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资本三年外逃约530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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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7月10日讯】 中国大陆资本外逃的现状到底如何始终是一个谜,有人估计1997至1999年外逃规模达1000亿美元,但权威分析则认为是530亿美元。

据新浪财经报道﹐中国大陆资本外逃揭秘对于中国大陆资本外逃问题,社会上一直有议论,对资本外逃的规模也有不同的测算结果。那么,资本外逃的现状到底如何?究竟如何看待中国大陆的资本外逃呢?

资本外逃五大原因

资本外逃是指未经批准的、违法违规的资本外流,是超出政府实际控制范围的资本流出。不能把资本流出都看作是资本外逃。资本流出中大部分是经过批准的合规的流出。比如,经过批准的外债还本付息、对外直接投资、金融机构资产存放或拆放境外同业、购买外国证券、贸易信贷,等等。即使在未经批准的违规流出中,也有一些用于正常投资和经营目的,其之所以违规流出,主要是躲避繁杂的审批程序或者是为了降低其他交易费用。

从大陆实际情况看,资本外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转移非法所得。如贪污、受贿、寻租等所获得的资金,侵吞的国有资产,从事走私、贩私、诈骗、偷漏税所攫取的巨额财富,都构成了资本外逃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实现化公为私。由于中国大陆资本处于体制转轨时期,国有和集体企业激励、约束和内部监控机制不健全,境内母公司通过各种方式向境外子公司或外商转移资产、利润,使少数人在境外获得了更大的公有资产支配权,或者直接化公为私。相当一部分人由此获得了投资移民身份,在境外购买房地产,将子女送出国外。

(三)逃避管制。比较突出的是规避投资管理和外汇管理。由于我国对境外投资实行较为严格的审批制,一些企业或个人未经批准将资金转移或截留境外,企图投资获益。

(四)趋利避险。较为突出的是,国内一些企业将外汇资金转移境外后又作为外资流回国内,以享受各种税收和其他优惠待遇,这也被称之为“过渡性”的资本外逃。同时,当存在利差、汇差、收益差的情况下,为获取高收益,也会引起违规资本外流。另外,当市场预期本币可能贬值时,为避免汇率风险,会形成资本外逃,出口推迟收汇、进口提前付汇就是企业比较常用的方法。

(五)转移个人财产。由于担心私人合法资本被侵占,一些私营企业主采取抽逃资本或购买“绿卡”到国外的办法,将资本转向所谓“避风港”国家。同时,由于我国仍然对资本项目严格管制,移民的财产只能汇出收益部分,而本金部分不能转移,也会引起变相抽逃。

资本外逃的主要方式和渠道目前大陆实际存在的资本外逃方式多种多样,分析来看,主要有以下五类:

(一)以“价格转移”等方式通过进出口渠道进行资本外逃。“价格转移”是各国不法企业常用的转移资金和利润的方式,具有相当的隐蔽性。高报进口骗汇,低报出口逃汇,一直是我国资本外逃的主要渠道。同时,以出口不收汇,进口不到货,通过假造贸易单证骗汇,或将外汇截留境外等违法行为,也是我国资本外逃的重要方式。1998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展的外汇大检查中,发现骗汇金额超过了100亿美元,据分析,其中相当部分可能已经外逃。

(二)虚报外商直接投资形成事实上的外逃。较为典型的做法是:中、外方合谋,以高报外方实物投资价值或中方替外方垫付投资资金的方式,通过设立合资企业向境外转移境内资产或权益。同时,由于一些社会中介机构为外商投资企业虚假验资,产生外商直接投资高报。这些虚增投资最终都会以利润汇回或清盘形式要求换汇汇出,从而形成迂回的资本外逃。

(三)通过“地下钱庄”和“手机银行”等境内外串通交割方式进行非法资本转移。所谓“地下钱庄”的做法是,换汇人在境内将人民币交给地下钱庄,地下钱庄则将外汇打入换汇人所指定的境外账户。日前,有关部门查获的两个地下钱庄就是采取这种方式进行非法交易,涉嫌金额都在20亿元人民币以上。所谓“手机银行”,就是专做外汇非法交易的掮客,与境外机构或个人建立了非常紧密的联系,只须打个电话,就可以做成一笔汇兑生意,境内是人民币从一个账户转到另一个账户,境外是外币从一个账户转到另一个账户。在我国沿海的个别地区,这些人几乎成为半公开的经纪人,并建立了“良好的信誉”。此外,还有一些境内企业与业务伙伴等较熟识的境外企业进行所谓的“货币互换”,境内企业直接在境内为境外企业提供人民币进行各种支付,境外企业在境外以约定的汇率折成外币偿还。

(四)金融机构和外汇管理部门内部违法违规操作形成的资本外逃。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外汇管理部门在办理结售付汇业务或有关审批手续时,可能放宽真实性审核标准,为客户违规划汇资金,或者内部个别工作人员与不法分子串通,为资本非法转移提供方便。同时,金融机构也存在违法违规资金划拨的可能。一些金融机构无单证或单证不全售汇,乱放外汇贷款,滥开信用证等,也造成了国家资产和外汇损失。

(五)通过直接携带的方式进行资本外逃。目前,我国允许境内居民个人携带2000美元外币(超过的需要银行或外汇局开具外汇携带证),或6000元人民币现钞出境,用于境外经常项目支付。但是,如果当事人使用这笔资金购买证券或转存银行,那就成为资本项目支出。对于那些频繁出入境的人员来说,多次合法携带的资金就可能是一个较大的数目。实际操作中,违规超限额携钞出境的现象也十分常见。另外,旅行支票和外币信用卡理应用作境外个人消费,但也可能转成资本,形成资本外逃。

三年外逃约为530亿美元

资本外逃是无法纳入正常统计的。为了对中国大陆资本外逃规模有一个较全面的掌握,我们分别采用直接法和间接法对中国大陆1997-1999年的资本外逃规模进行了测算。

“直接法”是国外早期用于测算资本外逃规模的方法,就是把在官方国际收支统计中未能记录的资本流出视为资本外逃。在我国,国际收支统计中未能记录的资本外流主要反映在国际收支平衡表中隐藏在“净误差与遗漏”和“贸易信贷”项目下的资本外逃,以及未在国际收支平衡表上记录的进出口高低报(即价格转移)形式的资本外逃。测算的结果是,1997-1999年我国资本外逃规模分别为128、233和122亿美元,三年合计483亿美元。

“间接法”又称“余额法”,由世界银行首创。这种方法是用一国正常的资金来源扣除合法的、正常的资金运用,剩余部分即视为资本外逃。由于此法比较直观,为世界各国学者所普遍使用。我们结合中国大陆实际,按世界银行的基础测算公式,对资金来源和运用项目分别进行了调整,测算得出1997—1999年我国资本外逃规模分别为141、317和130亿美元,三年累计588亿美元。

运用直接法和间接法计算的资本外逃规模之所以有一定差异,主要是由于计算方法不同。一般来讲,“直接法”属于抓坏人的方法,由于“坏人”难以抓尽,造成测算规模低估;“间接法”属于挑好人的方法,由于“好人”难以挑全,导致测算规模高估。因此,实际的资本外逃规模应在这两种方法测算的结果之间。我们估计中国大陆1997—1999年三年资本外逃规模约为530亿美元,这大致能反映大陆的资本外逃状况。(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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