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清涟:“高薪”就能养廉吗?

何清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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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4月21日讯】 关于“高薪养廉”的问题,在中国已经提出了不止一天两天。现在的关键问题在于:这“薪”要高到社会一般水平的多少倍才能让公务员们主动不贪污腐败?就公务员们做出的社会贡献相比,这“薪”高得是否具有合理性?

笔者认为,考虑在中国实施“高薪养廉”的廉政策略,先得弄清楚几个问题:

第一,公务员“薪水”的高标准,不应该用国际社会中发达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作为参照系,而要用本国其他各阶层社会成员的工资做参照系数。同时还要考虑我国公务员除了表现为货币形式的薪酬之外,还有大量非货币收入,如住房、医疗、各种社会福利等等。这可是计算生活水平的恩格尔系数的几个非常重要的指标。如果考虑到上述几个基本因素,中国公务员的货币收入与非货币收入的总和其实已远远高于其他社会阶层。按国际惯例,各国公务员的工资收入与生活水平,其参照系数也只是社会大多数成员的中上等收入,而不是该国的巨富、金融证券等特种行业的从业人员,因为这些人口毕竟在哪个社会都只不过是社会成员当中的极少数。

第二,必须为公务员职务犯罪进行“成本核算”。这个成本并不复杂,用公式表示,就是:犯罪所得=成本(受惩罚概率+服刑期+社会声誉)

一般来说,如果职务犯罪所得远远高于受惩所花费的成本,那麽职务犯罪就会呈增大趋势。根据我国现在已曝光的贪污腐败案件来看,正是犯罪所得与付出的成本不成比例,导致职务犯罪率居高不下。因为根据中国国情,大多数官员贪污所得(只是被追缴部分)也往往是其显性工资收入的几十倍、几百倍,甚至是几千倍。其收益往往是整个家族,而受惩者往往只及于一人,尤其是不少官员们贪污犯罪的动机早已不是让本家族成员在本国过上富裕生活,而是要送子女出国上学,甚至包括今后在国外生活的基本保证,如住房、外国银行的钜额存款等。如果考虑到满足贪欲的目的包含着这些让中国占人口90%左右的人无法企及的物质目标,本身就具有不可满足性,这高薪要高到什么程度才能让公务员们“满意”得不去贪污腐败?所以有民谚云:“砍头不要紧,只要金钱真,杀了我一个,幸福几代人”,指的就是家长冒受惩危险去贪污腐败,子孙们想方设法将财产转移出去,到他国享受幸福生活这一“资本外逃”的社会现实。

第三,国力的承担问题。我们是“大政府、小社会”的政治社会管理模式,公务员基数相当庞大,社会负担本来就重。据一个粗略估算,负担一个县长、县委书记的年开销总和是200万~300万元,一个乡长镇长年开销总和为50万~100万元之间。除此之外,还有担任其他各种职务的数量庞大的公务员。近20年来多次精简机构的结果,是被精简者在不久以后又以各种形式回流到机关事业单位。自从1993年宏观调控以来,由于市场疲软,就业形势日益严峻,党政事业机关的“铁饭碗”早已是备受青睐的各种职业首选,求职比为150:1。仅以目前的水平来看,地方一级财政担负养地方一级党政事业机关已是不堪负荷,不少经济发展水平稍低一点的地方早已出现拖欠教师工资的问题,个别地区甚至已拖欠公务员工资。所以“高薪养廉”在目前多方罗掘政府财力尚显支绌的时期,应该说只是“纸上谈兵”,不具有可操作性。

第四,公务员们的报酬与社会贡献之间是否对称的问题。如果就各地披露的情况来看,目前的公务员们总体素质偏低——不是指文凭标识的素质,而是指包含道德素质及社会管理能力在内的综合素质。社会各界对此现象早已不止是颇有微词,而是酿成民怨的一个主要源头。

第五,如果要实行“高薪养廉”,政府还得计算各地区以及各部门公务员之间薪酬的差异,比如现在“职务含金量”高的海关、国土、工商税务、计划审批、公安司法等部门,肯定与其他清水衙门的公务员的实际收入大大不一样,难道还要按贪污腐败发生率高低确定各部门公务员的工资等级序列?如果不为他们按职务含金量确定“赎买贪污腐败的工资序列”,那麽可以赎买某清水衙门官员不贪污的“高薪”,到了“职务含金量”高的部门,又不成其为“高薪”了,这“廉”又如何才能养出来?

总之,认为公务员们贪污腐败成风是因为收入不够高,提出“高薪养廉”是对我国当前的腐败根源缺乏正确认识的“皮相之论”。因为我国当前腐败泛滥的原因之一在于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目前这种“同体监督”机制很难做到有效地反贪污腐败,因此应该逐步培养异体监督的反腐败机制。

除了这种根本性的制度建设之外,还有一些短期内可以奏效的措施:

1、取消一些容易滋生腐败的公共专案,目前一些公共专案的运行状况非常糟糕,有如一部专门为政府官员生产贿赂的机器,取消这样的专案可以消除依附于这些专案而产生的腐败动机;2、改革公共专案的操作方式。国家应该关注公共专案的内在结构及其蕴含的腐败机会,而不仅仅是政府规模的大小;3、强化惩罚力度,一是提高逮捕和惩罚的威慑作用,二是奖励那些掌握腐败证据并能站出来举报的人,必要时还要提供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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