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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回兴票案提存金?台北地院:提存所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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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台北二十六日电)中国国民党有意领回兴票案提存款新台币两亿四千余万元,台北地方法院行政庭长刘寿嵩今天指出,由于受取人须同时为“李登辉”与“中国国民党主席”,目前已无“领取”而是“领回”问题。依提存法规定,如果受取人同意返还,提存人有机会领回款项,但一切须由提存所决定。

刘寿嵩表示,依提存法第十七条规定,要领回提存款有三种情形。首先,提存人必须证明当时提存出于错误;再者,提存的原因已经消灭;另外,须由受取人同意返还。

他指出,亲民党主席宋楚瑜当初向法院提存时的意思表示相当清楚,换言之,“提存出于错误”的情况并不存在,目前较符合领回的条件,就属经受取人同意返还,也就是取得前总统李登辉的同意,让宋楚瑜领回提存款,但这仍须尊重提存所的裁量。

国民党委任律师李永然指出,这笔钜额的提存款项即将于明年底届满十年,若无法解决受取人适格问题,二亿四千八百余万元将全归国库。

李永然表示,律师团目前提出两种意见供国民党参考。第一种是由宋楚瑜向法院取消受取人为“中国国民党主席”的附带条件,由李登辉领出款项后,再交给国民党;另一种方式是由李登辉向法院出具同意书,由原提存人宋楚瑜将款项领回,再交给国民党。

宋楚瑜是在2000年一月间将“处理特殊党政运作暨照顾蒋故总统经国先生家属”经费二亿四千八百余万元存入台北地院提存所,受取人指定为“李登辉(中国国民党主席)”,但至今仍无人适格出面提领。

宋楚瑜在将二亿四千八百余万元提存进法院后,曾一度声请变更请领对象为“中国国民党主席连战”,但遭台北地法院提存所以“不符法定程序”形式审查后驳回声请;李登辉也曾委托律师庄柏林、徐国勇等人到台北地方法院了解提领要件,结果也因未具“中国国民党主席”资格而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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