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清理條例專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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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1日訊】債清條例上路

研議一段時日的〈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簡稱〈消債條例〉)終於在4月11日正式實施,能不能達到解決「卡奴」問題的基本目的,備受矚目。儘管近年媒體甚少報導卡債事件,但相信台灣仍有不少繳不起卡費,淪為「卡奴」者,他們終日活在被催債,甚且到處躲債並受暴力威脅的夢魘裡,處境堪憐。

【記者孫幗英/南市報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將於4月11日實施,為協助民眾深入了解諮詢管道與合法申請程序,立法委員賴清德、市議員蕭博仁、陳宗彥服務處聯合舉辦說明會,特邀台南地方法院行政庭庭長林英志、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律師王建強、林金宗及中華民國銀行公會委員張旺順襄理蒞臨解說。

正確認識 債清條例

林英志首先提出債務人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應有的正確認識。他表示,法律保護誠實的人,債務人有多少收入、財產、債務都要據實申報;遵守「阿B條款」法院對債務人在生活上的限制;配合法院的主導,調整債務人經濟,謀求債權人的權利。果能這樣做,6至8年債務人即可獲得經濟重生。

什麼條件可以聲請更生?總債務在1,200萬元以下,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營業額平均每月在新台幣20萬元以下,並且不想要生活或出入國境受到限制,願意至少每3個月還一次,在6至8年間償還債務的自然人。

總債務超過1,200萬元,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營業額平均每月在新台幣20萬元以下,而想要趕快償債的自然人,可以選擇清算。聲請更生或清算時都應誠實提出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及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並有配合法院為協力行為的義務。

法扶服務 免費諮詢

法律扶助基金會能提供什麼服務?林金宗表示,法律扶助基金會全省有20個分會。目前全省受理的案件有1萬2千多件,台南縣市已預約1千2百多件,台南分會只有50位律師,分設7個點,採預約制免費為債務人諮詢服務。他希望,債務人在與律師諮詢之前,要清楚的了解自己的債務情況,並且把資料準備齊全。

王建強特別強調,這是鼓勵「誠實」的法律,債務人一定要誠實陳述。如果以前有過協商成功,不要毀約,跟銀行再協商,不必進入更生,因為債務生存權畢竟比較重要,會有轉圜的餘地。

選擇更生好呢?還是清算好?王建強建議,債務人若有固定收入,儘量用更生。不過,還是得依個人的還款能力和信用需求度去做選擇。

前置協商 減輕還債

銀行公會委員債權人,屬於「要債」的角色,給債務人感覺一般都很負面。中華民國銀行公會委員張旺順襄理以善意幽默的口吻,說明債務清理條例的前置協商,贏得與會者的好感。

他提到,全省50萬個卡奴,只有27萬人聲請協商,協商成立的有22.2萬人,其中9萬人沒有履行,或中途毀約。他指出,在更生或清算前先做前置協商,目的在減輕還款的負擔。

張旺順表示,要到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聲請前置協商。做前置協商時,銀行會針對債務人的收入與支出做出一個攤還年表。他透露,對於債務,銀行有「對內帳」和「對外帳」兩種,在前置協商階段,可採用不加利息與違約金的對內帳,但是一旦進入聲請更生或清算時,就要採用包含利息與違約金的對外帳。

張旺順也提醒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的目的在免責,如果更生或清算後,故意違約,則不免責。

請勿輕信 代辦公司

因應卡奴債務處理,坊間出現一些代辦公司,王建強指出,代辦公司有個錯誤的觀念,認為只要還二成就可以不用還。他表示,法律沒此規定,債務人要以誠實健康、迎向光明的角度去面對,千萬不要受騙。

林金宗表示,夜市有人發傳單,說是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律師代辦,收費6萬元。他強調,法扶的律師由法扶付費,不向債務人收費。

張旺順也秀了一下代辦公司的廣告頁,他表示,該公司收費標準1個月1萬元,6個月清償,弄到免責。這都是騙人的!他希望,政府讓債務人重生的美意,不要被用來做非份的理財。

消債新制上路 不是欠債免還

古金男

即將於今年4月11日施行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是為了協助陷於經濟困境的消費者,可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除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外,也兼顧了債務人經濟生活的更生及社會經濟的健全發展。

破產法所規定的和解或破產程序,也是在為不能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清理其債務,但其聲請不限於自然人或消費者,但本條例規定,必須是負債務的消費者,也就是5 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營業額平均每月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下小規模營業活動的自然人,例如單純受領薪資的公務員、公司行號員工、一般勞工,或僅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的計程車司機、小販等,才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

債務人如對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先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聲請前置協商。包括債務清償方案、期限、是否不加計利息與違約金等,如能協商成立,就可依照協商方案履行。如果前述協商不成立,債務人才可以提出更生或清算的聲請。

