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資本三年外逃約530億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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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7月10日訊】 中國大陸資本外逃的現狀到底如何始終是一個謎,有人估計1997至1999年外逃規模達1000億美元,但權威分析則認為是530億美元。

據新浪財經報道﹐中國大陸資本外逃揭秘對于中國大陸資本外逃問題,社會上一直有議論,對資本外逃的規模也有不同的測算結果。那么,資本外逃的現狀到底如何?究竟如何看待中國大陸的資本外逃呢?

資本外逃五大原因

資本外逃是指未經批准的、違法違規的資本外流,是超出政府實際控制范圍的資本流出。不能把資本流出都看作是資本外逃。資本流出中大部分是經過批准的合規的流出。比如,經過批准的外債還本付息、對外直接投資、金融机构資產存放或拆放境外同業、購買外國證券、貿易信貸,等等。即使在未經批准的違規流出中,也有一些用于正常投資和經營目的,其之所以違規流出,主要是躲避繁雜的審批程序或者是為了降低其他交易費用。

從大陸實際情況看,資本外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個方面:

(一)轉移非法所得。如貪污、受賄、尋租等所獲得的資金,侵吞的國有資產,從事走私、販私、詐騙、偷漏稅所攫取的巨額財富,都构成了資本外逃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實現化公為私。由于中國大陸資本處于體制轉軌時期,國有和集體企業激勵、約束和內部監控机制不健全,境內母公司通過各种方式向境外子公司或外商轉移資產、利潤,使少數人在境外獲得了更大的公有資產支配權,或者直接化公為私。相當一部分人由此獲得了投資移民身份,在境外購買房地產,將子女送出國外。

(三)逃避管制。比較突出的是規避投資管理和外匯管理。由于我國對境外投資實行較為嚴格的審批制,一些企業或個人未經批准將資金轉移或截留境外,企圖投資獲益。

(四)趨利避險。較為突出的是,國內一些企業將外匯資金轉移境外后又作為外資流回國內,以享受各种稅收和其他优惠待遇,這也被稱之為“過渡性”的資本外逃。同時,當存在利差、匯差、收益差的情況下,為獲取高收益,也會引起違規資本外流。另外,當市場預期本幣可能貶值時,為避免匯率風險,會形成資本外逃,出口推遲收匯、進口提前付匯就是企業比較常用的方法。

(五)轉移個人財產。由于擔心私人合法資本被侵占,一些私營企業主采取抽逃資本或購買“綠卡”到國外的辦法,將資本轉向所謂“避風港”國家。同時,由于我國仍然對資本項目嚴格管制,移民的財產只能匯出收益部分,而本金部分不能轉移,也會引起變相抽逃。

資本外逃的主要方式和渠道目前大陸實際存在的資本外逃方式多种多樣,分析來看,主要有以下五類:

(一)以“价格轉移”等方式通過進出口渠道進行資本外逃。“价格轉移”是各國不法企業常用的轉移資金和利潤的方式,具有相當的隱蔽性。高報進口騙匯,低報出口逃匯,一直是我國資本外逃的主要渠道。同時,以出口不收匯,進口不到貨,通過假造貿易單證騙匯,或將外匯截留境外等違法行為,也是我國資本外逃的重要方式。1998年國家外匯管理局開展的外匯大檢查中,發現騙匯金額超過了100億美元,据分析,其中相當部分可能已經外逃。

(二)虛報外商直接投資形成事實上的外逃。較為典型的做法是:中、外方合謀,以高報外方實物投資价值或中方替外方墊付投資資金的方式,通過設立合資企業向境外轉移境內資產或權益。同時,由于一些社會中介机构為外商投資企業虛假驗資,產生外商直接投資高報。這些虛增投資最終都會以利潤匯回或清盤形式要求換匯匯出,從而形成迂回的資本外逃。

(三)通過“地下錢庄”和“手机銀行”等境內外串通交割方式進行非法資本轉移。所謂“地下錢庄”的做法是,換匯人在境內將人民幣交給地下錢庄,地下錢庄則將外匯打入換匯人所指定的境外賬戶。日前,有關部門查獲的兩個地下錢庄就是采取這种方式進行非法交易,涉嫌金額都在20億元人民幣以上。所謂“手机銀行”,就是專做外匯非法交易的掮客,与境外机构或個人建立了非常緊密的聯系,只須打個電話,就可以做成一筆匯兌生意,境內是人民幣從一個賬戶轉到另一個賬戶,境外是外幣從一個賬戶轉到另一個賬戶。在我國沿海的個別地區,這些人几乎成為半公開的經紀人,并建立了“良好的信譽”。此外,還有一些境內企業与業務伙伴等較熟識的境外企業進行所謂的“貨幣互換”,境內企業直接在境內為境外企業提供人民幣進行各种支付,境外企業在境外以約定的匯率折成外幣償還。

(四)金融机构和外匯管理部門內部違法違規操作形成的資本外逃。銀行等金融机构或外匯管理部門在辦理結售付匯業務或有關審批手續時,可能放寬真實性審核標准,為客戶違規划匯資金,或者內部個別工作人員与不法分子串通,為資本非法轉移提供方便。同時,金融机构也存在違法違規資金划撥的可能。一些金融机构無單證或單證不全售匯,亂放外匯貸款,濫開信用證等,也造成了國家資產和外匯損失。

(五)通過直接攜帶的方式進行資本外逃。目前,我國允許境內居民個人攜帶2000美元外幣(超過的需要銀行或外匯局開具外匯攜帶證),或6000元人民幣現鈔出境,用于境外經常項目支付。但是,如果當事人使用這筆資金購買證券或轉存銀行,那就成為資本項目支出。對于那些頻繁出入境的人員來說,多次合法攜帶的資金就可能是一個較大的數目。實際操作中,違規超限額攜鈔出境的現象也十分常見。另外,旅行支票和外幣信用卡理應用作境外個人消費,但也可能轉成資本,形成資本外逃。

三年外逃約為530億美元

資本外逃是無法納入正常統計的。為了對中國大陸資本外逃規模有一個較全面的掌握,我們分別采用直接法和間接法對中國大陸1997-1999年的資本外逃規模進行了測算。

“直接法”是國外早期用于測算資本外逃規模的方法,就是把在官方國際收支統計中未能記錄的資本流出視為資本外逃。在我國,國際收支統計中未能記錄的資本外流主要反映在國際收支平衡表中隱藏在“淨誤差与遺漏”和“貿易信貸”項目下的資本外逃,以及未在國際收支平衡表上記錄的進出口高低報(即价格轉移)形式的資本外逃。測算的結果是,1997-1999年我國資本外逃規模分別為128、233和122億美元,三年合計483億美元。

“間接法”又稱“余額法”,由世界銀行首創。這种方法是用一國正常的資金來源扣除合法的、正常的資金運用,剩余部分即視為資本外逃。由于此法比較直觀,為世界各國學者所普遍使用。我們結合中國大陸實際,按世界銀行的基礎測算公式,對資金來源和運用項目分別進行了調整,測算得出1997—1999年我國資本外逃規模分別為141、317和130億美元,三年累計588億美元。

運用直接法和間接法計算的資本外逃規模之所以有一定差异,主要是由于計算方法不同。一般來講,“直接法”屬于抓坏人的方法,由于“坏人”難以抓盡,造成測算規模低估;“間接法”屬于挑好人的方法,由于“好人”難以挑全,導致測算規模高估。因此,實際的資本外逃規模應在這兩种方法測算的結果之間。我們估計中國大陸1997—1999年三年資本外逃規模約為530億美元,這大致能反映大陸的資本外逃狀況。(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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