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就韩航飞机失事作出赔偿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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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6日讯】去年十月,上海三十七户居民家庭就“四.一五”韩航飞机失事遭受损失提起群体诉讼。如今,这个轰动一时的民事案件已有结果: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令韩国大汉航空公司向遭受损失的三十多户居民分别赔偿人民币八万元至十二万元。

新华社报道,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五日下午十六时零四分,韩国大韩航空公司一架麦道大型货机从上海虹桥国际机场起飞前往汉城。升空后仅一千米,这架飞机就坠毁在上海闵行区莘庄镇莘西南路一处建筑工地,造成三名民工当场死亡,数十位民工受伤,机组人员全部遇难。

提起诉讼的三十七户居民均系闵行区沁园春小区内的居民。原告称,韩航飞机在离原告住所仅一百二十多米处坠毁爆炸,飞机坠地时形成的强烈“地震”、巨大冲击波及四处飞溅的残骸,使原告所居住的整幢房屋严重受损。

原告认为,被告飞机坠毁所引发的一系列损害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原告对房屋的正常使用,给原告的心灵和精神造成巨大损害,故向法院提起群体诉讼,要求被告韩国大韩航空公司向原告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计人民币超过七百万元。

据悉,这是中国首起国外航空器坠毁给本国居民造成损害引起的赔偿诉讼案。

去年十一月十六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一案件。原告方向法庭递交了房屋产权证、实地照片、受损实物、房屋检测报告、误工证明、医药费单据,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十八项证据,以支持提起的诉讼请求。大韩航空公司的代理人对原告居民表达了歉意,并表示愿意承担因飞机坠毁给原告方造成的损失。

根据中国法律,损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去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据此作出判决:被告应对原告房屋公用部位、公用设备及公用设施进行修缮;因被告飞机坠毁事故客观上已使原告房屋贬值,被告对原告这项损失应予赔偿。同时,飞机坠毁事故发生后,导致原告在一定时间内无法正常生活及工作,造成原告的一定损失,又因房屋修缮搬迁及在外临时过渡还会产生损失,原告诉讼也产生了费用,均应作为原告的损失给予赔偿。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根据上述判决和各自不同的受损情况,每户受害居民分别获得赔偿金人民币八至十二万元。

据悉,由于原、被告均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上诉,目前此项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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