更生方案要記載債務人清償的金額、至少3個月給付一次的分期清償方法及最終清償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6年,有特別規定者,可延長為8年。債務人所積欠的債務若為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等行政罰款,或因侵權行為所產生的損害賠償債務,或是法定扶養義務的費用者,除非債權人同意減免,即使更生方案所定清償期限屆滿,債務人仍需負責清償。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不是在免除卡債族應負的償債責任。只是對債務纏身的卡債族,給予法律上的協助,促其自力更生,寬延償債期限,幫助渡過難關而已,不是欠債免還,可以惡意倒帳、賴債的條例。

  破產法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清償債務方式 聲請和解或破產 聲請更生或清算
聲請人 不限自然人或消費者 負債務的消費者(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營業額平均每月在新台幣20萬元以下小規模營業活動的自然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印製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小冊子,提供淺顯易懂的內容,南投地院院長葉麗霞(右)及法扶南投分會會長呂秀梅(左)歡迎有需要的民眾索取。(中央社)


律師看消債新制

陳惠如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簡稱消債條例,將於4月11日正式上路,但是不肖業者打著「代辦更生」或「代辦清算」等名號,藉機詐取債務人代辦費的案子卻已經層出不窮。這些「更生黃牛」常見的手法不外乎把消債條例複雜化,或聲稱有專業律師協助,但事實上卻是由一些理財專員提供服務,另外還打出許多口號,包含「聲請更生只需要清償所有債務的兩成」、「先把卡刷爆、更容易聲請成功」等等。

當初一手促成清償條例立法的國民黨立委徐中雄為此還特地召開記者會呼籲民眾千萬要注意詐騙陷阱。

消債條例去年才立法通過,許多人仍分不清什麼是「更生」?什麼是「清算」?這二種程序有什麼區別?也因此容易遭不肖業者欺騙,其實更生和清算的進行程序及適用結果不難區別。

什麼是更生?什麼是清算?

消債條例所規定的更生程序,是指債務人要提出一個最長6年(有特別情事可延長為8年),每3個月至少要一次的還款計畫,也就是所謂的更生方案。消債條例並沒有規定更生程序的債務人至少要還多少,只要這個更生方案經過債權人會議表決同意,再經由法院認可後,債務人往後依照這個方案還款即可。

履行更生方案期間,債務人生活程度有可能受到一定限制,然而更生方案一旦履行完畢,債務人即當然免責,其餘未還的債務均視為消滅,也不需法院另外裁定免責,也沒有聲請復權的問題。為避免債權人刻意刁難,消債條例另賦予法院在認定更生方案的條件公允時,可以不經過債權人會議表決同意,直接依債務人的聲請或依據法院的職權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至於消債條例所規定的清算程序,是指債務人把財產都拿出來,由法院統一處理變成現金後再依債權比例分配給債權人的程序。也就是有多少還多少。

程序結束後,法院再視情形決定是否裁定債務人免責,一旦裁定經法院裁定免責,那沒有清償的債務確實是一筆勾銷。相對地債務人在清算程序中,會受到例如生活不得逾越一般人通常之程度,非經法院之許可不得離開其住居地等等的限制。

此外若是法院裁定不免責的話,那麼未還的債務仍然是繼續存在的。另外,一但進入清算程序,往後無論是否經裁定免責,債務人若要回復還必須向法院聲請復權。

該選擇更生?
還是選擇清算?

進入清算程序,對於債務人的限制較多,而更生程序,債務人自主的程度則較高。不過適用更生程序的無擔保或無優先債權總額必須在新台幣1,200萬以下,此外由於必須依照更生方案按期還款,因此債務人多半要有穩定持續的收入來源(例如固定工作)才能履行更生方案, 至於適用更生或清算,當然還是取決於債務人的還款能力而定,連基本的還款能力都沒有,自然只有走清算一途了。

提醒

消債條例的立法目的是要幫助那些確實被債務壓得喘不過氣來的債務人,讓他們可以重建經濟生活並同時讓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並不是要鼓勵倒債,宣揚欠債免還。另被裁定清算的債務人,即使裁定免責,在法院裁定復權之前,共有100多種職業無法擔任。這些職業包括:參選公職人員、保險業務員、彩券經銷商、農漁會會員、律師、會計師、公司財務人員等涉及誠信、社會公正性職業。此外,不論是更生或清算,縱使債務人因而免責,但在銀行仍有信用註記問題,信用註記最長期間為10年,在此期間可能是銀行的拒絕往來戶。

