗區平湖鎮新村路104號1樓(好日子煙酒行)。電話:0755-84013300,0755-28844066,13871790316。

因”買賣合同”糾紛案,我不服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及複查駁回;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2004)民二監字第322號駁回通知書;第七年到全國人大上訪。

2008年2月23日我到達北京。3月3日(星期一)我到全國人大上訪,排隊、接受檢查、領表、交表之後,2號窗口的女接待員瞭解我的情況,她電話聯繫後,直接叫保安帶我到後邊的602室找高處長反映。高處長熱情接待,詢問情況,查看電腦之後,明確告訴我最高法院沒有終結我的申訴案,叫我留下申訴材料之後離開全國人大接待處。

3月4日上午,我又到全國人大上訪,一系列的程序之後,2號窗口的女接待員給了我一個大信封,讓我回去看看,我就離開全國人大。

大信封內裝的是我給高處長的申訴材料,信封的背後是給我的文字答覆,回答的內容事實有誤、結論有誤、都是錯誤的。

3月5日上午,我又到全國人大上訪,要求面見答覆人,當面匯報、當面澄清。高處長說兩會期間,這幾天太忙,14-15號你再來一趟。我二話沒說離開全國人大,並於當天中午到北京西站退掉了當天20:36時回深圳的火車票(因老婆有病已動手術)。

3月6日上午我到最高法院接待室,排隊、領表、交表之後,將我的名子又一次的登上了”不接待人員”名單,最高法院拒絕接待。

3月6日下午,我又到全國人大,一系列程序之後,2號窗口女接待員叫保安直接帶我到後邊602室找黃法官,黃法官熱情接待、詢問案情,察看材料(判決書、通知書、合同書等等)之後,表示該案是有問題,確是判錯了。但是,黃法官對最高法院的駁回通知書不理解,最高法院為什麼也搞錯了?他接受不了。問我怎麼回事?是否有權錢交易等等?我說沒有證據,只知道申訴7年,先說我有理,後說我無理;接待法官宋冰先是扣壓、丟失我的申訴材料,後又更改電腦記錄,從這一系列的反常情況看,他們肯定作了交易,但又沒有證據。黃法官又問我找全國人大是不是請求”交辦”?我說是的,只有全國人大才能啟動再審程序。黃法官說全國人大有”交辦”權,但是很難辦理。他說是高處長叫他關注我的案子,他要向領導匯報,叫我到外面走廊椅子上坐下等,他去匯報,讓我耐心等結果。

黃法官匯報回來後又對我說,領導們正在開會商量,讓我耐心等。在這個中間,高處長也來過,態度熱情的與我打招呼、叫我坐下別站著、讓我耐心的等一會。我當時很高興、很激動!申訴7年總算有希望了,抱著一顆感恩的心,感謝的心耐心的等待結果。

大約3點左右,一個保安負責人很隨意的在我旁邊的椅子上坐下抽煙,問我是什麼地方人?與我閒談,我對他說:我今天遇到清正官、遇到好人了,高處長、黃法官非常重視我的申訴,我的案子有希望,我以後要好好的感謝他們等等。(現在看來,當時已經監控了我)。

4:20時下班的時間到了,黃法官要下班回家,與我打招呼,叫我耐心的等一等。全國人大給我解決問題,我有不等的道理嗎?

下班之後,陪我的兩個保安叫我到大廳外面院子的椅子上坐下,中途又換了兩個保安陪著我,我仍然沒有感覺到有什麼異樣?抱著一顆感激的心情耐心等下去。實際上全國人大矇騙我,玩弄手段,要對我下手了!我還蒙在鼓裡,還要感謝人家呢!

等到6:12時,突然看到高處長、劉建國(襄樊市信訪局的人)帶著7-8個人衝進來將我圍住,高處長的態度180度大轉彎,不由分說將我綁架上車,搞得我”莫名其妙”不知是怎麼回事?

汽車快速駛離北京,我抗議,腳踢門,要求下車,指責他們的行為違法。可是,6個人對付一個人,反抗是徒勞的。

到達河北涿州,在我的抗議下被迫安排吃晚飯,由於風高夜黑,綁架我的人我一個不認識,都是河南腔,我要求宜城法院的人來接,或者劉建國隨車一齊走也行,綁匪們不同意,打我罵我,將我再次拖上汽車。據他們自己說,劉建國給了肆仟元錢,他們承包了這次綁架、押送任務。

3月7日上午10點鐘到達宜城市南營稅務所(雙規點),移交給宜城市委政法委組織的”學習班”,16個人看守、監管我一個,加上兩個做飯的,共計18人。

在”學習班”裡,並不需要學習什麼,打撲克、打麻將、睡覺、吃飯。在這個院子內是我的活動空間,不能出大院,這是禁止的。白天大門三把鎖,夜間走廊的大鐵門再加兩把鎖,吃飯有人送,日夜有人”陪”。

看守、監管我的16個人,公檢法司四個部門各3人,政法委4人合計16人組成,是正正規規的司法部門。”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是犯罪行為,由正規的司法部門來幹,這就是中國的法律,這就是中國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憲法》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刑法》第238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歐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全國人大”非法拘禁、限制我的人身自由”,違犯《憲法》,觸犯《刑法》,已經構成犯罪行為。

在我多次的抗議下,2008年3月22日下午將我釋放(台灣大選之日)。至此,非法囚禁我已經17天(24小時構成犯罪)。

依法申訴是我的權力,我又沒有違犯什麼,憑什麼”非法拘禁、限制我的人身自由”?

全國人大可以違犯《憲法》、觸犯《刑法》嗎?
在全國人大依法申訴,人身安全就沒有保障,中國是什麼樣的法治國家?
最高法院是最大的包庇者,全國人大在幹什麼?
請求全國人大給我一個說法。
公道在人間!信訪糊弄人。
頭可斷、血可流、錯案必須糾正。

上訪專業戶:景明國
2008年3月23日上午於宜城

──轉自《六四天網》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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