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志永:三鹿集團和國家質檢局有關責任人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許志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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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19日訊】9月17日,三鹿集團董事長被刑拘,這是三鹿集團有關責任人承擔法律責任的第一步。但是,三鹿集團負責人應當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應該有一個明確的說法,另外,國家質檢部門有關責任人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也應當有一個明確的說法。唯有嚴格公正執法,才能捍衛法律的尊嚴,才能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

三鹿奶粉危害了全國至少數以千計的嬰兒的健康乃至生命,在這起重大的災難事故中三鹿集團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如果查證三鹿集團故意添加三聚氰胺或者暗示、放任乃至迫使奶農添加三聚氰胺,三鹿集團觸犯了刑法第144條,構成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罪,對其主管人員以及直接責任人按照刑法第141條生產、銷售假藥罪定罪處罰。退一步講,即使毒奶粉是奶源所致,三鹿集團沒有主觀犯罪故意,三鹿集團有關責任人檢測不嚴至少也構成了重大責任事故罪。同時,三鹿集團8月份以後明知奶粉有毒還不緊急召回,繼續銷售毒奶粉危害嬰兒,三鹿集團已經觸犯刑法第144條構成(間接)故意銷售有毒食品罪,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國家質檢總局作為食品安全的法定檢驗監督機關,對食品安全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但是,綜合各方面信息,在三鹿毒奶粉事件中,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責任人玩忽職守甚至貪贓枉法,導致毒奶粉危害到全國範圍。早在2004年阜陽毒奶粉事件中,三鹿奶粉被檢出不合格,全國停止銷售,但經過「攻關」,不久質檢總局和藥監局等機關聯合為三鹿奶粉發文,允許銷售。此事三鹿奶粉認為自己被冤枉了,但真相到底如何,值得深入調查。2007年「美國寵物食品三聚氰胺事件」發生後,國家質檢總局聲稱檢查了嬰幼兒奶粉等12類的800批次食品,均未檢出三聚氰胺,就在2008年6月,質檢總局抽檢了嬰幼兒奶粉,認為部份質量較好的產品三鹿名列其中排在第一名。而三鹿奶粉事件曝光後,質檢總局幾天之內就檢驗出22家含有三聚氰胺的奶粉生產企業,由此看來質檢總局不是沒有能力檢驗,而是此前縱容包庇或者沒有認真履行職責。在三鹿毒奶粉事件中,早在2008年6月份就有湖南患者瞿先生投訴到國家質檢總局網站,而有關責任人迴避責任,不予處理。9月12日三鹿奶粉事件爆發之後,質檢總局居然隱藏了該投訴內容。以上信息表明,質監總局有關責任人即使沒有徇私舞弊,至少也是玩忽職守,觸犯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之規定,構成玩忽職守罪。

質檢局本應擔負起維護食品安全、保護人民生命健康的神聖使命,然而實踐中質檢局不是站在公共利益一邊,而是和某些無良企業沆瀣一氣,所謂監督成了過場乃至腐敗交易,各種違法犯罪行為在質檢局的保護傘下暢通無阻。三鹿集團的產品長期被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為「國家免檢產品」,正是國家質檢總局長期瀆職乃至縱容包庇,才導致三鹿這樣的企業違法犯罪,最終釀成如此慘重後果。

三鹿集團董事長被刑拘比起四年前阜陽毒奶粉事件的處理已經是一個重要進步,但三鹿集團以及質監部門能否依法承擔責任,對其處罰是否會避重就輕,這仍然是未知數。為了法律的尊嚴,為了整個乳製品行業乃至食品行業的信譽,為了公眾的生命健康保障,三鹿集團以及國家質檢局有關責任人必須承擔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2008年9月17日
轉自作者博客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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