由於消債條例去年才完成立法,更生、清算的程序怎麼運作,大家都還在摸索階段,目前法院都也沒有具體的事例可供參考,在法院見解尚未明朗以前,建議民眾不要冒然輕信代辦廣告。建議如有需要的民眾可先向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各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洽詢。

法律扶助基金會網站:http://www.laf.org.tw/tw/index.php

法扶卡債諮詢預約專線:02-33226666


南投縣議員賴燕雪(右),3月24日邀請律師江彗鈴(左),說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新規定,提供卡奴義務的法律諮詢。(中央社)


省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上路

吳惠林

雖然許多人質疑淪為卡奴者都是理財不善,或者是拜金主義、重名牌、愛揮霍享受的貪婪者。不過,曾有統計資料顯示,卡奴中有1/4是為了解決燃眉之急,無法可想,銀行又開方便辦卡之門,供需雙方一拍即合,只想先化解眼前問題,等到債務到期時刻,方才發覺連利息都無力償還,即便夜以繼日的工作,奈何薪資微薄徒呼負負。至於過度消費、滿足購買慾望、買名牌商品而欠債的只占27%。

此外,據知卡奴中以20~40歲比率最高,占了七成以上。他們相對屬於沒資產也無任何擔保品的一群,也應是較不受銀行歡迎的一群,為何會欠銀行債務呢?原來是銀行要衝卡量、衝業績、疏於管制,讓代辦公司可替各家銀行辦卡,導致發卡浮濫。

歸結卡奴問題的出現,持卡的當事人當然應負最大責任,不會理債又無力還款卻還要辦卡;其次是發卡銀行,拼命向一般民眾推廣信用卡和現金卡,不只忽視消費者的償還能力,甚至於大開方便之門誘人辦卡;至於政府,既然對銀行負有監督責任,卻放任濫發信用卡而形成社會問題。因此,幫忙卡奴解決問題有合理性,何況卡奴已演變成「社會問題」。那麼,〈消債條例〉真能解決問題嗎?

問題可分兩層面,一是當前卡奴能否還清債務,一是防範「新卡奴」的出現。就第一層問題言,應是〈消債條例〉出現的主要目的。不過,由條例中所列的資格條件,可知不可能讓所有的卡奴都消失,而合乎起碼條件者也不一定全部都能如願,所以這個條例縱使可發揮效果,還是無法解決全部卡奴問題。此外,條例尚未實施前,已有「代辦」公司搶商機,而詐騙會不會大量發生,致卡奴陷入更痛苦的深淵,有識之士已憂心忡忡,如何防止「愛之適足以害之」的不幸局面出現,是值得大家一起來關切的,希望當事者睜大眼睛、銀行多多幫忙、「法扶」機構更努力。

至於第二層問題,是屬於「治本」的層次,有賴政府、銀行和當事人三方面齊頭並進。

首先,政府需確實負起監督責任;其次,銀行應確實扮演善良金融中介角色,為了維護信用媒介的公信力,必須謹慎評估消費者的消費能力和還債能力;第三、也是最重要的,辦卡的消費者必須忖度自己的能力,養成節約儲蓄美德,勿沾染揮霍、享樂的惡習。

我們很高興看到〈消債條例〉出爐,也希望它得以發揮作用。不過,必須再強調的是,畢竟這是事後的亡羊補牢之策,也不是免費午餐的解決方案,還是得讓債務人找到「財源」,舉凡慈善團體補助、善心人協助都不應因為有〈消債條例〉而縮手,但接受幫助者應心存感恩,不能認為理所當然。暫時化解危機的當事人能有穩定的工作,應該才是最理想的,否則縱然債務減少、債期展延,也只是苟延殘喘而已。我們不得不再提醒,這些做法只能對後果作補破網的工作,由之得到教訓和啟示,以防覆轍重蹈。更重要的是,找出癥結對症下葯,預防「新案件」再出現。那麼,問題的癥結何在?一言以蔽之,「信用消蝕」也!

債務人在自由民主社會裡,對於借貸條件須清楚明白,當然應有把握履約才可辦理,而債權的銀行本身就是「金融中介」,應將存款人的資金選擇最能善用者借出,自然也需做好「徵信」工作,卡奴的出現就是雙方都未守「信」。當然其中有「善意」和「惡意」區別,前者因為有不確定或突發因素出現致未能履約,後者則是態度輕率或者根本就心存欺騙。

很不幸的是,科技愈來愈發達的現代,後者卻愈來愈多,而「人心沉淪、敗壞」就是最佳寫照。不只台灣如此,全球幾乎都一樣,而台灣或者還相對輕微的呢!「民無信不立」的古訓早被拋到九霄雲外去了,「卡奴」問題只是再一次提醒而已。如何喚醒「誠信」良知,可說是當今人類最大的課題!◇(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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