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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 被告會見律師不得錄音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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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周永捷台北16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羈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律師接見被告時,看守所擬不得錄影、錄音;修正條文也規定看守所得檢查被告與辯護人往來文書及相關資料。

現行羈押法第23條規定,律師接見被告時,看守所長官在准許接見時,應監視;第28條規定,被告在所的語言、發受書信的內容可供偵查或審判上的參考者,應呈報檢察官或法院。

法務部指出,根據司法院大法官第654號釋憲文解釋,上述規定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也不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的意旨,應自民國98年5月1日起失效。修正條文刪除上述羈押法第23條、28條相關規定。

另外,對於被告與辯護人接見時的規範,修正條文增列被告與辯護人接見時,看守所管理人員「僅得監看而不與聞」的規定,意即只能站在一定距離外觀望,不得錄音、錄影;以及為維護看守所秩序及安全,看守所得檢查被告與辯護人往來文書及相關資料,有無夾藏違禁物品。

中國國民黨籍立委、司委會召委吳清池表示,此案是配合大法官釋憲做出調整,也符合國際人權標準;至於增列看守所得檢查被告與辯護人往來文書及相關資料,吳清池認為,為避免危禁物品夾帶進看守所,修正條文也保障被羈押人的安全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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