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立會通過賄賂條例修訂二讀

議員質疑特首凌駕於防止賄賂條例上

【大紀元6月26日訊】【大紀元記者梁路思香港報導】立法會昨日恢復二讀通過防止賄賂修訂條例草案,令現時防賄條例內的部份條文,適用於行政長官,包括收受利益和規管有來歷不明收入等。

但最具爭議性的第八條則不受制於行政長官,卻受制於其他公務員。泛民主派議員指行政長官凌駕於法律之上,在法律面前,不能人人平等。

另外,即使特首犯法,廉政公署調查有關行政長官的投訴後,要由律政司長決定是否提出檢控。議員指廉署和律政司都是特首任命,為特首負責,是政府的一部份,該種做法等於自己查自己,希望政府能成立一個獨立的,有公信力的,不受政府壓力的機構來規管行政長官。而湯家驊則指即使條例獲得通過,但不能說這個條例是正確的,希望等到由普選制後,再把這個法例拿到立法會討論。

政務司司長則表示,第八條雖然不適於行政長官,但不是不規範行政長官。

等於自己查自己

社民連議員梁國雄說,自稱獨立的廉政公署,在自稱獨立民官系統裏面,有其名無其實:「怎樣去查特首?法院又如何來監察?根據最簡單的政治制衡原則,立法會的權力幾乎沒有,所以,凡事就叫政府來做,政府自己做事管自己。」

他又指出,立法會議員中有30名不是直選產生,就是不需要向市民、和黨派負責,就好像特首,不但不需要向市民負責也不需要向政黨負責,如果民望插水,只有中共黨來負責。

等11年得個「桔」

前線議員劉慧卿批評,法例有雙重標準:「法例第四條說,任何人向行政長官行賄,或者行政長官向任何人索取,但行政長官就沒事;第五條,任何公共機構,向行政長官行賄,也沒事的,如果行政長官有來歷不明的財產,與他生活不符的,他又沒事,而第三條和第八條是非常嚴厲的,防止貪污措施的,但第八條卻不適用於行政長官,當局亦都不願意修訂。」

她慨歎,等了11年了,只是得個「桔」,沒有憲政制地位,這裏有25條法例講人人平等,特首有的法例就不用遵守。劉慧卿認為,律師會應該制定條例來規管行政長官。

法例有3大缺點

公民黨議員湯家驊指政府拿出來的法例,總是讓人不知贊成好,還是反對好,真是兩難。他說:「這麽簡單的法例要用10年的時間來考慮,即使拿出來的法例也是千瘡百孔,令人痛心。」

他從《基本法》上來分析,該議案有3大缺點:「《基本法》47條要求特首要遵守法例,講特首要廉潔奉公。如果要通過法例47條,讓特首有法可依,讓特首可以清楚知道,自己做的是否在行賄。特首也應該受到法律的規範,讓市民看到它不是凌駕於法律之上,所有香港人,和國際都應該看到特首不因為有特殊地位,也應受法律規範。」

湯家驊質疑,雖然廉政公署有能力偵查貪污案件,但怎樣讓市民信服?他說:「查案的機關其實同時間又要向特首負責,這個感覺就是,特首可以利用他的位置影響這個調查,特首可能會利用他的政治力量,逃過法律的制裁。」

民主黨議員楊森說,行政長官不是一般的公務員,他的身份很特殊,因為它是由中央任命的特首:「為何香港人,不論貧富,所有人都應受到公正的法律對待,或者平等對待,而有的人就應該在法律之上?」

楊森又說,雖然支持二讀,但覺得很羞恥,他希望提出修訂,能成立一個委員會,由法官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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